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事故学习(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污染物泄漏量为 15100吨,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超过 100吨,造成重大污染的事故; • 较大环境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故 : 发生 3人 — 9人死亡,或中毒(重伤) 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污染物泄漏量为 1吨及以上、 15吨以下,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为 15—100吨,造成较大污染的事故; • 一般环境事故:发生 3人以下死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污染物泄漏量为 1吨以下,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污染物泄漏量为 15吨以下,造成一般污染的事故。 职业病事故分级 根据卫生部令第 25号 《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 ,职业病事故分为以下三级: • 特大职业病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 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 5人以上的; • 重大职业病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 10人以上 50人以下或者死亡 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 5人以下的; • 一般职业病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 10人以下的。 质量事故分级 根据集团公司 《 质量事故管理规定 》 ,质量事故分为四级: • 特大质量事故,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万元及以上的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见附录 1);在社会上造成特别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公司形象的质量事故;造成重大工程(装置或设备)报废或原定设计使用功能严重降低的质量事故; • 重大质量事故,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万元及以上, 5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损害公司整体形象的质量事故;国家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集团公司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同类产品连续两次不合格的质量事故;造成工程停工 5日及以上、返工工作量超过 30%及以上、工期延误3%及以上的质量事故; • 较大质量事故,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在 30万元及以上, 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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