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全套笔记(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现得更充分。 ( 1) 〈大清律例〉全部继承了“十恶”制度。 基本仿照明朝。 ( 2) 清朝统治者认为“弭盗按民,乃为治之首务”。 ( 3) 清朝对。 文字狱比附大逆定案。 (四 ) 民事法律制度 1.所有权:强调“先占原则”。 2.债权:须第三人附署。 有中人、保人。 (五)诉讼法律制度。 九.总结预备立宪活动 1. 清末预备立宪的背景:清政府在资产阶级革命派、立宪派和西方列强压力下被迫进行的仿行 宪政。 2. 宗旨:大权统 于朝廷。 3. 主要:“预备立宪”活动。 1) 1905年派遣五大臣福日本考察宪政 2) 设立考察宪政馆,后改为“宪政编查馆” 3) 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 1)时代 —— 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宪法文件 ( 2)主要内容 —— 共 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 ( 3)意义 ——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无论在机构和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 朝廷”的精神,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其实质在于给封建君主 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清朝贵 族 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 (第一次对臣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 定;第一次对君权进行了限制;标志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开端,中国制定现代宪 法的开端。 ) 4) 各省设立咨议局 5) 成立咨政院 6) 颁布《宪法重大十九信条》 ( 1)时代 —— 1911年,辛亥革命已经爆发,清政府的统治面临崩溃的边缘。 ( 2)主要内容 —— 在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仍然 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完全着眼于 皇帝和国会的关系,而对人民的权力只字未提。 十.总结清末修律活动 1. 清政府修律的动机与宗旨 1) 折中世界各国之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且务期中外通行。 2) 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 2. 清末修律的主要成果 (一)《大清现行刑律》 ( 1) 时代 —— 1910年 5月 ( 2) 主要内容: “刑律” 《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在总目,将法典各条 按其性质分为三十条。 酷的刑罚手段,如陵迟、枭首、刺字等。 将主刑正式定为死刑、谴刑、流 刑、徒刑、罚金。 新罪名 —— 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圆罪、破坏交通通讯罪等。 ( 3) 意义 —— 只是在形式对《大清律例》稍加修改,无论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及具体内容上 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二)《大清新刑律》 ( 1) 时代 —— 1911年 1月。 ( 2) 主要内容 —— 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另附有〈暂行章程〉。 主要改动有 —— 1) 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法典的唯一内容是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 的条文。 2) 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的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将法典分为总 则和分则两 部分。 3) 创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了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 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拘留、罚金。 附加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4) 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 采用了罪行法定 原则,删除了比附制度;采用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因观秩、良贱、服制 在刑律适用上的不平等,取消了“八议”制度;采用了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制度和 术语;对幼年犯罪改用惩治教育的方法。 ( 3) 意义 —— (大清新刑律) ,属于近现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 ,与中国传 统法典在结构、体例、表现形式上都有很大不同。 ,〈暂行章程〉的存在,依然保持着旧 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三)〈大清民律草案〉 1) 时代 —— 1911年 8月 2) 主要内容 —— 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吸收了大量西方资产阶级民法 的理论、制度和原则,而亲属、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 , 带有浓厚的中国封建制度和封建礼教的色彩。 3) 意义 —— 中国历史第一部专门民法典。 并未正式颁布与施行。 (四) 商事立法 —— 〈钦定大清商律〉与 〈改订大清商律草案〉 (五) 诉讼与法院组织法方面的立法 1.〈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沈家本等修订。 采用了西方的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 2.〈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3.〈大理院编制法〉 4.〈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5.〈法院编制法〉 —— 吸收了西方的一系列司法原则 —— 司法独立、辩护制度、公开审 判、合议制度。 3. 清末修律的特点 1) 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始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 2) 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 怪混合。 3) 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 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和不同,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 清末修律是清朝统治者为维护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 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 4. 清末修律的意义 1) 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 2) 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3) 在一定程度上传播了西方近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4) 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十一. 总 结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与领事裁判制度 (一) 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 1.诉讼体制的变化 ( 1) 1906年,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 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 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 (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地方设立各级审判厅。 ( 3)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响应的检察厅,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 公诉、实现审判监督,并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 2. 改革诉讼制度 (二) 领事裁判制度 十二. 总结中华民国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 度 ) (一 ) 法制指导思想 (二 ) 立法概况 (三 ) 刑事法律制度 (四 ) 民事法律制度 十三. 总结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进步之处。 十四. 总结宋朝的法律制度。 十五. 