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代建制毕业设计论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金管理不严,挤占业主建设资金、施工单位大量使用虚假发票、白条及无发票支付货款等。 违规金额占工程概算总额的 39%。 代建制企业自身的管理能力、核心竞争力不足 目前的代建行业准入门槛较低,代建没有明确的代建资质,有的以其他建筑类资质代替代建资质,代建人、代建资质的选择具有任意性。 如笔者审计一代建公司, 5 7 注册资金 500 万元中,有 300 万元是为申报咨询甲级资质而虚增的,直接影响到代建工程管理质量。 同时,项目管理人员知识面偏窄,综合协调管理能力较弱,尤其是经济、商务、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和能力不足,缺少项目经理、复合型人才。 并且代建企业的人员组织结构不合理,考核机制也尚未健全,而且培训经费缺乏,缺少专门培训机构 , 总之,只有解决以上这些问题,从政府、业主到代建单位,形成 “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 ” 代建管理的合理模式,才能实现代建管理的可持续性地良好发展。 代建制试行办法效力不强,代建人法律地位有待明 确 目前我市代建制《试行办法》是 由我委会同市建委、财政局和监察局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层级较低,协调力差。 同时,《试行办法》和现行基建法规中没有明确授予代建单位履行职责的法律地位,使其在办理各种项目建设手续时,身份难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独立开展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受限制。 代建制是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 根据代建制的定义和实施初衷,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是作为项目法人的角色履行其职责和权利的。 目前代建制实施过程中,代建人的法律定位不明确,一方面是由于代建制度的相关规定是由发改委为主在推动,而另一方面项目管理和监理制度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推 动, 使得代建制在向项目管理靠拢时出现了脱节现象。 其主要表现是在质量管理过程中代建单位在所有的验收表格中无签字之处,在办理前期手续如征地、拆迁时与相关部门(如建委、规委、人防、供水、供电、公安交通、环保等等)沟通困难。 代建单位 与各方 的责权利问题界定不明 晰 由于代建制相关规定及代建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够明确,代建单位履行 “代甲方 ”工作过程中,存在工作职责不清的问题。 一是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工作内容存在交叉现象。 对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审批、招投标、对外协调、设备材料考察等工作内容分 工以及发生的费用由谁承担,规定不够明确。 代建单位与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以及工作协调上职责不清,有的代建单位将质量及 5 8 安全责任交由监理负责,自己只负责投资控制与协调。 二是存在代建单位直接参与代建项目的监理、招投标代理及造价咨询工作的现象。 由于《暂行规定》对代建单位参与项目设计、监理、咨询等没有限制性规定,而现有代建单位多具有设计、监理、咨询一项或多项资质,造成在监理、咨询等招标过程中存在代建单位自己组织招标,自己中标现象,有违招投标公平原则,且不利于互相制约与监督。 三世 代建单位作为项目建设期业主, 负责项目的管理和协调工作,业主单位主要负责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参与、配合、监督代建单位管理项目。 实际上,业主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会多方干预,如资金拨付、招投标以及建设规模、标准、投资等,导致代建单位要承担项目业主的责任,却难以行使其权利,无权有责的情况时有发生。 现行代建费收费标准不一,存在多头管理现 像 目前省本级推行的代建项目管理费基本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收费在总投资额的23%之间,各地多数项目代建管理费仍按原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标准执行,基本在%之间,有些项目低 于 1%。 而《暂行规定》未明确代建项目管理费标准,各地制定的收费标准不一,其中宁波、绍兴、嘉兴等地基本按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执行,衢州市规定按投资概算 23%标准计取,而实际通过招标远低于此标准。 各级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为培育代建市场,考虑代建单位需支出的工资、税金、管理费及合理利润,认为应高于原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而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认为代建费应参照原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执行,造成项目实施中收费多头管理问题。 如省委党校迁建代建项目,经公开招标代建管理 费为 1073 万元,而财政部门认为收费过高,将代建费核减为 997 万元。 绍兴市投资综合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对代建项目概算审核及代建费的支付也有不同看法,造成代建费用确认比较困难。 5 9 4 完善工程代建制的对策研究 完善法制建设,确立代建制度的法律地位 抓紧制定、修改和清理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文件,改革项目审批制度。 明确代建制的概念、定位、适用范围、管理办法,要将代建制项目纳入我国《政府采购法》轨道,确定代建项目服务应具备的管理能力或业绩、注册资本金、技术力量、企业资质等标准。 确立 “投、建、管、用 ”四方主体,特别是代建主体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规范各方行为和相互关系,统一政府管理职责,并且应得到严格执行。 对于现阶段由于代建制度出现而产生的风险转移问题,应通过立法来确立代建制度,将委托代建后的行政责任转移给代建人。 