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度报告,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并在指定的网站上登载年度报 告全文。 第七章 主要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九条 应公开披露的临时报告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二)按照最新生效的《股票上市规则》的标准应当披露的交易: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债务重组;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 XX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三)按照最新生效的《股票上市规则》的标准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规定的交易事项;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 7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四)按照最新生效的《股票上市规则》的标准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重大诉讼和仲裁; 变更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回购股份; 吸收合并;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权益变动和收购; 股权激励; 1破产; 1其它重大事项: (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5)公司决定 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 6)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 8 罚; ( 11)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 罚; ( 12) XX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 13)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 14)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 15)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 16)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 相关决议; ( 17)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 18)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 1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 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 2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 响; ( 21)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 ( 22)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23)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 2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含 5%)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 2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26) XX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9 第八章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该外 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报 送要求应予以拒绝。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内幕信息的,负责报送的经 办人应要求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将填写 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提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内幕信息的同时, 还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三格式书面提示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及 时将回执提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四条 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不得泄露本公司报送的内幕信息,不得 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三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的,应立 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 XX监管局和 XX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 第九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 信息。 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第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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