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比较分析(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① *100% XX 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6 ③ /② *100% 资料来源:《 20201年统计年鉴》 从表中可以看出 ,收入越高的家庭消费占收入的比重越低 ,消费倾向递减的趋势非常明显。 占 10%的最低收入户人均消费性支出占人均年收入的比重达%,占人均可支配收入更高达 %。 而收入最高的 10%的家庭该比例分别为%和 %。 2020年 ,我国收入最高的 10%家庭财产总额占城镇居民全部财产比重已超过 50%,而收入最低的 10%家庭财产总额占城镇居民全部财产比重不足1%。 在城镇居民财产中 ,金融资产出现更加迅速地向高收入家庭集中的趋势。 这充分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并没有起到抑制贫富 分化现象的作用 ,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 ,反而加速了富人财富聚集的速度。 分类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原则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税制模式,将纳税人取得的各项收入划分为工薪所得、劳动所得、稿酬所得等 11类,依此分别确定各类所得适用的费用扣除标准,分类征收,各类所得不再汇总计算。 这种税制模式己经落后于国际惯例,既不能很好地体现所得税的财政功能,也不能正常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功能。 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的非货币收入逐渐增多,收入多元化和纳 税人分解收入,税务机关无法获知纳税人的真实收入,因而不能按纳税人全面真实的纳税能力征税,造成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格局,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的原则。 分类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合理原则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以个人为纳税基本单位,并采取代以扣代缴为主的纳税方式。 以个人为基本纳税单位,无法按不同家庭负担和支出情况做到区别对待,难以实现量能负担的税收原则。 比如 A职员公司没有分配住房,只好自己租房子,妻子又失业在家,一家三口全靠他一 个人养活。 而另一同事 ,自己有住房,又是单身。 虽然两人收入相等,纳税一样,但两人的经济负担明显不同。 正是这种不XX 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7 同,使表面公平的个人所得税隐藏着很不公平的一面。 以单位代扣代缴为主要征收方式,纳税人实际上并不直接参与纳税过程,不仅在代扣代缴制度贯彻不力的情况下造成税收流失,削弱了“自动稳定器”功能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中的作用,更重要的是不利于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 税基过于狭窄 个人所得税在课税范围的设计上,分为概括法和列举法。 列举法又分为正列举方式和反列举方式。 正列举方式就 是对税法中明确规定的项目予以课税,没有出现在税目中的项目不用纳税。 反列举方式则明确规定出不在纳税范围的项目,除此之外所有项目都要纳税。 一般来说,正列举方式的范围相对于税源来说是有限的,反列举方式的范围往往是接近税源的。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正列举方式加概括法,列举法规定了 10个应税项目,并运用概括法规定了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 主要采用正列举方式确定税基范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征税范围的扩大,虽然用概括法规定了其他认定的应税项目,避免税基流失,但因其规定的模糊性,易在征纳过程中引起征纳双方的纠纷和 纳税人逃避纳税行为的发生。 目前在我国居民所得中,不仅工薪、劳务报酬所得等劳务性收入成为个人的重要所得,利息、股息和红利等资本性收入也逐渐成为居民个人所得的重要来源。 此外,劳保福利收入、职务补助、免费午餐及其他实物补助形式也逐渐成为我省居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新变化在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下都无法自动地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使得所得税的税基过于狭窄。 与此同时,许多公司利用这一税制缺陷,减少现金奖金和工资的发放,取而代之的是大量地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提供健身俱乐部会员卡、用餐券、假期 旅游 等福利,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金额,侵蚀税基。 税前费用扣除不合理 税前费用扣除的界定是设计个人所得税制的核心内容 ,直接关系到纳税人负担的轻重与税制是否公平。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主要有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式。 这两种方式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费用扣除项目不明确,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扣除中,根据税目不同主要有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必需生活费用和其他费用扣除,但并没有明确什么项目准予扣除,什么项目不予扣除;准予扣XX 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8 除的项目是全额扣除还是限额扣除。 