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信贷所有专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信用贷款,几乎没用抵押和同时作为农户小额信贷还贷 款 主体的农户来说,只能通过家庭收入和亲朋好友的借贷。 小额信贷还贷来源较为单一,大部分依靠家庭收入还贷,但是一旦发生意外将可能影响按时还款。 同时,亲戚之间的借贷成本 虽然较低,甚至没有成本,但是获得资金也是有限。 除此之外,我们还发现有少数信贷机构的发放者为了使农户能够按时还贷,给不能还贷的农户发放二次 信用 贷款,用二次 信用 贷款作为还贷来源,依次反复使用。 4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农村信用社在小额信贷方面取得了不错成绩,逐渐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但是在实际运行中仍然呈现出了很多问题。 目标定位过于局限,信用评定欠缺规范 目标定位过于局限 小额信贷服务对象被普遍认为是农村贫困人口。 但是在我国,贫困人口不仅仅是局限在农村 地区。 城市中同样存在相当一部分低收入阶层,他们需要小额信贷来为其生活生产服务。 同时,我国国内微型企业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方面起着不可小觑的作用,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却面临着融资难的困境。 他们对自己的需求特点往往是金额偏小、期限较短、流动性强以及能够且愿意支付较高利率,满足小额信贷的特点。 因此,小额信贷目标群体可以扩大到城市中低收入人群及微小企业中去,实现农信社与资金需求者的双赢。 信用评定欠缺规范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程序尚欠规范化,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求不相适应。 我国目前农村信用体系的 发展还不健全,借款人大部分集中于农户中,小额信贷在向农户贷款中存在着小额、分散的特点,而且由于农户很少从正规的金融机构去贷款,因此缺少信用记录,这就给农信社在借款人的分类和管理上造成了阻碍。 在具体对贷款对象评定中,欠缺规范化表现为对其个人信用情况、以往 的 还款记录、所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经营能力以及还款能力等各项指标没有一套科学有效的方法,评定程序需进一步规范。 首先,评价主体问题。 根据《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信用评定小组应以农户代表和信用社人员为主,同时吸收 各 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参加。 实 际操作中,信贷人员需要对每一家农户进行信用评级,工作量相当大,必然会造成工作中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运作问题研究 9 的懈怠行为,同时信贷人员对农户具体情况不够了解的情况下会依赖于农户代表和村干部,而村干部和农户代表势必会存有地方保护和面情私心,造成信用等级评定过程出现关系化。 其次,评定标准存在片面性和随意性。 由于农户数量庞大,各项指标无法一一复查,于是在评定过程中评定人员往往凭借主观意识判断,导致评定结果失真。 另外,农村信用社无法系统对农户业务档案进行统计,于是农户业务资信状况往往反映的是某一时点而不是某一个时期。 日常操作不规范 ,内控制度尚不健全 日常操作不规范 农户小额贷款具有覆盖面大、金额小、交易量大的特征,小额信贷超大工作量与农信社信贷人员少、管理手段落后的矛盾造成具体操作过程中费时费力。 小额信贷往往需要相关人员进行宣传、调查、核实、填表、发证、建档、放贷、催收等一系列艰苦细致的工作。 同时要对小额信贷进行系统全面的管理,仅仅靠员工艰苦细致的硬性操作还是远远不够的。 部分信用社在建立农户经济档案时不愿深入调查,而是直接从当地派出所抄来农户花名册建立经济档案,这些经济档案不能反映出农户家庭资产,负债,业务收支以及信 誉情况,于是造成农户经济档案不权威。 有的信用社风险意识不强,操作过程中不按规范程序进行,调查核定工作中回避相关部门与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缺少社会监督,盲目鼓励农户用小额信贷开展项目,把其作为自己的寻租工具。 个别信用社要求贷款时将股金按一定比例从中扣除,而贷款利息却是全额计算的,这就无形中加重了农民负担,引起农户抵触情绪。 实际操作中小额信贷管理不严,责权利不对称,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内部违规不容易得到有效控制。 内控制度尚不健全 首先,管理不严会造成贷款的人情化。 小额信贷是无需抵押和担保 的, 农民凭借其贷款证和身份证就可以贷到一定额度内的贷款,表面看上去 手续严密,但具体操作中就会出现贷款证的转借、被盗取、被骗取等,往往会出现冒名贷款现象。 对于联保贷款,存在着担保人不在现场的情况下,所有手续都由一人操办,而没有真正的完成担保手续,这就使得信用评定小组和贷款证的信誉度大大降低,贷款一旦不能及时归还就容易形成贷款风险。 其次,贷款证发放容易出现信用额度的违规交易,如一些不需要资金但有信贷能力和需要资金但却没有信贷能力的农户之间进行私下交易,影响了正常的信贷发放,加大了贷款风险。 第三,过于松懈的责任追究制 度,使得放款人有权无责,或有责无 究 ,势必会纵容内部违规行为,影响农信社小额信贷的及时收回。 