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港松下港区18泊位工程阶段性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标准后 送滨海工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废水不在港区排放; ( 12) 环评阶段 初期雨水和冲洗水处理设置一座沉淀池, 采用“中和 → 调节沉淀 → 混凝沉淀”工艺处理后回用于堆场喷淋;实际建设 一座堆场初期雨水和冲洗水处理站 ,采用“砂水分离器 → 中和反应 → 混凝沉淀 → 中间反应池 → 过滤器”工艺处理后回用于堆场喷淋;( 13) 给排水设施、供电设施、消防设施、生产生活辅助建筑等位置有所 调整。 项目建设 后增加 了砂石和碎石货种,但货种类别未发生变动 , 仍属于散货码头,性质未发生变化 , 工程总用海面积增加未超过 30%,铁矿石装卸方式改为由自卸汽车直取送钢铁厂、不进行堆存, 现阶段项目 焦炭、石灰石、沙石、碎石装卸取消皮带机和悬臂堆料机变为汽车运至堆场,碎石由汽车从堆场 运至码头 平台 装船出港,货物装卸采取挡风和喷雾抑尘措施,总体来看,装卸方式变化未导致大气污染源强增大;对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 [2015]52号)中港口建设项目重大清单(试行),从总体上看,本次阶段性验收内容变动情况不属于港口建设项目重大清单(试行)界定的重大变动。 验收范围 本次 18泊位阶段性验收调查范围为 18泊位已建成 5 万 吨级 散杂货泊位 1 个 、焦炭、石灰石、沙石和碎石堆场, 码头港区办公、生产、 污水处理、 消防等 已建成的 公辅工程。 未建成的公辅设施,包括 铁矿石堆场及机修车间、流动机械库、油料间、材料工具库等不属于本次验收范围 , 待后期建成运行后另行办理验收手续。 二、环境保护措施建设情况 废气 码头堆场配备有喷淋装置, 门机 设置有挡风板 ,码头前沿散货装卸采取喷雾抑尘措施 ; 配备 有 清扫洒水设备,制定船舶及汽车准入条件,要求 4 进入本港的船舶和进港汽车性能符合相应的船舶和汽车规定的排放标准。 废水 与 19泊位共建一套处理能力为 90m3/d 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同时建设有 4000 m3/d的堆场初期雨水和冲洗水处理系统,并配套相应废水收集管网,处理 后 回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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