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培训课件7月31日(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 2)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 中止执行程序的; ( 3)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连带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 ,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 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方式 70 (三)保证期间法律风险 保证期间,是指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相关规定。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责任将永久性消灭,但不意味着胜诉权当然消灭。 保证期间起算日:贷款合同的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 保证期间与保证人约定,没约定的推定为 6个月。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等于无约定,推定为 6个月。 71 如果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贷款本息还清时为止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贷款合同中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对于一般保证的,在保证期间内,小额贷款公司未对借款人起诉或仲裁的,视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将免于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连带保证的,在保证期间内,小额贷款公司未请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将免于承担保证责任。 • 问题: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或保证期间已满的情况下,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或其他书面文件上签字或者承诺是否有效。 • 依据 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 》 ,对这个问题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 (1)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保证期田届溢而消灭。 债权人书面向保还人主张保证责任,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并无其他承诺性语言意思表示的,法院不能单凭其釜字盖章行为认定是重新确认或者成立新的保证合同。 • ( 2)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 《 合同法 》 和 《 担保法 》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或者保证人签字承诺“继续履行原合同担保责任”或者“按原合同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应当依据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认定担保人承诺按原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成立了新的保证关系,保证人应当按照新的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对于新担保合同中未能明确的内容,应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 • ( 3)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保证人仍然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此时亦应认定新的保证合同成立。 附:保证人的抗辩权 •。 •。 •。 •。 •。 •。 • 、物保并存抗辩。 • 例: 甲向乙借款,丙提供连带保证,约定还款期限为 2020年 6月 30日,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间届满之日起 3年。 即自 2020年 7月 1日至 2020年 6月 30日。 假如乙在 2020年6月 30日前未向甲主张权利,则该笔借款就成为自然债务,不受法律保证,那么乙能否在剩余的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丙主张保证责任。 答案是肯定的。 只是此时,丙享有甲关于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权,而拒绝履行保证责任。 77 (四)债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的法律风险 主债权转让:在保证期间,主债权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券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主债务转让: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78 主合同内容变更: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1 、 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资格。 2 . 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能力 3 . 虚假担保人 4 . 公司互保 5 . 保证手续不完备 , 保证合同产生法律风险 6 . 超过诉讼时效 , 贷款丧失胜诉权 (五)保证担保主要存在的风险 (六)保证担保风险的防范 1.核保 2.签订好保证合同 3.保后管理 核保 (1)法人和法人代表签字印鉴的真伪,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的人须是有权签字人或经授权的签字人,要严防假冒或伪造成的签字。 (2)企业法人出具的保证是否符合该法人章程规定的宗旨或经营范围,对已规定对外不能担保的,商业银行不能接受为保证人。 (3)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法人提供的保证,需要取得董事会决议同意或股东大会同意。 未经上述机构同意的,不应接受为保证人。 • (4)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企业法人提供的保证。 需要提交董事会出具的同意担保的决议及授权书,董事会成员签字的样本,同时提供由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 • (5)核保必须双人同去,尤其是对于初次打交道的企业,更应强调双人实地核保的制度。 一人去有可能被保证人蒙骗,或与企业勾结出具假保证,而双人能起到制约作用。 • (6)核保人必须亲眼所见保证人在保证文件上签字盖章。 • 其他问题 保证担保应注意问题 • ( 1)保证人应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 ( 2)保证人应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 • ( 3)保证方式的约定尽量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 ( 4)在合同中对保证期间约定的明确具体。 • ( 5)发生债的变更及时与保证人就保证签订新的协议。 • ( 6)保证合同与借款合同一定要有编号,并做好衔接 • ( 7)注意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 其他问题 • 独立保证条款的法律效力; •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法律风险; 公司对外担保与章程效力法律问题的最高院案例评析 • 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天宝盛世科技发展 (北京 )有限公司、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俄欧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 ( 2020年 2月 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0]第 2期出版) • 裁判要旨 • 2020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该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但公司违反前述条款的规定,与他人订立担保合同的,不能简单认定合同无效。 第一,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第二,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第三人;第三,该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第四,依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 案例:律师费是否属于担保范围。 • 原告安吉博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胡玉琴于 2020年 3月 15日向原告借款,并由被告戴宣立提供担保,三方签订保证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 50000元,借款期限为 6个月,即从 2020年 3月 15日至 2020年 9月 14日止,借款月利率为 15‰ ,每月利息于当月 20日支付。 同时约定由被告戴宣立对被告胡玉琴上述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届满后二年,保证担保范围为借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胡玉琴交付了出借资金,然而在借款期限届满后至今,被告胡玉琴未向原告归还上述借款,至 2020年 2月 20日已拖欠借款利息 4700元,被告戴宣立也未按约履行保证清偿责任。 原告催讨未果,故提起诉讼。 四、抵押担保法律风险 (一)基础知识概述 定义: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 《 担保法 》 第 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抵押担保中,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称为抵押物,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接受抵押的人为抵押权人。 (二)可以抵押的财产 ( 1)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 2)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 、 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 3)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 、 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 4)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 、 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 5)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 、荒沟 、 荒丘 、 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 6)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1)土地所有权; ( 2) 耕地 、 宅基地 、 自留地 、 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 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 ( 五 )项 、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 3) 学校 、 幼儿园 、 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 、 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4) 所有权 、 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 5) 依法被查封 、 扣押 、 监管的财产; ( 6)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禁止抵押的财产 (四)抵押物登记与抵押合同生效 ( 1)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 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 2)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 ( 镇 ) 、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 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 3) 以林木抵押的 , 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 4) 以航空器 、 船舶 、 车辆抵押的 , 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 5)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 , 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 折价 2. 拍卖 3. 变卖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 、 变卖后 , 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五 )抵押物的处分 (六)抵押贷款的主要风险 1.抵押物虚假或严重不实 2.未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3.将共有财产抵押而未经得共有人同意 4.以他人财产抵押而未经财产所有人同意 5.以单位已进行房改的房产抵押,使抵押权的实现受到障碍 6.资产评估水分大,导致抵押物不足值 7.未抵押有效证件或抵押的证件不齐 8.因主合同无效,导致抵押关系无效 (七)抵押法律风险防范 把好抵押物关 把好抵押物评估关 把好抵押物登记关 , 确保抵押关系的效力 (八)抵押的其他规定 1.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 , 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 ,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2. 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 、 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 , 抵押无效;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 , 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 , 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3. 学校 、 幼儿园 、 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 以其教育设施 、 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的 ,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4.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 , 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 抵押无效。 但是 , 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 抵押有效; 5.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 ,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人未受清偿时 , 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6. 城市房地产合同签订后 , 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 , 在实现抵押时 , 可以随同土地一同拍卖 , 但抵押权人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 , 无权优先受偿; 7.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 , 应依法缴纳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 , 抵押权人有优先受让权; 8.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 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 , 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 顺序相同的 , 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 , 该抵押物已登记的 , 按登记的顺序清偿 , 未登记的。担保培训课件7月31日(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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