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公司运输管理规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运、先托先运的原则;装货做到先远后近、下重上轻、实不压虚、标签向外、箭头向上,贵重物品放在防压、防撞的位置,性质抵触的货物分车装运,确保货物安全无缺损。 要开展好配送业务,尽最大可能提供上门服务。 出库装车要严格执行按票点交、件收件交、票货相符、签字生效、单货同行的原则,按规定填写货物交接清单,双方核实签认。 接货进仓要与承运驾驶员按托运单随货同行联和货物交接清单逐件点收;要注意查看货物是否出现异样;交齐货后双 方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站方加盖专用章。 外来零担中转货物必须严格检查来货的完好情况,发现货损货差要报告站领导到现场察看,同驾驶员当面点清并记录在交接清单上,双方签字确认,分清责任,以备查对。 11 第三节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集团公司承运危险 货物时,必须派由符合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的车辆和有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驾驶员参与承运 , 严禁 不符合承运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 参与危险货物运输。 必要时应当要求托运方派遣有危险货物压运资格的人员跟车压运。 受理零星危险货物时,托运人须 在托运单上填清危险货物品种、规格、件数、件重、包装方法、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联系电话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必要时要提交危险物品的特性及灭火方法或《危险货物鉴定表》。 受理员要认真核对托运人所交危险物品和资料,核对托运单上所填写货物的编号、品名、规格、件重 、净重、总重、收发货地点、时间以及所提供的单证、资料是否符合规定,核实相符后方可办理托运手续 , 不相符时要与托运方核对清楚,予以更证,双方签字确认。 受理员要掌握危险货物性质,对危险性质或消防方法相抵触的货物必须分别受理,分车 装运。 不得受理剧毒品及放射性物品。 受理特殊要求或需要凭证运输的货物,托运人须附上相关单证,并在托运单备注栏内注明清楚。 受理爆炸品和需凭证运输的化学危险品,应有运往地县、市公安部门签发的《爆炸物品准运证》和《化学危险物品准运证》;受理未列入《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新品种,必须由托运人提交《危险货物鉴定表》。 对办理托运的危险物品,要在公安部门规定的仓库内保管,不得随意放到普通仓储保管,确保货物安全。 所有需装载危险货物的营运车辆必须经调度员派车。 派车前由调度员当面交 待驾驶员装运危险货物的注意事项和预防措施,凡不符合承运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一律不得派班。 12 运输危险货物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规定,控制好车速、车距,严禁车辆超载、超速、违章超车。 运输爆炸品和需要凭证运输的化学危险物品,应有运往地县、市公安部门签发的《运输爆炸品准运证》或《化学危险物品准运证》。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在运输过程中,要经常停车检查货物装载和包装情况,出现松动或包装破损,要及时处理;中途临时停靠、过夜,应选择安全地点,并安排人员看 管。 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特别是装载易燃、易爆品车辆,不得在居民聚居点、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机关、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停车或通行。 特别需要的,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装载危险货物应根据货物性质,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震、防水、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撒漏等措施,对夏季高温期间限运的危险货物,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规定进行运输。 行车人员要掌握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处置方法和防火办法,在运输过程中出现险情时能正确处理。 运达交货时,承运人要明确告诉装卸人员和收货人所装危险货物的注意事项和特别要求,与收货人做好监卸及交接工作,确保安全交货。 收货时如发现差错、破损双方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并在运单上批注清楚。 危险货物运达卸货地点后,因故不能按时卸货时,在待卸期间承运人与随车押运人员要负责看管好车辆及所装危险货物,并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妥善处理。 装卸完毕一定要注意清扫车厢,垃圾按规定处理,不能乱弃,以免造成人畜中毒和环境污染。 第四节 商务事故处理 13 货物在装卸、运输、保管、交付过程中所发生的货损货差以及行车、肇事引起的货物损失,称为商务事故。 发生商务事故, 按如下办法处理 : 经营单位的调度部门受理的货物运输,在办理承运手续时,由于手续不全不清,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不明确、无法交货造成货物重复运输的,运杂费一律由调度部门的承办责任人负责,但货物滞留期间的货损货差以及重复运输过程中的货损货差,一律由车辆责任人 (承运人 )负责赔偿。 保证运输货物的完整无损是直接承运人的神圣职责和义务,车辆承包经营责任人 (承运人 )在日常经 营活动中所受理承运的货物,运输过程发生的货损货差以及因其他属车方责任的赔偿由车辆承包经营责任人(承运人 )负责。 发生货损货差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a 承、托双方都应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把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同时做好货物事故的记录,记载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及原因分析,作为处理赔偿的依据。 b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湿损、车辆测翻、碰撞等造成货物损坏时已办货物保险的车辆,要及时通知建制车所在地保险部门派员或授权事故所在地保险部门到现场进行事故堪查,分清事故发生的责任,根据责任做出处理决定。 c 发生货损事 故后收货人部分或全部拒收货物的,车辆承包经营责任人或驾驶员要及时报告建制车单位共同协商做好损坏货物的处置工作。 货物在受理承运中的装卸费用原则上由货主负责,装卸过程中发生货损赔偿问题由货主与装卸作业人员协商解决。 装卸过程中由于车方责任,如停车不当,车子前后溜动或车厢栏板、门板不牢固造成货物掉落受损均由车辆承包经营责任人 (承运人 )负责赔偿。 14 货物运输车辆原则上要投保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 ( 货物保险费由车辆承包经营责任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也可以由车辆建制单位统一办理 ),运输过程中发生行车事故,若车辆承包经营责任人不办理运输货物保险的,货物受损失要赔偿时一律由车辆责任人 (承运人 )负责赔偿。 货运商务事故的具体赔偿办法及行车事故造成的货损、货差的赔偿事宜按交通部令 1999 年第 5 号《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还作以下具体规定: a 货物受损方要求赔偿时,应填写货物赔偿申请书,写清赔偿的货物名称,重量、件数、损失情况,索赔款项以及计算方法等。 附上货物运单、货运事故记录和有关货物价格证明文件。 保价运输物品还需附声明价格的物品清单和保价费发票。 b 承运 人委托第三者装卸而造成货物损失,由承运人负责向装卸人索取赔偿款转付托运人。 c 承托双方彼此之间要求赔偿时效,从签注货运事故记录次日起,不超过 180 天,逾期则无效。 责任方应在 60 天内处理完毕。 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和金额后 10天内付清。 零担运输商务事故的责任 货物受理后,在仓管过程中发生货损,仓管员负责赔偿货物损失的 50%;发生货物丢失赔偿全部损失。 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发生货损,由装卸责任人负责按实际损失额赔偿,部份损失部份赔偿,全部损失全部赔偿。 货物在运输过 程中发生货损,由当班驾驶员负货物损失的 50%赔偿责任;发生货物丢失,由责任人负全部赔偿责任。 货物运达卸车入库后发生货损,由当班责任人负 50%的赔偿责任;发生货物丢失,由当班责任人负全部赔偿责任。 零担货物在受理、运输、交付过程发生差错、损坏、丢失等情况 15 时,按下列处理: 受理货物运费计算错误的由当班责任人负责,多收运费的要及时退还给托运人,并向托运人道歉;少收的由当事人负责追回补足,追不回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货物托运单填写不清楚,造成货物无法运达、无法交 付或无法通知收货人提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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