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场所责任保险条款(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故意出售不洁或不符合销售标准的食品。 第十三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营业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查验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保险人需要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 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保险人对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危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 被保险 人如不履行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十五日后终止本保险。 赔 偿 处 理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 4 约定、付款或赔偿。 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十六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所含人身伤亡每 人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