同时制定合理的代建取费标准,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责权利不对等的现象。 如规定在代建单位招标过程中,明确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书中详细列示费用明细及取费标准,并请评标专家就代建费作出专项评审。 建立健全有关 代建单位 管理规章制 度 代建制的主要作用之一,就 是利用代建企业独立的、强大的专业化项目咨询管理力量,强化和完善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及其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科学合理地优化工程设计方案;自初步设计开始实施工程设计监理,按照工程实施计划要求,保证工程设计图纸的质量和交付时间;根据投资控制目标、设计与施工的最佳结合要求,限额和优化工程设计,同时优化和制约施工方案,从而解决工程设计与施工长期相互脱节、磨擦而产生工程质量、工期、投资失控等诸多问题。 这就是工程项目要实行全过程、全方位整体化、系统化代建管理的主要原因。 因此,代建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开始,直至 工程项目建成移交及责任期满为止都要负起自已的义务和责任,强化管理,别使代建制误入歧路,影响自身发展。 在项目代建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也要加强对代建企业和项目的监督。 5 10 代建单位与项目使用单位的职责分工 实施代建制将传统管理体制中的“建、用合一”改为“建、用分开”,从而割断了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使用单位不直接参与建设,实现了项目管理队伍的专业化,从而有效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有效控制质量,工期和造价,保证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然而在实际代建工作中又离不开 使用单位的建议、参与与监督,归根结底项目还是围绕使用单位提出的功能要求建设的。 因此,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冲突:一、阶段性目标或控制标准不一致。 虽然项目建设总体上是按照政府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实施的,但在实际工作中使用单位往往要求局部增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更改批准的设计等,而代建单位从“三控”目标考虑,要确保实现质量、进度、投资要求,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使用单位提出的要求。 二、建设资金管理问题。 目前常见的资金管理方式有三种, 政府资会按投资进度计划打入代建单位帐户, 再由代建单位拨付给项目参建各方; 政府资金按投资进度计划先打入使用单位帐户,再由使用单位转入代建单位帐户,最后由代建单位拨付给项目参建各方; 根据申请,由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的费用。 因此,项目代建过程中,要注意克服传统管理方式弊端,避免使用单位干预代建单位工作,影响代建单位积极性和主动性,以使项目顺利实施。 但同时项目建设也离不丌使用单位的参与,要保证使用单位的知情权,使其能参与项目有关功能要求、建设标准、质量工期的监督检查。 比较常用的方式是通过召开定期 会议、使用单位派代表驻代建单位项目组、建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等方式,发挥使用单位的监督作用。 为了防止建成后第二次施工,在投资决策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和代建单位要充分尊重和听取使用的单位意见,在投资得到切实控制的前提下,在设计中预先解决问题,使建设功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需要。 总而言之,项目建设过程中,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要分工明确,有充分的协调和沟通机制,在制度和政策层面上彼此制衡。 5 11 加强领导,结合实际加快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是政府改进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强化投资控制 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多年以来一直保持稳定增长速度,推行代建制意义重大。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政府投资管理部门要积极合作,分工负责,按省政府暂行规定》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行代建制工作。 此外,城建、交通、水利等专业部门政府性投资项目,也应在试点基础上逐步纳入统一代建范围。 对代建单位的资质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管理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目前常见的包括以下凡种:l、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 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 综合 甲级监理资质: 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 代建单位除必须满足上述要求的一种之外,还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产,具有相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项目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作为专业的工程管理单位,代建单位往往有资质和能力完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代建公司及其关联机构是否还可以承担所代建项目的除代建工作的其他工作,有待进一步研究。 目前普遍认为代建单位不应在所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与材料供应等工作。工程代建制毕业设计论文(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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