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所有专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明度不高 , 也不能如公开招标那样 , 有效地促进投标商之间进行广泛的竞争 , 容易造 成邀请谈判的厂商恶意抬高价格 , 而且也易滋生采购作业人员与供应商串通舞弊行为 , 因而应该谨慎使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 对其适用条件进行严格限制。 单一 来 源采购 是指采 购机关向 供应商 直接购买的采购 方式 , 也称直接采购 , 是一种完全没有竞争的采购方式。 它是指在达到了竞争性招标采购的金额标 准 , 但所购商品来源渠道单一 , 或属 专利、首次 制造、合同追 加、原有项目的后续扩充等特殊情况。 在 这些特殊情况下 , 只能 由一家 供应 商供货 , 方 式比较 简单 , 目标比较明确 ,采购环节较少 , 手续也相对简单 , 在特别紧 急采 购时 , 这 种方式 可以 很好地发挥作用。 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竞争 , 在这种 方式 下 , 采购方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 单一供 货商 可能 会借机 抬高 商品的 价格 , 或添加一些附加条件 , 由 此一 来增 加了采 购方 的采购 成本。 单一供应商也可能 在谈 判 过程 中对 采 购代 表进行贿赂 , 出现索贿、受贿等现象 , 因而应该对这种采购方式进行严格的控制。 第三章 政府采购中法律问题 制定采购市场准入制度 鉴于我国已启动加入 GPA的谈判 ,服务采购市场的开放成为一大趋势 .为了与 GPA协议的基本原则相适应 ,笔者建议在 5政府采购法 6总则中增加规定 :政府采购市场遵循逐步开放的原则 同时 ,在加入GPA,逐步开 放政府采购市场的过程中 ,还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 首先 ,正确认识政府服务采购及相关协议 保护本国服务采购市场 ,发展本国服务业 ,培植本国服务企业 ,是各国在开放服务采购市场时所必需考虑的问题。 我们应该对当前与政府采购有关的国际立法进行分析 ,研究各国对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态度及对策 ,尽快制定出适合我国政府服务采购市场开放的策略 利用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前的时机加强对国内服务业的培养 ,重点扶持一些有国际竞争力的服务企业 同时 ,培养出一批精通政府采购法律知识及熟悉服务行业的复合型人才 ,以便在以后的国际竞争中掌握主动权。 其次 ,GPA规定 ,经过谈判 ,缔约国政府可以自主决定开放的范围和程度 ,主要是以附录清单的方式确定 因此 ,对于那些没有竞争优势的服务行业 ,我国在谈判时应当坚定立场 ,暂时不开放 ,待时机成熟再逐步开放 对于有竞争优势的服务行业 ,在开放的同时 ,参照别国的规定 ,制定全国统一的采购门槛金额 ,为方便我国服务供应商参与采购提供制度支持。 最后 ,合理利用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政策 GPA第 4条规定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允许发展中国家根据需要对其政府采购适应范围清单所包含的服务可以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 ,在加入该协 议时 ,应充分利用该优惠政策 ,将不利于我国服务业发展的项目作为例外 ,对其他国家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 构建有效的法律采购监督机制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政府服务采购的有效运行除遵循公开 !透明的原则外 ,还应建立有效的法律监督体系 ,共同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笔者建议在 5政府采购法 6第 59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中增加规定 :政府采购的评估。 第 70 条修改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权控告和检举 ,有关部门 !机关应当依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并公布处理结果 理由如下 : 首先 ,在政府与服务供应商共同合作参与提 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 ,严格的服务评估有利于加强对政府和供应商的监督 这种评估不仅仅是对供应商服务质量的评估 ,同时也包括对政府采购实施效果的评估 对任何一方评估的缺失都有可能破坏服务采购的预期目标 ,同时也是对公众的不负责任 只有真正做到了严格的评估 ,政府和供应商刁 可能尽最大努力提供优质的服务 ,使财政资金使用价值 最大化。 其次 ,政府采购是举世公认的阳光工程 ,只有确保采购信息 !的公开 ,包括对采购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处理结果的公开 ,才能增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 采购中存在的大量腐败行为 ,都是通过隐蔽的方式进行 ,尤其在服务采购中 ,将财政资金用于自身的服务消费 ,不仅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 ,而且使公众丧失对政府的信任。 因此 ,公开服务采购的信息 !内容 !