二是费用扣除的标准不能衡量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由于我国课税模式的缺陷,个人所得税在扣除时并不考虑赡养家庭人口和基本生活费用开支,而每个家庭的总收入,抚养亲属的人数,用于住房、教育、医疗等项目支出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同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不是以家庭作为申报单位,致使同样收入的家庭由于赡养人数不同而导致的不公平现象。 三是计算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 税率设计不尽合理 和绝大多数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起征点并不高,而最高税率却不低,照理而言 ,我国的个税政策应该对穷人更公平、对富人更严厉,杠杆调节作用更明显。 但事实却大相径庭。 和国外相比,国外个人所得税负担比例都是 “倒金字塔型”,富人缴纳的比例大于工薪阶层,如美国,近 50%的工薪阶层只承担了联邦个人所得税的 10%, 10%的高收入者承担了个税的 60%, 1%的最高收入者承担了个税的 30%,相同的杠杆调节原则,实行的结果却完全不同。 个人纳税意识淡薄 就目前我国税收组成情况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所占税收总收人比重显然仍然偏低,只占 %,而在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收人占税收总收人的比重一般为 30%一 50%,发展中国家也达到 8%一 12%,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比重相对偏低,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淡薄。 对于工薪收人者来说,逃税几乎是不可能的。 代扣代缴制度的实施,使他们根本没有切实与“主动交税”交汇的时候。 但另外有很大的一部分需要自行申报的人只有在自己并未涉及要纳税时保持纳税的意识,而当自己成为真正的纳税主体之时,却往往行动滞后,更有偷逃税的侥 幸心理。 而越是高收人者,漏税逃税的现象就越为严重。 他们或利用权力自订纳税标准,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权、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 代扣代缴难以落实 在征缴过程中,对个人取得的实物或其他福利,基本属于税收空白。 对于许多单位实物的发放,如食品、饮料,很多人都认为那些都价值不大,国家更不应该斤斤计较,对其征税。 然而,那些效益良好的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实物也许不仅仅是食品、饮料了,很可能是手机、手提电脑等高档物品,也有可能给予一定的XX 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9 报销限额,每个月定量报销,这些都是所谓的“暗收人”,如果对这些物品不折算为 所得而征收个人所得税,无疑会造成税款的流失。 其实,正是由于这些方面的存在,才使税收的分配调节作用难以在一定的层面上有效地实施。 而且,由于某些扣缴义务人不了解单位发放给职工的福利也要缴税,或者知道要缴税,但将其折算为所得,具体操作起来也比较麻烦,因此大多数单位都尽量回避履行这方面的扣缴义务。 征管手段落后 征收管理手段落后,导致偷逃税比较严重。 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由于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所以难以实现预期效果。 且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 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 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最多的一个税种,征管工作量相当大。 个人所得税的税源常常既隐蔽又分散,渠道多样,许多隐蔽收人及灰色收人等都让税务机关无法监控,主要表现为现金形式收人难以控制,并不经过税务机关征税的必要程序,主要靠纳税人的自我意识的加强;收人渠道多元化,纳税人的收人可以分散在各个方面,税务机关很难在每一个方面把关;不合法收入亦难以发现。 税务部门稽查力度不够 税 务部门对个人所得税征管重视不够,不能有计划、有力度地对高收入阶层进行专项稽查,处罚难以从严从重。 一般都是有一定地位和名望的,税务部门对他们偷逃税被查最多也是补税罚款。 这样,对违法者本人起不到接受教训,自觉守法的约束作用,对广大公民更起不到警示和威慑作用,违法现象得不到抑制。 因此,遵纪守法、自觉纳税的良好 社会 风尚难以形成。 XX 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10 4 个人所得税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个人所 得税的三种模式 从世界各国对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选择上看,不外乎三种。 一是分类所得税制,二是综合所得税制,三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分类所得税制模式是指同一个纳税人的各类所得,如薪金、股息或营业利润的每一类都要按照单独的税率计算纳税。 也就是说其全部所得要以各自独立的方式纳税。 分类所得税制的理论依据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应采取不同的税率,如工资薪金所得,因为付出辛勤的劳动,应课以较轻的税收;营业利润、利息、租金、股息等收益是投资所得,所含的辛苦相对较少,应课征较重税收,从理论上说,最理想的对个人所得的分类 课税制度是由以各类所得作为课税对象的一整套互相并列的各个独立税种所组成。 比如苏丹、也门、约旦、黎巴嫩等少数国家实行这种模式。 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是指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管其所得来源于何处,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对待,并按一个税率计算纳税。 这种税制模式的指导思想认为,个人所得既然是一种对人课征的税,其应纳税所得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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