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化岗岗位工作手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员应及进行处理,并 对故障现象、原因、处理方法及结果做好记录。 (五)常规仪表校准严禁使用到期期未检或检定不合格的标准仪器,各种标准仪器应按有关计量法规要求进行周检。 (六)仪表作业前应办理相关高位作业工作票并落实HSE 各项措施,当对参加联锁的常规仪表进行维护检修时,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七章的要求进行。 (七)常规仪表的检修一般随装置停工检修进行,在检修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检修计划,准备必要的备品配件、检修材料、工具和标准仪器。 (八)仪表检修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 SHS 07001— 07008— 2020)要求进行;在 每个检修周期内,应对每台仪表进行检查校准。 (九)仪表单机校准后应进行回路试验,参加联锁的仪表还应进行联锁回路确认。 第六章 控制系统管理 第十九条 控制系统主要包括集散控制系统( DCS)、紧急停车系统( ESD)、可编程控制系统( PLC)、工业控制计算机系统( HPC)、数据采集系统( SCADA)以及在先进过程控制( APC)和优化过程控制( OPC)系统中使有的上位计算机等。 第二十条 仪表自动化设备主管部门参与或负责本单位控制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调试、验收等阶段的管理及资料收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造装置控制系统的规划和选型或对原有控制系统进行开发升级改造,仪表自动化设备主管部门应对设计资料进行审查。 控制系统的选型、配置,既要保证满足装置生产控制的要求,又要具有较高的技术先进性和灵活扩展性。 系统运行负荷、通讯能力应具足够的裕量,以适应先进控制和管控一体化发展需要。 第二十二条 对己投入使用的控制系统,如需改变控制方案,或增加仪表回路,应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控制系统机房的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进入机房作业人员宜采取静电释放措施,消除人身所带的静电。 (二)机房环境必须 满足控制系统设计规定的要求。 (三)机房内严禁带入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不得在机房内堆放杂物,机柜上禁放任何物品。 (四)机房内消防设施要配备齐全。 (五)机房电缆通道要有防小动物(如:防鼠板)设施。 (六)在装置运行期间,控制系统机房内应控制使用移动通讯工具。 (七)通讯机房的电缆沟应该具备阻火设计。 第二十四条 控制系统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和检修管理要求: (一)每日应定时检查主机、外围设备硬件的完好运行状况。 保证环境条件满足控制系统正常运行要求:供电及接地系统符合标准;按规定周期做好设备的清洁工作。 (二)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必须有双备份,并妥善保管;控制系统的密码或键锁开关的钥匙要由专人保管,并严格执行规定范围内的操作内容,同时进行授权管理;系统软件和主要应用软件修改应有专人保管,并严格执行规定范围内的操作内容;系统软件和主要应用软件修改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软件备份要注明软件名称、修改日期、修改人,并将有关修改设计资料存档。 (三)系统运行时如发现异常或故障的,维护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对故障现象、原因、处理方法及结果做好记录。 (四)控制系统的大修原则上随装置停工大修同步进行。 大修时要对系 统进行全面、彻底清洁工作;要进行系统的调试、诊断、维护和系统联校工作,并对联锁系统进行确认;大修期间还要对系统外围设备进行检查和测试。 控制系统的检修应按 SHS 07008— 2020《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要求进行。 (五)应加强控制系统故障管理,制定控制系统故障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处理突发故障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为防止病毒感染,严禁在控制系统上使用无关的软件,严禁非授权使用光盘, U 盘等工具,也不得进行与控制系统软件组态无关的操作。 控制系统与信息管理系统间应采取隔离措施,以防范外来计计算机病毒侵害。 第二十六条 控制系统的备件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备品配件管理要有专门的账卡,并保持一定数量的备品配件储备。 (二)保管储存控制系统备品配件的环境,必须符合要求。 第七章 联锁保护系统管理 第二十七条 联锁保护系统根据其重要性,可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联锁保护系统需要变更(包括设定值、联锁方式等)、解除或取消时,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解除联锁保护系统时应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及整改方案等。 第二十九条 执行联锁保护系统的变更、临时 /长期解除、取消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关高危作业票,应注明方案,影响区域,应急措施等。 第三十条 新装置或设备检修后投运之前、长期解除的联锁保护系统恢复之前,应对所有的联锁回路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确认。 对联锁回路确认,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共同参加,检查确认后,应填写联锁回路确认表。 第三十一条 联锁保护系统所用器件(包括一次检测元件、线路和执行元件)、运算单元应随装置停车检修进行检修、校准、标定。 新更换的元件、仪表、设备必须经过检验、标定之后方可入系统。 联锁保护系统检修后必须进行联 校。 第三十二条 新增联锁保护系统必须做到图纸、资料齐全。 第三十三条 为杜绝误操作,在进行解除或恢复联锁回路的作业时,必须实行监护操作。 在操作过程中应与工艺操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 处理后,必须在联锁变更记录卡上详细记载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联锁系统的盘前开关、按钮均由操作工操作;盘后开关、按钮均由仪表人员操作。 第三十五条 凡紧急停车按钮,均应设有可靠的护罩。 第三十六条 联锁保护系统应具有足够的备品配件。 第三十七条 联锁保护系统仪表的维护和检修按 SHS 07007— 2020《 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要求进行。 第八章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凡新、改、扩建的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及贮运设施,如有可燃、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可燃、有毒气体检测警仪。 第三十九条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警仪的配置、选型应严格执行《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SH 3063— 1999)的规定。 报警仪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定要求,并取得国家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 许可证或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二)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护、保证备品配件的供应。 (三)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根据使用场所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等级。 (四)当使用场所在能使检测元件中毒的硫、砷、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择抗毒性检测器。 (五)多点式指示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的位号。 第四十条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范: (一)根据可燃、有毒气体的密度和主导风 向,确定检测器的安装和位置。 (二)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 (三)为减少雨水对检测元件的影响,检测元件应有防雨措施。 (四)报警仪的安装应方便于操作和监测的原则,报警仪应有其对应检测位号牌,其使用单位检测器的分布图。 (五)检测器的安装和接线应按照制造厂规定的要求进。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