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项目报建指南(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 30 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一)申请者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三)申请者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并综合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意见后,审定 其设计方案; (四)申请者按审定的设计方案,报送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 30 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权限核发:(一)市区内中央、省、市属单位及部队、外地驻穗单位除原状维修、装修外的各类建设工程,位于国道、省道、铁路、规划宽度为 30 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临街建设工程,珠江广州河段两侧、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传统民居和近现代建筑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各类建设工程,区属 30 层以上或高度超过 100米的建设工程,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本条第(一)项外的区属 30 层以下建设工程,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工程,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区属综合开发小区和村 镇详细规划内村镇建设工程,各辖区内中央、省、市属单位不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和不增加建筑物高度、层数、面积的原状维修工程,以及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在控制的高度和允许的容积率内的扩建及加层建设工程、经营性建筑的装修工程,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城市规划部门核发。 其中 15 层以上、 30 层以下的单位建设工程,还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区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在法定工作日 7 日内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有违反城市规划或有关管理规定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收到批准文件 法定工作日 15日内予以否决。 (三)特定管理区内的建设工程,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后,可以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其中与区外相衔接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核发前应先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县级市内(不含特定管理区)的建设工程,由其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其中在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内的,在核发前应先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办理条件: 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且也不存在《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 务案件受理和送达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六)(七)项规定的情形,即可受理。 办理程序: 政务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人前往规划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规划局窗口现场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发不予受理告知书;同意受理的发受理回执; 在规定审批时限内完成业务办理; 规划局窗口发案。 网上申请办理流程: 用户通过市门户网站或规划在线网站,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规划在线网上申请地址:网上申请,进入表单填写页面。 (注:用户必须在市规划局办理了建设单位 IC 卡方可网上申请 )表单填写并提交后,返回网络申请号,网站在 1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用户凭网络申请号查询网站审核结果。 审核通过后,网站返回审核结果,并通知用户前往政务窗口按表单内容提交纸质文件。 凭审核通过的网络申请号可优先办理。 审核不通过,网站返回审核结果,告知应补充的资料,并通知用户按审核要求备齐资料后,重新网上申请或直接前往政务窗口提交纸质资料。 案件办理结束后,网站返回办结通知,用户前往政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成功通过网上申请的用户在政务窗口 提交纸质资料后,可凭审核通过的网络申请号查询该申请在我局的业务办理状态。 报送资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经营执照》 [复印件 ]法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立案资料: 立案申请表 [原件 ]申请函 [原件 ]授权委托书 [原件 ] 单位建筑工程的: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3)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提交规划批准文件 及附图; (4)已取得的历次建筑设计方案复函或相关复函; (5)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6)城市规划部门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7)属维修工程的,应当提交维修房屋的原状建筑设计方案图及各立面照片; (8)勘测成果资料验审报告或备案回执复印件; (9)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和《建筑面积明细表》; (10)《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11)绘制在 1/500 或 1/2020 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12)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13)电子磁盘报批文件(门卫房、车棚、水池、围墙和加建的电梯、等零星工程不需提交)。 受理部门: 市规划局 受理地点: 市政务中心五楼。 联系方式: 38920509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 9: 0011: 30,下午 1: 004: 30;星期五上午 9: 0011: 30,下午 1: 002: 30 办理期限 : 30 个 工作日 九 、 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2020〕国务院第 293号令 ) 2.《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 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74 号) 3.《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20〕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32 号) 4.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38 号) 5.《广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穗府办 [2020]83 号) 审核范围 : 1.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上的新建、扩 (改 )建的工业交通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2.总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3.总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筑群; 4.重要、特 殊、复杂的工程或由市发改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需要送审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及省建设厅委托审查的项目。 审批内容 : 1.工程建设规模、内容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符合性; 2.总体布局是否合理、符合规划要求; 3.有关消防、环境保护、人防、疾控等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工程措施执行相关部门审核意见情况; 4.市政公用设施是否落实; 5.各专业审查部门意见是否合理,相互之间是否协调。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材料形式 备 注 1 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1 原件 该表可 以从广州城市建设()“ 资料下载 ” 下载 2 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1 复印件(核对原件核)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 规划部门核发的:(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关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复文或方案复函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 复印件(核对原件) 若用地单位发生变更,应提交更名文件。 4 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批准文 1 复印件(原件核 件 对) 5 勘察设计中标通知书 1 复印件(原件核对) 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需招标的项目提供。 由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见证盖章。 6 关于初步设计技术评审完成的函 1 复印件(核对原件) 由市建委委托的技术评审部门出具。 7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1 复印件(原件核对) 《关于印发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的通知》(建质[2020]109 号)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须提交 8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的批复 1 复印件(核对原件) 应用 “ 三新 ” 技术的项目须提交 9 环境保护、民防、卫生防疫、地铁、航空管制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1 复印件(原件核对) 10 初步设计文件 1 原件 应由设计单位依出图规定盖章,并由市建委委托的技术评审部门加盖骑缝章后妥善保管。 受理部门: 州市建设委员会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联系电话:83124968)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 9: 0011: 30,下午 1: 004: 30;星期五上午 9: 0011: 30,下午 1: 002: 30 办理期限 : 20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本项服务不收费。 十 、 建设项目人防工程设计审查 ( 广州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 《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020]国人防办字 18 号); 《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广州市防空袭方案》; 《广州市人防工程规划》。 办理条件: 对于申请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明确其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防护设施、出入口位置、抗力等级、战时功能、平时功能等。 办理程序: 受理:申请人登陆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网下载并填写《建设项目情况登记表》,送交申请材料。 受理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不受理决定。 材料齐全的转交给审核人进行审核; 现场核查:核查人员核查该地段有无早期人防工事,涉及拆除早期人防工事的,按规定办理拆除手续; 审批:受理人、核查人提出办理意见,并报主管负责人核稿,办领导审批。 出案:申请人到广州市政 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领取《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 报送资料: 委托代理人需持建设单位授权委托证明书(在线填写和打印), (); 《建设项目情况登记表》(在线填写和打印,); 申请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报告(说明该建设项目地址、规模、性质、总建筑面积、首层建筑面积、地下室概况等),申请小区防空地下室统筹建设的还需提交小区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 建设项目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复印件、章); 规划部门关于报审方案的历次复文(复印件、章),如有附图,应提交原图核对; 规划部门审定的方案蓝图一份(建筑平、立、剖图纸及总平面图)。 受理部门: 广州市民防办 受理地点: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民防办受理窗口。 联系方式: 38920613 受理时间: 办理期限 : 7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4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本项服务 不 收费。 十 一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 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办理条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详细内容 附后)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报送资料: 一、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消防设计文件: ( 1)消防设计说明专篇; ( 2)相关专业的设计图纸。 二、申报改建工程(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消防设计审核(除提供上述 5 项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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