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业公司gmp设备升级改造招标文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格等方面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商务、技术评议。 评标标准投标价分值由招标机构工作人员计算后经评委会审核统一打分,各评委对每个评标栏目进行独立评估打分。 (1)商务标。 商务标评审分值为40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40%100(保留小数点二位)。 (2)技术标。 技术标评审分值为60分。 A、技术分占40分a、产品性能指标20分:产品性能指标符合招标要求得10分,其他按产品技术性能指标优劣情况打分。 b、样品分20分:根据投标人提供样机的性能确定。 B、服务和质量保证承诺占15分a、质量保证措施占6分:包括质保期、质保期承诺、品牌认知度等。 b、服务承诺占6分: 包括故障响应时间、维修机构情况、备品备件等。 c 、质保期外承诺3分:包括质保期外有关承诺。 C、资质资信占5分a、投标企业综合实力,包括技术力量、同类产品业绩、荣誉证书等,最高得4分。 b、 投标内容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完整,不缺项漏页,签字、盖章规范的,投标资料格式规范,装订整齐,无涂改现象的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评分办法由评委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阅,然后对投标人进行询标和评议,并按以上指标进行记名打分。 统计、汇总所有评委对每一份投标文件的评分。 (l)技术部分 技术部分的评分取各项指标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的平均值。 (2)商务部分a、先由评委会对各投标人的分项报价进行分析。 审查报标报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在取得基本一致的意见后进行判别计算。 b、符合招标文件前提下,按上述商务标评分标准计算分值。 价格分保留小数点1位。 (3)最终得分与中标人的确定 a、各投标人最终分按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最终得分=技术得分+商务得分 b、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若出现并列分,则报价低的排列在前。 c、评标小组在审标、询标的基础上根据事先制定的评标办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定,评出最高得分的投标人为预中标人。 23. 评标过程保密开标后,直到授予投标方合同为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方或其他无关人员透漏。 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如向评委会成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评标委员会不向落标人解释落标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 (六) 授予合同24. 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方根据定标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所选定的中标方,通知也可以电报、传真的形式,但需要书面确定。 确定后,应向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落标通知,招标方对落标的投标方不做落标原因的解释。 中标方应按照中标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地点与买方签订中标合同,招标文件、中标方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25. 中标服务费 中标方与买方签订合同后,招标方向中标方收取中标货物总金额2%的中标服务费。 中标方在签订合同后15天内向招标方交付中标服务费。 中标服务费只收支票、汇票。 第三部分 招标清单及技术条款第四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合同一般条款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3)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它技术资料及其它材料。 (4)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5) “买方”系指购买货物的单位。 (6) “卖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实体。 (7) “现场”系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8) “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技术规范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谈判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相一致。 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专利权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 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交货方式 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 (1) 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 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2) 卖方交货:由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事宜。 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3) 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 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10天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 同时卖方应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用书面形式送达买方。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 否则, 卖方应对超运部分的数量或重量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装运通知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在卖方已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卖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 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保险 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办理货物运抵现场这一段的保险,保险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卖方承诺装运的货物;如果货物是按工厂交货、或买方自提货物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 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见合同特殊条款。 技术资料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合同生效后10天之内, 卖方应将每辆设备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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