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学前教育〔幼儿园〕建设规范指导手册〔试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 — — 晨检兼接送室 15 18 21 24 — — — 教师值班室 — — — — 12 16 20 配电室 5 8 10 12 — — — 网络控制室 — — — — 10 10 10 活动器械 储藏室 — — — — 20 25 30 总务储藏室 — 20 25 30 — — — 门卫室 — 18 18 18 — — — 教职工卫生间 — 16 20 24 — — — 建筑面积小计 93 325 432 530 137 168 200 三、生活用房使用面积小计 73 97 116 134 173 230 277 厨房 61 77 90 102 教职工餐厅 — — — — 15 20 25 开水、消毒间 6 8 10 12 — — — 炊事员 更衣休息室 6 12 16 20 — — — 洗衣房 — — — — 8 10 12 其它生活用房 — — — — 150 200 240 建筑面积小计 104 162 193 223 288 383 462 使用面积合计 768 1320 1887 2428 295 411 477 建筑面积合计 1097 2200 3145 4046 492 684 795 说明: 上表为全日制幼儿园各类用房使用面积及建筑面积指标汇总表。 本标准在园舍建筑面积指标中规定了“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 必备指标是根据幼儿 园办园规模和办园需要必须配备校舍的面积指标,编制和批准幼儿园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与总体 6 规划不应低于本指标。 选配指标是指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在必备指标的基础上,宜增加的校舍面积指标。 有条件的农村新建幼儿园 6 班及以下的应按照必备指标中的一级指标加选配指标进行规划建设, 6班以上的应按照必备指标中的二级指标进行规划建设。 城镇新建幼儿园应按照必备指标中的二级指标加选配指标进行规划建设。 上表中一级指标幼儿园(农村) 6 个班的生均建筑面积为 ㎡ (一级指标加选配指标);二级指标 6 个班生均建筑面积为 ㎡ 、 9班 生均建筑面积为 ㎡ 、 12班生均建筑面积为 ㎡ (二级指标均未加选配指标)。 (三)园舍建筑标准 、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必须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87〕城设字第 466号) 及 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3层。 托班、小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二层以下(含二层),中班、大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办公及辅助用房所在楼层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幼儿园建筑物外墙不宜用瓷砖装饰,应采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外墙涂 料。 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消防规范的相关规定。 四、 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一)总体要求 幼儿园设施设备应适应幼儿不同年龄特点,满足保育教育需要和幼儿 主动活动的需求,克服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园内应安装安保设施、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设有幼儿易于 识别的标识和意外事故紧急出口和通道。 室内过道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装修及新添置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室内活动区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应为安全型 ,并安装在幼儿 不能触及的位置。 环境布置及所 使 7 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幼儿 使用家具的边角应为圆弧形。 幼儿活动区域的窗台边不得放置幼儿可攀爬的物体。 室外活动场地上的中大型运动器具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提倡利用自然或废旧材料自制玩教具和有当地民族文化特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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