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机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政府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政策措施  二 .对我国的启示  三 .自然灾害危机管理案例(九江地震) 一 .国外政府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政策措施  1. 建立专门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机构,将应急管理纳入到日常的管理和运作。  美国现有应急体系于 20 世纪 70 年代开始形成 , 其主要标志是“ 总统灾难宣布机制 ” 的确立和联邦紧急事务署的成立。 该机构集成了原先分散于各部门的灾难和紧急事件应对功能 , 可直接向总统报告 , 大大强化了美国政府机构间的应急协调能力。 联邦紧急事务署的工作范围相当广泛 , 主要是负责联邦政府对大型灾害的预防、监测、相应、救援和恢复工作 , 涵盖了灾害发生的各阶段。 经过 20 多年的蜕变与成长 , 联邦紧急事务署已成为联邦政府处置紧急事务的最高管理机构 , 集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救灾体系 , 建立了一个统合军、警、消防、医疗、民间救难组织等单位的一体化指挥、调度体系 , 一旦遇到重大灾害即可迅速动员一切资源 , 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损失。  日本政府从社会治安、自然灾害等不同的方面 , 建立了以内阁首相为危机管理最高指挥官的危机管理体系 , 负责全国的危机管理。 日本政府在首相官邸地下一层建立了全国 “ 危机管理中心 ” , 指挥应对所有危机。 在日本许多政府部门都设有负责危机管理的处室。 一旦发生紧急事态 ,一般都要根据内阁会议决议成立对策本部。 如果是比较重大的问题或事态 , 还要由首相亲任本部长 , 坐镇指挥。 在这一危机管理体系中 , 政府还根据不同的危机类别 , 启动不同的危机管理部门。 以首相为会长的中央防灾会议负责应对全国的自然灾害 , 其成员除首相和负责防灾的国土交通大臣之外 , 还有其他内阁成员以及公共机构的负责人等。  在英国 , 灾难发生后 , 根据性质和情况需要 , 政府会指定一个中央部门作为 “ 领导政府部门 ”。 该部门一般并不取代地方政府在危机处理中的主要角色 , 而是负责在中央层面上协调各个部门的行动 , 保证各部门与地方政府联系渠道通畅 , 负责收集信息以通知政府高层官员、国会、媒体和公众等等。 中央政府设有国民紧急事务委员会 , 由各部大臣和其他官员组成。 委员会秘书负责指派 “ 领导政府部门 ” , 委员会本身则在必要时在内政大臣的主持下召开会议 , 监督 “ 领导政府部门 ” 在危急情况下的工作。 2020 年 ,内阁办公室之下还成立了国民紧急情况秘书处 , 进行危机政策的制定、风险评估、部门协调和人员培训等日常工作 ,对政府各部门特别是国民紧急事务委员会提供支持。  澳大利亚于 1974 年在原先的民防局基础上 , 成立了国家救灾组织 , 履行抗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职能。 国家救灾组织隶属于澳国防部。 国家救灾组织堪培拉指挥部设有一个协调室 , 称之为国家应急协调中心 , 用于保证联邦资源根据需要使用。 国家应急协调中心通过国家应急行动支援系统建立综合计算机数据库 , 并进行联网 , 其日常工作是监督气象局和州应急管理局的态势报告。 国家救灾组织通过对澳 7 个州 P准州应急管理局机构实施指导和支援 , 负责澳大利亚全国的抢险救灾工作。 而每个州 P准州在自己的立法和计划框架内工作。 澳大利亚国家救灾组织在抗险救灾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该组织每年召开一次由联邦出资、各州和准州应急勤务主任参加的会议。 会议内容包括训练、支援、公共意识、通讯、民防等问题。  加拿大于 1988 年成立应急准备局 , 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公共服务部门 , 执行和实施应急管理法。 加拿大应急管理局的职责是 : 为制订各省应急计划和建立适当的应急机构 , 与省进行协商。 为满足公众要求和减少应急事件的影响 , 提前向公众提供信息 , 实施顾问和施行计划。 主持有关应急准备的研究。 协调各联邦机构应急准备计划并就其进度进行报告。 管理国家应急准备学院。  在荷兰 , 国家一级的应急管理机构设在内务部中 , 即民事应急计划局 , 主要负责协调民事应急计划和救灾措施。 荷兰 700 多个市政府是荷兰应急救灾的基本责任单位 , 由市政府制订一系列的救灾和专项行动计划。 人口在 215 万以上的城镇 , 由市政府聘用民事勤务员 , 负责制订救灾计划。 承担救灾管理主要行动职责的是消防旅。  印度在 2020 年前后设立了由内阁有关部长组成的、称之为 “ 灾害处置部长小组 ” 专门机构 , 这个的机构以内政部长为首 , 其成员包括国防、财政、农业、铁路、食品、电力、通讯、新闻广播和卫生等部的部长以及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席。 该机构的职责是以制定应付重大自然灾害的长期政策 , 并负责处理灾后的救援、减灾和重建等事宜。 。  ( 1)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 《 灾害管理基本法 》 , 并以此作为建立其它减灾法规的基础和指导减灾活动的纲领。  据统计 , 美国先后制订了上百部专门针对自然灾害和其他紧急事件的法律法规 , 且经常根据情况变化进行修订。 1950 年制定的 , 经 1966 年、 1969 年和 1970 年多次修改的 《 灾害救助和紧急援助法 》 ,是美国第一个与应对突发事件有关的法律 , 该法规定了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时的救济和救助原则 , 还规定了联邦政府在灾害发生时对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支持 , 它适用于除地震以外的其他突发性自然灾害。 1977 年国会通过了 《 地震灾害减轻法 》 , 目的在于 “ 通过制定和实施一项有效的地震灾害减轻计划 , 减少地震造成的生命和财产危险 ” , 该法规定建立国家地震灾害减轻计划。  日本是个地震多发国家 , 对地震防灾尤其关注。 针对可能出现的大规模地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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