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医疗安全创建和谐医患关系(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 一 ) 完全责任 ,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100%责任。 ( 二 ) 主要责任 ,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 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80% 责任 ( 三 ) 次要责任 ,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 , 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30% 责任 ( 四 ) 轻微责任 ,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 , 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10% 责任 21 第五个必备条件  责任主体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必须存在过失 法律上将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时主观上的心理态度 ( 过错 ) 区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类型。 医疗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22 “过失 ” v s ”故意 ” 过失: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 ( 1)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 ( 2)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过于自信) 故意:明知行为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 ( 1)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直接故意) ( 2)放任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 23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况  《 条例 》 第 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24 医疗损害责任的抗辩事由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适用条件: ( 1)必须是紧急情况,患者存在生命危害 ( 2)紧急医疗措施应当限于迫不得已。 尽管可能造成损害后果,但别无选择。 25 医疗损害责任的抗辩事由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适用条件: ( 1)损害的发生归因于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 ( 2)行为人已经尽到其在当时应当和能够尽到的注意义务。 26 医疗损害责任的抗辩事由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适用条件: 在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本地区、本部门(医院)现有医学条件),发生的医疗事故是无法预料的,同时也是无法防范的。 27 并发症的归责与免责  结果预见义务 :指医务人员应对将发生损害后果有预见的义务。  结果回避义务 :指医务人员有采取措施避免这种损害后果发生的义务。 如果应当预见损害发生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没有采用有效措施加以避免损害发生,就可认定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失,当然难以避免的损害情形除外。 28 并发症的归责与免责 是否已经预见到患者可能出现的并发 症。 是否已将可能发生并发症的情形告之患者。 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诊疗措施以尽可能避免并发症的发生。 是否在并发症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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