程序及采购结果 ,使政府的采购行为时刻都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从源头上杜绝腐败行为。 最后 ,只有将处理结果公布 ,才能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人员产生威慑力 ,才能引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 ,督促其做到不推诱 !不拖延。 法律体系的完善 我国政府采购法 律 制 度 的 完 善 是 一 个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根据WTO《政府采购协议》及国际政府采 购立法,积极吸 取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采购立法的经验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1、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具体应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以《政 府 采 购 法》为中心,主要包括《政府采购 法》、《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 第 二 层 次 是 以《政 府 采 购 法实施条例》为中心,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 理 办 法。 如 对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的 规 定 、对评标标准和程序的规 定 、 对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要 求 的 规 定 、对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 行 为 规 范 的 规 定, 以及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告管理、供应商投诉管理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考 核 、政 府 采 购 评 审专家管理等。 这些规定是对《政 府 采 购 法》的 具 体 解 释 和 补 充,我国在这方面不够完善。 第三层次是以地方性政府采购法规为中心。 包括省、市、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条例或办法和政府采购目录、审计监督、合同监督、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通知等。 2、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 采购商品的范围不 应局限于计算机、汽车等办公用品范畴, 而应逐步将大型商品、跨部 门通用商品以及投资额较大的工程和服务项目纳入 政 府采购范围。 政府采购的 范 围 不 应 以 资 金 来 源 为 标 准, 而是要逐 步 以 履 行 政 府 公 共 职 能 为 标 准, 凡 是 履 行 公 共 职 能 机 构( 不 包括 从 事 商 业 活 动 的 机 构) 的 购 买 性 支 出 , 都 应 该 逐 步 实 行 政 府采购。 中央应建立一个 政 府 采 购 基 础 目 录, 要求各省级地方政府的集中采购目录都应涵盖该目录的所有项目。 3、完善政府采购信息披 露法律制度。 除围绕政府采购的法 律政策、采购合同的条件、供 应 商 资 格 预 审 和 评 标 标 准 、合 同 授予结果的公开等加强相 关 法 律 的 完 善 外, 也可以对整个政府采购过程和合同签订及履 行 过 程 的 信 息 都 予 以 公 布 并 接 受 审 查,真正建立起有效的信息披露 法 律 制 度。 建 立 中 央 、省 、市 、县 四级 联 网 的 统 一 信 息 发 布 渠 道, 确 保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渠 道 畅通, 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准确、及时和完整发布, 捍卫社会对 政府 采 购 的 知 情 权 ;建立政府采购参与主体违规记录的信息档。 第四章 政府采购与实际的接轨 政府采购目标是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内容 , 可分为财政性目标、 政治性目标、市场性目标和政策性目标。 其中政策性目标主要包括保护民族产业、促进就业、保护环境、扶持落后地区发展等。 1969 年 美国行政会议指出 , 政府采购是政府调节经济和社会的基本手段 , 是政府解决贫困、浪费资源、环境破坏、经济危机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重要方法。 政府绿色采购在深刻诠 释了政府采购社会政策性目标的 同时 , 也充分体现了政府采购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的三位一体。 政府绿色采购可以有效调控宏观经济 ) ) ) 经济效益 现阶段各国政府采购规模不断增长 , 对社会经济领域产生的影响日益加深。 据统计 , 欧盟各国政府每年采购额约 1 万亿欧元 , 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 14% 左右。 日本中央政府每年采购额已达到。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所有专业(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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