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培训(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 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 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辐射事 故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发生特别重 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 4小时 内报告国务院;特殊情况下,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 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 第二十八条 发生放射性物质泄漏、放射源失控、丢失或者电磁辐射污染等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并如实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拖延不报或者谎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  个人计量监督及健康检查制度  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臵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 的规定,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  培训考核制度  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臵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  第二十七条 从事伴有辐射项目建设和其他伴有辐射活动的单位,应当加强辐射防护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建立安全责任制,严格操作规程,防止辐射污染事故发生。 《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 • 由 6章、 46条和 5个附件组成 – 总则,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进出口、转让、转移活动的审批与备案 ,监督管理,罚则,附则 6章 – 附件包括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 五、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 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 框架和结构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的单位许可证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进口、野外示踪试验的审批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使用活动的备案  适用范围 •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潜在危害比较大的辐射工作单位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 – 销售、使用 Ⅰ 类放射源的 – 销售、使用(含建造) Ⅰ 类射线装臵的 – 甲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  许可证的分级审批颁发 •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下列辐射工作单位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 销售、使用 Ⅱ 类、 Ⅲ 类、 Ⅳ 类、 Ⅴ 类放射源的 – 生产、销售、使用 Ⅱ 类、 Ⅲ 类射线装臵的 – 乙级、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  许可证的分级审批颁发 (续) • 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 国家局可以将审批权委托省级。 省级可以将省级审批权委托市级,但不能再向下委托。 – 只有下一级环保部门具备审批能力并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委托,不能强迫。 – 委托审批,责任仍然属于委托方。  许可证审批权的委托 •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 – 放射性同位素进口的审批(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 –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有关手续(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  辐射活动的分级审批与备案 •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 –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审批和备案(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 – 野外示踪试验的审批(有跨省影响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 转移放射性同位素到外省使用的备案  辐射活动的分级审批与备案 • 颁发安全许可证前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由有资质单位编写。 • 要把好安全和环境关,必须把好环评 关。 • 由甲级单位编写,省级审批(总局发文明确);或国家局审批,希望讨论。 •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臵的活动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 •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 报告书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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