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公证员的认知和判断能力所有专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意见,在这种情况下,认知是绝对的,不能变化的。 二、认知的程序 首先是公证员的自动认知。 根据前面所述认知的对象、范围、效力、标准,公证员对当事人所申请的公证事项和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自动认知。 这种认知作为公证当事人在申办公证事项时,应向公证处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这里所说的真实、合法不难理解,但是需要说明的是何为“充分”,所谓“充分”指出具公证书所依据的事项必须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的充分要求公证事项中的各事实都能够得到证明,且各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不互相冲突、矛盾或者相互脱节,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果能 够足以证明所办公证事项的事实,就无需再举证。 第二是告知当事人。 公证员要认知某一事项,尤其在自动认知时,应及时 5 告知当事人,使其获得并提供有关知识的机会。 第三是出证前的异议主张。 对可予认知的行为,须在公证书出证前,及时将有关公证的事实告知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给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补证、提出异议的机会,以避免公证瑕疵的发生。 三、认知和判断技巧的运用 有鉴于认知范围的庞杂性,为更好地理清思路,参考国内外学说,按照认知事项是否以法律强行规定为标准,将认知分为必须认知和可予认知。 前者指法律规定之事项,公证员应当认知,具有强制性。 后者需使用一切有效的手段,以获得相关知识,达到认知的目的,公证员可以给予认知,但是不具有强制性,公证员是否认知可以自由裁量。 依此划分标准,必须认知的事项是宪法、法律、国际条约、众所周知的事实。 可予认知的事项是经验定理、习惯、地方性法规、外国的现行法。 必须认知与可予认知效力上也有差异,必须认知具有绝对的效力,对于必须认知的事项,即使公证员不知道,亦应由当事人提供信 息,以协助公证员作出正确的认知。 可予认知的事项具有相对的效力,因为不论其是主要事实,或为证明其他事实之证据事实,在形式上只具有初步可信的效力,只是表面形式,因而只具有相对的效力。 在公证实务的操作中,公证员对申请公证事项和所涉证据材料需要通过判断加以认定,但是从程序的意义上讲,这种判断与民事审判活动中法官对于案件纠纷及证据判断与很大不同。 法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得出判断需要经过原被告当事人质证等必经程序,而公证活动中并没有设置这类相应的程序。 公证活动的过程主要通过公证员自身作出独立的判断,因此, 6 公证员 的判断在公证实务操作中非常重要。 公证员在实务操作中进行判断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根据对公证事项认知的基础,依照法律、法理、办证规则对事实进行判断,这是公证员作出判断的基本前提。 其次,运用证据学原理进行判断。 如对证据材料之间是否环环相扣、互为印证,在逻辑关系上是否存疑等作出判。如何提高公证员的认知和判断能力所有专业(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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