总结元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 (一 ) 法制指导思想 (二 ) 立法概况 (三 ) 刑事法律制度 (四 ) 民事法律制度 注 :《法制史》到此结束 !衷心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参考和帮助。 法理学 一. 简述法律的特征 (一 ) 形式特征 1. 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 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 象 2) 法律的规范性 2. 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 1) 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 2) 法律的国家性 3) 法律的普遍性 3. 以权利和义务为双向调整机制 1) 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2) 法律的利导性 4. 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 1)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 法律的程序性 (二 ) 实质特征 1. 法律是意志和规律的结合 2. 法律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 3. 从应然意义上讲,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 二. 形式特征为什么说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 答: 1) 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是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 定了权利和义务。 法律规范中的法律后果则是对权利义务的再分配。 2) 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 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 3) 权利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不管法律是怎样的法律,不管这种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还 是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和义务总是被立法者所充分重视,也总是受到社会各成员关注。 法律上的 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定,它明确地告诉人们该怎样行为,不该这样行为 以及 必须这样行为;人民呢根据法律来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之间该这样习惯难为,并遇见到习惯 难为的后果以及法律的态度。 一. 简述法律历史规律 (一)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 : 1. 跟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 . 2. 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 . 3. 与宗教、盗得从融合到分化的规律。 4. 法律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 (二)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 1. 不断发展的规律。 2. 经济条件决定的规律。 3. 历史类型更替与继承的规律。 4. 依赖于革命或改革而发展的规律。 二.简述中西法律传统的 差异 1. 在法律哲学与法律精神方面。 中国法的发展长期受中国哲学的影响,尤其是儒家哲学。 西方法的发展则以西方传统哲学为指导思想。 2. 在法律结构和法律文化方面。 中国法律结构以刑法为主,法律文化以公法文化为核心; 西方法律结构以民法为主,法律文化以私法为核心。 3. 在司法体制与司法程序方面。 中国的司法与行政合二为一;西方的司法与行政分全制约。 4. 在法律形式与司法技术方面。 中国法过分依赖成文法,司法技术落后;西方的成文法与 不成文法并存,司法技术先进。 5. 在法律民族性和国际性方面。 中国法的发展始 终呈封闭状态,西方法的发展始终呈开放 状态。 三.简述两大法系的差别 1. 大陆法系是指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的普通 法和衡平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2. 产生背景的区别:大陆法系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其间经过 11世纪至 16世纪的罗马法复兴 、 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后于 19世纪发展为世界性的法系。 而英美法系起源于 11世纪诺曼人人入 侵英国后开始逐步形成的适用于英格兰全境的普通法,中间经过 16世纪衡平法的兴起, 17世纪资 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资本主义改造 ,再到 1 19世纪随着英国殖民地扩张而传播 到世界各地,进而发展成世界性的法系。 3. 法律渊源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法 一般不作为正式法律渊源,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 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法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 法律渊源。 4. 法典编纂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 不倾向于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法律和法规。 5. 法律结构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的基本机构是建立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的,而英 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建立在普通 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的。 6. 法律适用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的法官在适用法律的方法上十分重视法律解释,以求制 定法的完整性和适应性,而英美法系的法官十分重视判例的对比作用,重视“区别技术”。 7. 诉讼程序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而 英美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义,控辩双方进行对抗式辩论,法官的作用是消极中立的。 8. 职业教育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在律师和法官的职业教育方面突出法学理论教育,而英 美法系职业教育重视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 一. 简述法的规范作用和 社会作用的区别。 二.法的规范作用包括那些。 四. 简述法的指引的分类 五. 简述法的社会作用的方式 六. 简述法的社会作用的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七. 简述法的局限性 一. 简述法律制定的特点 1. 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 2. 法律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 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 3. 法律制定既包括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 4. 法律的制定是一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二. 简述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 1. 全 国人大: ( 1) 有权修改宪法; ( 2)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 ( 3) 改变或撤消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2.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 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 2)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 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 3) 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 4) 撤消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3. 国务院: ( 1) 有权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 2) 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 ( 3) 改变或者撤消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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