而过于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则会导致信贷员所承担的风险与收益不对称,造成俱贷、惜贷现象,影响信贷人员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运作问题研究 10 工作积极性,降低小额信贷推广效果。 在实际运行管理中,部分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的组织机构不健全,没有设立监察机构,或者即使设立了但这些机构流于形式,不能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缺乏明确的运营计划和发展战略,在内部管理上仍缺乏有效的信息系统和内控机制。 贷款利率尚需调整 对农村信用社来说,要想使其开展小额信贷具有足够的积极性,那就必须使小额信贷成为一项有利可图的核心业务,而利率的制定是关键问题,其制定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着农村信用社财务可行性,关系着小额信贷业务开展的可持续性。 中央银行明确规定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小额信 用贷款的利率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并在基准利率水平 上浮 30%— 50%。 而目前农村信用社开展小额信贷的资金成本很高而利率偏低,这就造成在现有利率政策下农村信用社发放小额信贷业务的财务可持续性不强,盈利空间很小,不利于其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积极性。 按照国外小额 信贷的成功经验看,由于小额信贷的开展需要较高成本,面临的风险也会加大,于是要使小额信贷实现高效益,就应该根据风险定价原则来设定小额信贷的高利率水平。 在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运行中需要实行风险定价。 而目前中国现行利率政策并没有给予农村信用社风险定价的权利。 低利率使我国的小额信贷业务产生了一些问题,第一、不能弥补小额信贷较高的操作成本,降低小额信贷的可持续性。 第二、受低利率影响,借款人会产生懈怠经营心理,从而加大违约率;第三、低利率容易使非真正的贫困群体享受不到小额信贷的好处,反而使得一些握有权势的人钻了空子, 获得贷款转贷他人而从之牟利,或者一些贷款人没有将贷款用于生产经营,而是存入银行获取利息,或者用来发放高利贷牟利。 额信贷利率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的情况下,才能使得小额信贷实现财务可持续性,而不是靠外来资金来自负盈亏。 目前,农村信用社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客户、不同用途都制定和执行同样的贷款利率,一视同仁地对 待优质客户和一般客户,大客户和小客户。 这就不具备贷款利率政策所 体现的“扶优限劣”原则。 风险分担机制欠缺 由于小额信贷主要是面对农村、农业,服务对象以农村经济困难人口为主,同时无抵押的特征,因此必 然面临着风险。 从农户来讲,首先,农业生产面临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由于农业生产的弱质性及借款主体往往是农民,使得抵抗风险的能力较弱,一旦发生无法避免的自然风险,那么将会给信用社小额信贷的收回造成影响。 在市场风险上,农户普遍面临着市场信息不对称,不能及时获取外界市场供求信息,而同时农产品附加值低,再加上生产原料价格上涨导致农作物价格下调,一旦项目失败,会造成损失,导致农户不能及时归还贷款,这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运作问题研究 11 些都加大了农信社小额信贷的风险,而农信社往往对这类贷款风险束手无策。 其次,有相当一部分农户把借来的小额信贷资金当成了无偿 的扶贫款,没有将其用到实处,骗贷、讨债时有发生,形成道德风险。 从信用社自身来讲,部分农信社重视推广发放,轻视风险管理。 受收息增量的驱使,部分农信社设法增加小额贷款发放量,在提高自身经营收入的同时也给今后的发展带来隐患。 另外,由于小额贷款涉及的农户面广且地域较分散、金额相对较小但笔数多,而信用社的人力有限,其贷后不能及时进行检查分析、收集资料、资金监管等相关管理工作,增加了贷款风险隐患。 从外部环境来讲,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在运作过程中缺乏有效的补偿机制。 首先,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股金制度和资本金补充制度不 健全,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农村信用社股金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本,不但要用来付利息,还可以退股。 其次,大部分农信社的支农资金是来自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支农再贷款,一旦该项政策发生变化,不仅支农工作难以落实,信用社本身也将会面临着巨大的风险。 5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运作发展的对策 扩大目标群体,规范信用评级 扩大目标群体 在目标群体方面,针对中等收入以上的群体和部分有生产能力的中低收入群体可以采取小额信用贷款形式,针对低收入群体和贫困且没有生产能力的群体应该采用小额联保贷款模式, 或者非政府机构和政府参与的扶贫性质的项目。 在城乡人群上,可以将目标群体扩大到城市中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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