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宣讲(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关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四)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煤矿二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 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 第三十三条 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 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区域预测分为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前区域预测)和新采区开拓完成后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后区域预测)。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 【 说明 】 ⒈ 《 细则 》 第 22条,在地质勘探、建井中应进行区域预测,但 《规定 》 是只有突出煤层才要求进行区域预测,否则,就称作突出煤层评估或鉴定; ⒉ 《 细则 》 第 23条区域预测的结果分为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⒊ 《 细则 》 第 21条“应在地质勘探、新井建设、新水平和新采区开拓或准备时进行”,但没有明确预测结果的不同作用, 《 规定 》 则分为两个阶段。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 第三十四条 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由煤矿企业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等情况划定。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 第三十五条 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当预测区域的煤层缺少或者没有井下实测瓦斯参数时,可以主要依据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开拓前区域预测。 开拓前区域预测结果仅用于指导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工程的揭煤作业。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 第三十六条 开拓后区域预测应当主要依据预测区域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 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用于指导工作面的设计和采掘生产作业。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 第三十七条 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的,区域预测工作可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否则,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预测。 区域预测结果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确认。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 第三十八条 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以及突出煤层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新水平、新采区开拓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 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准备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 说明 】 ⒈ 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还不是突出煤层; ⒉ 应把突出煤层和按突出煤层管理区分开来。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 第三十九条 经开拓后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经效果检验仍为突出危险区的,必须继续进行或者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者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后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 所有区域防突措施均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 说明 】《 细则 》 中正常保护层是不要求检验的,且检验方法不同。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 第四十条 区域防突措施应当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 突出矿井首次开采某个保护层时,应当对被保护层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 如果被保护层的最大膨胀变形量大于千分之三,则检验和考察结果可适用于其他区域的同一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否则,应当对每个预计的被保护区域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此外,若保护层与被保护层的层间距离、岩性及保护层开采厚度等发生了较大变化时,应当再次进行效果检验和保护范围考察。 保护效果检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示意图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 说明 】 ⒈ 《 规定 》 中保护层的检验相当于 《 细则 》 84条第 5项中的保护效果考察,而 《 细则 》 40条中的“检验”相当于 《 规定 》 中的区域验证; ⒉ 《 细则 》 是突出矿井首次开采保护层时需要检验,而再次开采时就不要求检验; 《 规定 》 则是首次开采每个保护层的新的组合时都需要检验,而且只有当被保护层的最大膨胀变形量大于千分之三时再次开采才不要求检验。 ⒊ 《 细则 》 中只有开采远距离或很薄的保护层时才需要检验(相当于 《 细则 》 中的区域验证),而 《 规定 》 中要求所有的保护层都需要区域验证。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 第四十一条 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应当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 第四十二条 区域预测一般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进行 , 也可以采用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者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试验考察。 在试验前和应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区域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 并在试验前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 说明 】 ⒈ 《 细则 》 的两个方法瓦斯地质分析和综合指标法合并为一个方法; ⒉ 突出预测新方法、新指标要有授权资质单位参加、企业总工批准试验;一般要形成标准; ⒊ 突出预测临界值的确定,由权资质单位参加,企业总工批准。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 第四十三条 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区域预测方法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 一 ) 煤层瓦斯风化带为无突出危险区域; ( 二 ) 根据已开采区域确切掌握的煤层赋存特征 、 地质构造条件 、 突出分布的规律和对预测区域煤层地质构造的探测 、预测结果 , 采用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域。 当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构造带有直接关系时 ,则根据上部区域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地质构造的关系确定构造线两侧突出危险区边缘到构造线的最远距离 , 并结合下部区域的地质构造分布划分出下部区域构造线两侧的突出危险区;否则 , 在同一地质单元内 , 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以上 20m( 埋深 ) 及以下的范围为突出危险区 (如图 1);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图1 根据瓦斯地质分析划分 突出危险区域示意图 4504003503004504003503005143261— 断层; 2— 突出点; 3— 上部区域突出点在断层两侧的最远距离线;4— 推测下部区域断层两侧的突出危险区边界线; 5推测的下部区域突出危险区上边界线; 6— 突出危险区(阴影部分) 第四十三条 淮北芦岭煤矿 8采区 8号煤层采掘平面图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四十三条 ( 三 ) 在上述 ( 一 ) 、 ( 二 ) 项划分出的无突出危险区和突出危险区以外的区域 , 应当根据煤层瓦斯压力 P进行预测。 如果没有或者缺少煤层瓦斯压力资料 , 也可根据煤层瓦斯含量 W进行预测。 预测所依据的临界值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 ,在确定前可暂按表 2预测。 瓦斯压力 P( MPa) 瓦斯含量 W( m3/t) 区域类别 P﹤ W﹤8 无突出危险区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 突出危险区 表 2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 第四十四条 采用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进行开拓后区域预测时 , 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 ) 预测所主要依据的煤层瓦斯压力 、 瓦斯含量等参数应为井下实测数据; ( 二 ) 测定煤层瓦斯压力 、 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在不同地质单元内根据其范围 、 地质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和条件分别布置;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 2个 ,沿倾向不少于 3个 , 并有测试点位于埋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区域预测的测试点布置示意图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 • 第四十五条 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前 , 对突出煤层较大范围采取的防突措施。 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两类。 开采保护层分为上保护层和下保护层两种方式。 预抽煤层瓦斯可采用的方式有: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以及井下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 、 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 、 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 、穿层钻孔预抽石门 ( 含立 、 斜井等 ) 揭煤区域煤层瓦斯 、 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等。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按上述所列方式的优先顺序选取 , 或一并采用多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措施。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 上、下保护层 示意图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 ㈠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 ㈡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 用穿层钻孔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 ㈡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 用顺层钻孔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 ㈢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 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 ㈣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 用顺层钻孔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 ㈣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 用穿层钻孔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 ㈤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 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 ㈥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 • 第四十六条 选择保护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 ) 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 , 如在有效保护垂距内存在厚度 , 除因突出煤层距离太近而威胁保护层工作面安全或可能破坏突出煤层开采条件的情况外 , 首先开采保护层。 有条件的矿井 , 也可以将软岩层作为保护层开采; ( 二 ) 当煤层群中有几个煤层都可作为保护层时 , 综合比较分析 , 择优开采保护效果最好的煤层; ( 三 ) 当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 , 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保护层先行开采 , 但采掘前必须按本规定的要求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 ( 四 ) 优先选择上保护层。 在选择开采下保护层时 , 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 • 第四十七条 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 ) 开采保护层时 , 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 ( 二 ) 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 , 采取措施防止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 ( 三 ) 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 , 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垂距的3倍 , 并不得小于 100m;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 保护层采煤工作面超前于被保护层 掘进工作面示意图 第三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宣讲(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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