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5215综合楼工程招标文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发 包人承担。 出示保函的同时应出示担保合同原件。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至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并支付给承包人全部款项(扣除质量保证金)之后 28 日。 关于工程附近建筑物和财产的保护 作。 但工程开工之前,承包人应向有关部门调查施工用地范围内现有地上和地下公共设施的现状,并进行适当的测量。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现场附近不需拆迁的建筑物、地上或地下的管线设施、水力设施、道路、铁路、河道、树木、光缆及通讯等及 其他财产免遭损坏,否则,造成损失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地下管线以及不可预见的障碍等,承包人应及时探明具体位置和现状并查明该设施的所有者或产权管理部门,同时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由发包人组织相关部门现场核实后确定处理办法。 、拆除作业时,应事先通知当地有关产权管理部门,并应在有关产权部门的代表在场时进行作业。 ,承包人应采取支撑或防护等措施,避免损坏附近建筑物,影响财产的安全。 ,施工造成上述建筑物或设施的损坏,或产生不良影响,承包人应自费负责赔偿或修复。 环境保护 ,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承包人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以预防和消除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对工程范围以外 17 的土地及植被应注意保护,并应保证业主避免由于污染而承担的索赔或罚款。 、生活设施应符合环保要求,并接受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保持工地清洁、控制扬尘、杜绝漏洒材料。 为此,承包人应使施工场地砂石化或保 持经常洒水,使得施工场地旁的农田作物绿叶无扬尘污染。 当施工工地距居民住宅区距离小于 150m,承包人不得在夜间安排噪声超标( 55dB以上)的机械施工。 ,应注意避免阻塞河流或泄洪系统和污染水源,并防止汛期淹没农田或村庄。 如无法及时处理或运走,则必须设法防止散失。 ,集中处理,经检验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88)环保标准后,才能排放到河流或沟 溪中。 承包人不得将含有污染物质或可见悬浮物质的水,排入河流、水道、或灌溉系统中。 承包人的排水不得增加河流或水道中的悬浮物,或造成河道冲涮、水流污染。 ,由于扬尘、排污、噪声、材料漏失等原因对周围居民和环境造成的损失应自负后果。 ,由于扬尘、排污、噪声、材料漏失等原因对周围居民和环境造成的损失应自负后果。 交通流计划和控制 ,承包人可以向公共交通开放本工程的一部分,并且应该设置适当的照明、警告信号和标志牌等交通安全设施,还应该采取 预防措施以保护本工程和公众的安全。 ,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路障、警告信号等。 ,已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不再另行支付。 安全保护与事故报告 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指导安全、健康与环保卫生方面的法规和规范。 并应提供相应的安全装置、设备与保护器材及采取 18 其他有效措施,以保护现场施工和监理人员的生命、健康及安全。 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现场常设一名专职安全员,该专职 安全员应具有做安全工作的资格,且熟悉所施工的工作类型。 其工作任务,包括制定健康保护与事故预防措施和个人检查,查看所有安全规则与条例的实施情况。 驻地管理人员一律佩证上岗,佩证内容有姓名、职务和本人像片,安全员的佩证为红色以示醒目。 ( 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现场周围配备、架立并维修必要的标志牌,为其雇员和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 2)标志牌应包括: ; ;。 ( 3)所有标志的尺寸、颜色、文字与架设地点,均应经监理工程师认可。 告 ( 1)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危害工程或人身、财产安全、工程进度或工程质量的事故时,承包人除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以外必须立即暂停此项目和与之有关的项目的施工。 ( 2)质量或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 ( 3)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造成工程损失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19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接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 5)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视察事故现场后,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在上报事故报告、查明事故原因、消除事故产生的危害和影响之后的 7 天之内,可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提交复工报告,请求批准复工。 若事故原因迟迟未能查明,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认为事故隐患尚未消除时,承包人不得复工。 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并采取补救措施为止。 上述事故的责任和费用按照合同条款处理。 ,承包人因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和处理事故等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不再另行支付。 30.未尽事宜 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政府颁布的有关法规处置。 20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土建、水暖、电及消防等工程内容(不含电梯、桩基、中央空调及玻璃幕墙等工程 ,详细范围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包工包料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21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________年 __________月 ___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 __签字盖章 _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______________承包人:(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 人: ______________ 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 _______ 委托代表人: _________ ________委托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 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 ___ _ 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_ 22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 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 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 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 23 对的日期。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 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 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 1)本 合同协议书 ( 2)中标通知书 ( 3)投标书及其附件 ( 4)本合同专用条款 ( 5)本合同通用条款 (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7)图纸 ( 8)工程量清单 (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 24 款第 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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