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有利于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环境税收体系毕业论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的补助等。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待颁布稿 )规定 ,排污费必须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重点污染源的防治。 区域性污染防治。 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但实际上 ,排污费却大量用于环保部门修建办公楼、宿舍 ,购置制服以及其他非业务性开支 ,没有达到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目的。 针对上述现象 ,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曾于 1997年发出紧急通知 ,要求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加强排污费和环保补助资金的管理 ,严格检查、处理在收费、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⑧但效果仍然不佳。 当然 ,排污收费制度在具体立法内容上还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 ,如单因子收费不合理 ,单一浓度收费有弊端 ,收费标准偏低 ,收费标准项目不全 ,介质收费不科学等。 针对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 ,很多人主张通过完善排污收费制度来解决。 如有学者建议 ,将超标排污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可对该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并按排放总量对不超标者计征排污费 ,⑨或提高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同时规定对污染物本身收费 ,而不是对一定量的传递 污染物的介质收费。 诚然 ,完善排污收费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现行排污收费中出现的问题 ,但税和费终究有很大的区别 ,收费不能完全代替收税。 相对而言 ,我国对资源开发利用的收税比对环境污染的收税要重视 ,但对资源开发利用收税仍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对资源收税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种并归属不同的税类 ,这使我国的税制显得非常复杂。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 ,对矿产资源和盐的开采、生产征收资源税 ,对耕地的使用征收耕地占用税 ,而对土地的使用又征收土地使用税。 无论 是矿产资源和盐还是土地或耕地 ,均属于自然资源的范畴 ,更何况耕地只是一种重要的、特殊的土地 ,因而无需单独为它们设定税种 ,只要把它们列入资源税中的不同的税目而规定不同的税率即可。 (2)资源税开征的目的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目前我国对煤、石油、天然气、盐等征收的资源税 ,属级差资源税 ,它是为了调节企业间的级差收入 ,而不是从资源保护的角度出发 ,因而并非真正意义的资源税。 ⑩ (3)征税范围过窄 ,仅限于矿产品和盐 ,而对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并未征收资源税。 自然资源各有自己的特点和用途 ,而它们相互 之间又是紧密联系、互相影响的整体 ,它们共同组成了环境。 如森林的滥伐 ,会导致水土的流失 ,同时也会影响动植物的生存和繁殖等。 因此对环境的保护不应是对某种资源的保护 ,而应是对整体环境资源的保护。 这就要求我们在环境税收立法方面 ,不能仅对某几种资源的开发利用收税 ,而忽视对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收税。 早在周朝 ,我国就有了“山泽之赋” ,即对在山上伐木、采矿、狩猎 ,水上捕鱼、煮盐等都要征税。 ○ 11 这可以理解为对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矿产资源、动物资源等所征收的税。 在强调可持续发展的今天 ,将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限于矿产品和盐实在太窄。 (4)计税依据不科学。 现行资源税是以销售量或自用量为计税依据的 ,而不是以开采量为依据。 显然 ,这容易导致开采者的滥采乱伐 ,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 如开采者为了开采某种矿产资源 ,而将其开采的某些伴生矿弃之浪费。 如果将这些开采出来的矿产均列入该税种的纳税范围 ,则可减少浪费。 (5)税负较低。 ○ 12 根据现行资源税的税率来看 ,税率普遍较低 ,这主要是因为我们只注重追求资源的第一价值 ,而忽视了另外三种价值 ,○ 13尤其是生态功能的价值。 这就很难达到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目的。 二、环境税在国外 在国外 ,不少国家 通过征税、加税、免税、减税等方式来实施国家对环境的管理 ,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大体上 ,他们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 (一 )征收资源税或在资源保护中实行优惠税率 前苏联对使水的物理、化学或生物性质发生变化的用水征收水资源税。 日本政府规定 ,所有行业 ,均需按收入多少缴纳所得税 ,而林业行业的所得税相当于其他行业的 23%。 芬兰 1967年制定的《私有森林法》规定 ,国家要向私人征收林产税 ,但如果私人林场主采取了加强森林管理的措施 ,则可免交林产税。 对于私人因加强管理 ,产材量超过 国家规定指标的部分免征所得税。 ○ 14美国林业立 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二 )征收环境污染税并对防治污染设施实行减免税综观各国立法 ,环境污染税主要有以下税种 :。 美国早在 1972年就率先开征了二氧化硫税 ,即对排放在空气中的二氧化硫所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 ,二氧化硫浓度达一级和二级标准的地区 ,每排放一磅硫 ,分别征税 15美分和 10美分。 此外 ,瑞典、荷兰、挪威、日本、德国等国也相继开征此税。 该税是指对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油和国内航空燃料等燃烧而排出的二氧化碳征收的一种税。 如瑞典自 1991年起开征此税。 ○ 15。 即对水污染行为征收的税。 德国在其 1994年 11 月公布、 1998年 8月 25日修改的《废水纳税法》第 9条明确规定 ,谁排放废水 (排污者 ),谁就负有纳税义。建立有利于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环境税收体系毕业论文(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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