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丰医院电梯招标文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三十 (30)天内,向买方提交“合同特殊 条款”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应能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履约保证金应用本合同货币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1)由买方接受的,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以买方接受的格式提交的银行保函; 2)汇兑、银行承兑汇票、支票或现金。 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三十 (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 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能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 合同条款和技术规 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 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测试的代表的身份情况通知卖方。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为其提供货物的制造商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如果在卖方或为其提供货物的制造商的驻地进行,检察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承担费用。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17 买方在货物到达买方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 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来源地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在交货前,卖方(卖方为代理商时)应让制造厂家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的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 制造厂家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货物抵达目的现场后,买方将会同卖方、招标代理、相关机构和专家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 验,并出具交货后检验书。 如果发现规格或数量或两者有不一致的地方,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九十 (90)天内向卖方提出索赔。 如果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的保证期内,根据买方当地或国家认可的权威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 合同条款第 7 条的规定无论如何也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这种包装应 适于铁路、航运、空运和陆路长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 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修复或补缺的责任或费用。 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产品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各两套,一套在包装箱里,一套在包装箱外。 进口部件还需附货物来源国证书、海关清关单和商品检验报告。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印刷字体标明以下各项: 1)收货人 2)合同号 3)发货标记(唛头) 4)收货人编号 5)到货目的地 6)货物的名称、总箱(件)数、箱号 7)出厂或装箱日期 8)毛重/净重 (公斤 ) 9)尺寸 (长 x 宽 x 高,以厘米计 ) 18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 2 吨 (t)或 2 吨 (t)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记。 由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 —— 项目现场,卖方 应负责办理货物运到项目现场,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可重量。 否则,买方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卖方应在货物装运前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总体积和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以特快专递方式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 5 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通知买方。 卖方应 在货物装运后二十四 (24)小时内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 如果由于卖方未能按时提供,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卖方承担。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规定的条件交货。 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 /或其他单据见合同条款第 9 条及本合同条款及“合同特殊条款”中的其他规定。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保险由卖方负责。 ,所选择的运输方式应事先通知买方并获得同意。 卖方应提供的伴随服务见“合同特殊条款”中的规定。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规定的附加服务。 19 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的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卖方应按照“合同特殊条款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末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 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 (买方的规格要求的设计和/或材料阶情况除外 ),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动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国家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含试运行)后的一定期限内保 持有效,期限见“合同特殊条款”。 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特殊条款”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被修理或更换的货物或部件从出厂地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费及其它一切相关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特殊条款”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 在合同条款第 7 条或合同的其他地方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偏差的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 有缺陷 20 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 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 17 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 (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 (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见“合同特殊条款”中之规定。 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收取的价格在合同中给出。 根据合同条款第 33 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运输或包装方法; 3)交货地点; 4)卖方提供的服务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将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 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 (30)天 内提出。 除了合同条款第 21 条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征得买方书面同意,否则,卖方不得转让其应履行的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1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技术规格”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 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 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除了合同条款第 28 条的情况外,除非延期是根据合同条款第 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拖延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 26 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除合同条款第 28 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 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 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末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 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 5%)。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 27 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阶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 26 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 或全部货物;或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公共官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递交投标书之前和之后 ),人为地使各投标价丧失竞争性,损害买方的利益的行为。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 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 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 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2 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给予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 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 ,并于事件发生后 14 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方式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一旦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 12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 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 出于买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 (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 1)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和条款予以接受; 2)取消对剩下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己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开始后 30 天还不能解决,争端应提交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应由乌鲁木齐市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程序进行。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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