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修改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同时按第 款、第 款规定职权将其 中一份送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留存。 专项批准事件签认人的要求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 款、第 款和第 款规定,分别在专用条 款中写明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建造师具体人选, 授予其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权力,并提供该人选的印章、签字式样,作为 本合同的附件。 当专项批准事件发生时,该人选应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本合 同约定的程序、时限、生效条件等要求,对发生事件的内容、数量和单价等办 理签认手续,并加盖所在单位的法人公章或其授权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章。 15 专利技术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如因采用施工工艺或使用施工设 备及自身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而发生侵犯他人商标、图案、工艺、材料、 设备专利权或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失、 赔偿、诉讼等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但由于遵守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 标准与规范、技术说明和要求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 专利技术的使用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其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承 包人的技术秘密和第 91 条规定的保密信息、资料等,发包人应严格按照第 91 条规定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第三方。 版权和知识产权 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 权。 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当事人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 使用、传送上述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 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 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 16 联合的责任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并 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该联合体各方都应 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联合体文件签署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各方有约束力的牵头人,由其负责与发包 人、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联系,组织联合体各方全面履行合同。 该牵头人 应指派专职代表负责,履行合同的有关文件由该专职代表签署。 未经发包人事 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和施工协议书不得随意变动。 17保障 合同双方相互保障合同一方当事人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当事人不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而引起的 一切损害、损失和赔偿。 但受保障的一方当事人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 发生的损失或损害。 因受保障的一方当事人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 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设备和临时 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赔偿。 18 财产 用于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要求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 和承包人的施工设备一经运至施工现场,即成为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 没有经 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使用合同工程的财产,也不 得将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运出施工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 备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 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如果发包人依据第 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和工程设备 (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 发包人有权留下 承包人的任何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且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直到永久工 程完工为止。 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如果承包人依据第 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 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 和协助。 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 完款项为止。 二、合同主体 19发包人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 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 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第 13 条交通运输的需要; (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 文观测资料,邻近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 准确、完整; (5) 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办理临时用地、停水、停电、 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 (6)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 (7) 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与规范; (8)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 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10)及时接收已完工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 发包人可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 款中约定。 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发包人承担所需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 理利润。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并在确保承包人按照计划进 度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发包人支付款项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按照第 58 条规定组织承包人、设计人、 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等进行竣工验收。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要求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应按照第 48 条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和 工程设备。 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20承包人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 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 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2) 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3) 按照合同约定和造价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价款报告和支付申请,包括安 全文明施工费、进度款、结算款和调整合同价款等; (4) 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等安全标志; (5) 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 屋及设施,并在施工现场保留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各一份, 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需要时使用; (6)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 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7) 合同工程或其某单位工程已竣工未移交给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 管工作。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 的照管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 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8)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 名木的保护工作; (9)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 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0) 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实施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除专用 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 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 如果承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 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 7 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 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 由承包人承担。 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 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 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按照 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 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 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 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配合和协助下述人员在施工场地 或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 (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2)发包人的雇员; (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此类指令若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 或通行道路等,则视为工程变更,按照第 72 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承包人避免施工损害他人利益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 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21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并在开工前将该任命书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人。 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 国家、省规定发包人可不委托监理人和(或)工程造价咨询人,且发包人因而没 有任命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的,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程师和(或)造 价工程师及其代表的工作,由发包人代表担任。 发包人如需更换现场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否则该 项更换无效。 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予以回复,否则视为已收到通知。 后 任现场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 义务。 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 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应具有注册建造师 执业资格,由承包人在开工前依法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 中写明。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 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 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 定,并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 发包人应在收 到通知后的 7 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规 定的前任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代表, 亦可将其授权撤回。 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 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行使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 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合格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 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 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 未将有关文件 提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发包人代表任 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 权力。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 发包人代表职权 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 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发包人应 予认可。 23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监理人名称和监 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监理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授予其代表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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