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十八项制度汇编(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根据现场实际,每季度制定本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 达标规划,每季度牵头组织一次专业内亮点工程验收评比工作。 负责月度内本专业的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工作, 填写评定表(内部保存管理), 并根据检查评比结果提出奖罚意见。 组织本专业组成员迎接上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工作。 逐月填充专业内的图纸资料,季度结束以前修订一次规定的图纸资料。 编写月度、季度和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总结。 第三 章 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办法 第六 条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参加评级的专业为采煤 、 20 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 安全 综合等 7个,各专业计分以 100 分为满分。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评级计分以 100 分为满分。 各专业的考核得分在计入矿井总分时,分别乘以下列系数后(保留两位小数),累加计算矿井总分。 采煤、掘进、机电、运输 、安全综合 系数均为 ;通风系数为 ;地测防治水系数为。 第七 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 90 分及以上,且通风专业达到一级,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 安全 综合 6个专业中达到一级的专业不低于 4 个,其他专 业不低于二级。 二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 80 分及以上,且通风专业达到二级,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 安全 综合 6个专业中达到二级的专业不低于 4 个,其他专业不低于三级。 三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 70分及以上,且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 安全 综合 7 个专业中没有不达标的专业。 第八 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实现安全目标:凡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事故的矿井,取消当年评级资格。 采掘关系正常,生产布局合理。 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 21 矿井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 》的规定,有核准的足够风量,建立健全安全监控和防灭火系统。 矿井内部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必须的相关制度、规定。 第 九 条 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实行分级检查考核。 各煤业公司 以动态检查为主 静态检查为辅 , 动态检查 每月不少于 2 次 ,静态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进行内部考核评比 ;集团 公司每 季度 进行动态 ( 2次) 、静态 ( 1 次) 检查,计分为 100 分 (其中动态 每次 占 30%,静态占 40%) ,进行考核评比 ;各专业组(部门)要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纳入重要日常工作,每 月 对各 煤业公司 自行组 织进行 1 次动 态检查。 集团 公司及各煤业公司 各专业管理部门的检查记录要规范,并及时存档管理,作为季度奖罚和年终评级考核的依据。 第十 条 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办法。 动态检查 ⑴为加大动态检查的力度,公司每月对各煤业公司进行动态检查,参检人员由各专业部门组织确定;各专业部门每月对各煤业公司自行组织进行一次动态检查,检查地点由检查人员到被检单位后临时确定,被检单位不得干预。 (2)集团公司月度动态检查的覆盖面要达到 60%以上,半年内要达到 100%。 矿 月度 自检的覆盖面要达到 100%。 静态(季度)检查 ( 1)集团公司每季度最后一个月 的 后 10 日 对各煤业公司进行一次检查验收。 22 ( 2)检查地点由检查人员临时确定,煤业公司不得干预。 ( 3)集团公司进行静态(季 度)检查时, 将从 各煤业公司抽调 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 、安全综合等 专业各一名副科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并自觉服从公司专业主管部门的检查分组 (检查本矿时回避)。 被检单位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检查人员客观、公正地检查和评分。 否则,集团公司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奖罚标准 经 集团 公司 每月安全质量标 准化 检查验收 结果 , 集团 公司 对照《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及 《安全处罚条例》 分别 给予奖励 与处罚。 对动态、静态检查及各专业主管部门日常发现的一般隐患问题的罚款 ,对照 《安全处罚条例》 执行。 第十二 条 为 不断完善系统、树立样板,鼓励先进,特设立 精品 工程奖。 精品 工程奖在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 5 大系统中设立,每 半年 评选一次,每个专业系统每次评选出一个 精品 工程 (可空缺) ,每一个精品工程奖励米业公司 10000至 20200 元。 评选工作由各专业部门会同 各煤业公司 专业人员参评,具体评价标准 由各专业制定。 考核年度内不得重复获奖。 制定精品工程示范区。 各煤业公司根据 生产实际, 23 每季度对采、掘、机、运、通等专业,各制定 1~ 2 个精品工程,主要包括:副斜井、主皮带巷、轨道下山、皮带上下山、开掘巷道、回采工作面、机电硐室、通风示范区 等,并制定具体 的实施规划。 精品 工程要做到验收一个,巩固一个,凡出现下滑的给予对等处罚。 第十三 条 其他事项 公司标准化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 3 人左右)每月随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组一并检查,重点检查技术、管理、岗位标准的执行情况,检查采取点、线抽查的方式进行,每 发现一个点(工位、工序环节作业)不符合程序文件规定或不按标准施工,或不按规程作业,罚款 1000 元。 各单位工作场所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施工作业及管理均要制定精细化流程图及管理制度,并切实履行。 公司各专业组及公司标准化办公室每季度与安全质量标准化一并检查,发现一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施工作业无精细化流程图及管理制度,罚款 2020 元;发现一处不按管理精细化流程图及管理制度操作,罚款 1000 元。 对于动态、静态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存在问题整改要做到“五定”。 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所需奖 励资金,由公司专项审批, 从各单位工效工资中列支。 各单位必须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24 各专业管理部门必须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评分,同时,不得出现并列 名次。 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等情况,集团公司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对弄虚作假、敷衍了事,有问题查不出的检查人员,造成所检查地点 7 日内发生事故的,公司将视情节给予该检查人员 5001000 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各职能部门每季度必须按公司要求安排人员参加动、静态检查,对参检人数不足和擅自缺席、早退的部门,公司将 给予经济处罚。 