运输公司营运客车承包经营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承包经营 责任人必须妥善保管车辆建制单位发给的各种牌证,不得遗失。 如有丢失牌证者,必须按规定赔偿,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及重新办理牌证的各种费用。 承包经营责任人在承包期内报停或受处理停运,应该把客运班线标志牌、跨省证、进站牌等牌证交给车辆建制单位,由车辆建制单位按需派车顶班运行。 承包经营责任人应按客运班线标志牌(或附卡)的有效期限使用,在有效期限到期前的一个月,承包经营责任人应向车辆建制单位提出续营线路和更换客运班线标志牌(或附卡)的申请,以便车辆建制单位及时办理客运班线标志牌续营手续。 因承 包经营责任人的原因使用超过有效期限的客运班线标志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经营责任人负责。 6 由于 车辆建制单位原因造成线路标志牌(或附卡)超过使用有效期限而受到处罚的,造成的损失由车辆建制单位承担。 运行管理 4. 5. 1 承包经营责任人所承包车辆的每天经营时间规定。 道路班线营运客车是以接纳该车进站经营的客运服务站的运调部门签发路单的运输任务及班次、 时间为准,运行完毕即为当日、当班次经营时间结束。 出租车经营时间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和建制单位的规定运行。 城乡公交车的经营时间为每日的早上 6 点到晚上 22 点,并 按规定的固定线路运行。 微型面的车的经营时间是 6 时至 20 时,其余时间为非营运时间,特殊用车要报 甲方 认可,方能用车经营。 车辆当日、当班经营结束后,应当按指定地点停放,不 能擅自用车,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承包经营责任人及驾驶员要遵守职业道德,热心为旅客排忧解难,不得欺客、宰客、甩客,违者按行业规章 及 企业相关规定 给予违约处理。 承包经营责任人及驾驶员要严格遵守行业管理部门及企业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越经营范围经营,不得途中滞留旅客,如发生车辆抛锚,车辆无法继续运行的要及时妥善做好 旅客的 接驳,确保旅客能及时运达目的地。 运行途中如发生意外事故,要及时向就近车站、本单位领导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的损失。 承包 经营责任人 所承包 经营车辆的 客运站代售票款 ,由 车辆建 第 7 页 制单位 统一与站方结算。 每月应按 车辆建制单位 规定的时间按时将有效结算单 证 (含窗售、车边补票 、 行包运费)等票据交 车辆建制 单位结算员。 车辆建制 单位 应按《进站协议》和《对开协议》的约定条款进行结算,并及时付款结算余款给 乙方。 根据 当地 有关财税部门的管理要求对承包经营的营运客车 进行核算,承包经营 责任人 应给予积极配合, 具体实施按公司《营运客车承包经营核算实施细则》 的规定,由车辆建制单位 执行。 承包 经营责任人 及所聘用的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和甲方单位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服从行业及甲方的统一协调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乙方 是承包经营车辆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必须与 甲方签订《 客 车 承包 经营安全 生产 责任合同》 、《驾驶员安全管理委托合同》;与所聘用的驾驶员签订《行车安全责任合同》, 交纳安全保证金,承担安全责任风险及交通责任事故经济赔偿责任,确保所承包营运车辆行车安全。 车辆建制单位 要 根据 承 包 经营责任人 的委托与其所聘 驾驶员 签订《驾驶员行车安全责任状》,切实做好驾驶员 的安全管理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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