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一人按多工种领取不批,改变工种没有有关单位证明不批,严禁虚报冒领,一经查出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各单位 要把所领劳保用品如实按时发放到职工手中,严禁扣发职工劳保用品,一经发现对责任者加倍罚款,对单位职工当月所领用品要张贴公布。 五、职工必须爱惜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属于集体备用的要指定专人保管、登记,无故损坏或丢失的除按价赔偿外,情节严重的,严肃处理。 六、因本人不慎丢失或损坏保护品者,由本人设法解决,各工种岗位人员上岗必须穿工作服、戴安全帽。 严禁变卖各种防护用品,一经发现将物品收回归矿。 七、职工因病伤休假在一个月以上及旷工、事假、学习、开会、探亲、产假、公假超过一个月以上者,原用劳动防护品相应延长其使用期限,属于按月发放的小护品当月不发。 八、各单位对已发放的防护用品均以发放之日起,按本标准执行,已超期的不准补发。 九、劳动保护用品审批时间为每月十二日至二十二日,过期不予审批。 (特殊情况除外)。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使用防毒护具要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准确地长期选择相应的滤毒罐 (盒 ),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效,并按国家规定,及时更换滤毒罐 (盒)儿。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对岗位的要求以及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要经常 对从业人员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教育,提高从业人员防护意识,督促其自学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因各种原因脱离生产工作岗位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原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相应延长使用期限。 配发给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转卖。 安全监督部门要对从业人员的防护用品的佩带和使用情况随时进行检查,未按规定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对不按规定佩带、使用的人员,除进行安全教育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 向当地安监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六、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 从业人员要熟练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技能,按规定正确使用、保管和维护好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在安全使用期内防护性能处于适用状态。 为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劳动防护用品原则上要执行交旧领新制度,不得超过期限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因工作不负责任,给从业人员配发过期和失效劳动防护用品的,安监部门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因此而造成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达到下列条件之 一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强制报废 : (1)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2)防护性能未达到有关标准和规程要求的。 (3)在使用和保管期内遭到损坏,经检验未达到原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的。 (4)超过说明书载明使用或保存期限的。 报废程序 : (1)企业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机构每年定期对在用和库存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需要技术鉴定的要送国家授权的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作出报废处理决定; (2)采取必要的手段对报废的劳动防护用品作出妥善处理,报废后的劳动防护用品,禁止再次使用。 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保障生产运行人员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横河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制度。 一、横河煤矿通防科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部门,配备专人负责整个矿区、生产作业区和所有从事生产运行的场所的作业环境监测、应急救援及其它监测的联系工作,并做好以下工作。 二、 制订横河煤矿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计划,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测点分布图; (二)监 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三)监测的周期; (四)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三、 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一)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向劳动者公布。 四、 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向所在部门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 (二)在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三)进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场所配备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 (四)对超标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制订治理计划并加以落实; 五、 实施部门及经费保障 每年安监站要提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的经费计划,保证必要的经费来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 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防护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矿属各单位。 二、 术 语与定义 建设项目 —— 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职业危害 —— 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三同时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 管理职责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向煤监局鲁西分局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职业病危害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各项管理工作。 安全监察站是职业卫生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进行监督和检查。 各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职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四、一般规定 对可能产生一般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落实建设项目职 业危害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并向煤监局备案,防护设施由矿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煤监局备案。 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煤监局审核;防护设施竣工后,有煤监局组织验收。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预评价报告报煤监局审核,防护设施设计报煤监局审查,防护设施竣工后,由煤监局足足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矿属各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宣 传教育和培训。 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与禁忌有关的有害作业。 上报煤监局备案或审核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的审查意见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 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施工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在控制施工噪音、扬尘及建筑垃圾等方面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制订本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一、在矿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加强对接触煤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由劳资科负责。 劳资科负责组织、统计人员、填写表格、核实表格,并负责与邹城市疾控中心联系查体时间等事宜,提前提供体检人员名单;劳资科负责向各工区提供需体检人员的基本情况、职业史等,并负责核实职业史。 三、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要求,明确接触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不同的体检项目。 (一 )接触噪声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二 )接触煤尘的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检。 (三 )接触矽尘、锰尘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四 )接触一氧化碳等其他有害因素的人员二至三年进行一次体检。 四、劳资科负责保存职工 的职业查体表,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有效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矿井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特制定横河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术语和定义 职业病 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职业危害 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 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 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 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 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二、职责 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安监站和劳资科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 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劳资科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适当安排各类休假。 各工区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三、一般规定 矿安监站、工会、劳资科、各工区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按照有关 规定,劳资科牵头,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和所在工区。 各基层。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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