本办法的综合考核由 集团公司安全监管中心 牵头组织进行 ,并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 四 章 附则 第十 四 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 五 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解释权属 山西康伟集团有限公司。 25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 “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确保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的有效开展,努力提高广大职工安全技术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职工的各项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安全知识、安全质量标准化知识,提高职工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确保实现安全生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体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教育,或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培训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 第二章 培训原则 第四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坚持“强制培训、 分级管理、 统一 标准 、归口管理、统一标准、考核发证”和 “教考分离、严格考核”的原则,加强管理, 强化监督, 落实责任。 第三章 培训方式 第五条 培训方式可以采取脱产、半脱产的形式举办,实行集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全员培训和特殊培训相结合、 26 内部学习培训与上级培训相结合、 理论与现场相结合、 科技创新和参观学习相结合。 第六条 采用课堂教育、岗位教育、实物教育、事故案例、模拟试验等方法进行。 第七条 对技术较强的工种采用请进来或送出去的方法进行培训。 第八条 与大专院校结合对安全生产系统管理人员进行理论强化学习,取得相应资质,以适应现代化矿井发展的需要。 第四章 培训对象、时间、内容 第九条 在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再培训。 (一 )三项岗位人员 (煤矿 六 职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 )必须参加年度再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对考试不合格者,再培训一切费用全部自理。 (二 )其他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三 )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资格操作证后,每年接受一次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学时。 第十条 新工人必须进行煤矿安全知识培训,任何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下井作业。 招收新工 人时,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入矿手续办理, 安监处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组织新工人接受不少于 72 学时的安 27 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办理入矿手续。 新工人下井,必须在老工人带领下实习 3 个月,经鉴定考核合格后换发上岗证,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职工转岗后与原工种不同或差别较大的,必须进行不少于 48 学时的岗位培训,重点学习新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作业过程中的可能风险,应急救援知识。 经考核合格后,登记 (或变更 )培训档案,换发上岗证,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安全培训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培训 、学习参观等,必须经矿长签字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组织,否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公司概不负责。 第五章 培训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正职对本单位的培训工作负责 ,班组长对本班组培训工作负责。 第十四条 各单位接到培训通知后,必须认真组织并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报 安监处。 每期培训人员不得低于 20 人,每期培训的第一天,各单位培训负责人必须按上报名单带领参加培训人员参加培训。 所有参加学习培训人员,必须遵守培训制度。 第十五条 煤业公司各科 队 、班组 等必须针对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技术知识和岗位操 作技能培训及岗位练兵活动。 每月以班组为单位组织学习,时间不得低于8 个学时。 每次学习必须有记录,详细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学习人数及学习人员名单等内容。 28 第十六条 安监处 不定时对各单位学习情况进行抽考,一般工种,合格率不得低于 96%,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操作知识、避灾自救知识达 100%。 第十七条 安监处 对各工种进行定期考核或不定期岗位抽查,督促各岗位人员养成自学提高自身技术素质的良好风气。 对于考试或岗位抽查不合格的人员,自学一星期后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停班待岗。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职工 培训档案。 每次培训或举办的安全活动, 安监处 都要建档,详细登记培训的岗位、时间、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培训内容、授课教师、考试试卷等。 第十九条 特殊工种必须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或复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无证人员上岗,不得调换持有操作证人员的岗位。 第二十条 入井前 30 分钟班前会安全教育,由区队干部及班组长组织实施,并由当班班组长认真填写班组安全学习记录,做好保管、存档。 第二十一条 安监处 按照上级规定的《培训教学大纲》、安全技术培训教材,制定教学年度计划。 第二十二 条 安监处 按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学习。 第二十三条 根据培训岗位的需要, 安监处 可抽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授课,被抽调授课的人员在合理安排工作后应做好备课、授课,不得无故推托。 第二十四条 学员的考勤册、成绩登记、学员考勤、电子信息档案管理由 安监处 培训负责人负责。 29 第二十五条 考核合格后的证件建档工作由 安监处 负责。 第六章 培训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安全教育培训实行考核登记制度。 必须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没有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 二十七条 师资配备。 安监处 可根据情况在公司干部和员工中挑选所需的教师,凡被选中的教师必须接受教学任务,遵守培训有关制度,写出教案。 教案必须阐明教学目的、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 教案纸张统一采用 A4 纸,并提前 3天送 安监处 审核,授课后教案交 安监处 存档备案。 第二十八条 每期学习结束,由 安监处 和聘任教师命题、出卷,学员考试由安全生产系统等单位进行监考。 第二十九条 在职干部、职工外出学习,按照矿有关规定执行,否则,不予报销学费。 第三十条 证件管理。 对于三项岗位人员 (主要负。煤矿安全管理十八项制度汇编(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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