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技术总结报告(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一三边同步环的坐标分量相对闭合差 (Wx、 Wy、 Wz)、全长相对闭合差 (Ws)应满足下式的规定: Wx≤√ 3σ /5 Wy≤√ 3σ /5 Wz≤√ 3σ /5 Ws≤ 3σ /5 σ =√ a2+(b d 106)2 其中: a 为固定误差, a10mm; b 为比例误差因子, b2mm; d 为网的实际平均边长,以 km 为单位; ( c)复测基线的 d 的较差 ds 应满足下式: ds≤ 2√ 2σ σ以实际平均边长计算。 ( d)若干个独立基线构成独立闭合环,各独立环的坐标分量闭合差和全长闭合差应符合下式的规定: Wx≤ 3√ nσ Wy≤ 3√ nσ Wz≤ 3√ nσ Ws≤ 3√ 3nσ n 为闭合环边数;σ以实际平均边长计算。 ( e)可以舍弃在复测基线边长较差、同步环闭合差、独立环闭 合差检验中超限的基线, 保证舍弃基线后的独立环所含基线数≤ 10。 ( 2)平差处理 ( a)当各项质量检验符合要求后,应以所有独立基线组成闭合环图形,以三维基线向量及其相应方差阵作为观测信息,以一个点的 WGS— 84 三维坐标作为起算依据,进行 GPS 网的无约束平差。 无约束平差应提供各控制点在 WGS— 84系下的三维坐标,各基线向量三个坐标差观测值总改正数,基线边长以及点位和边长的精度信息。 ( b)在无约束平差确定的有效观测的基础上,进行三维约束平差或二维约束平差。 平差结果应输出在北京地方坐标系中的三维或二维坐标,基线向量改正数,基线长、方位以及坐标、基线长、方位的精度信息;转换参数及精度信息。 ( c)无约束平差中,基线向量的改正数( V△ x、 V△ y、 V△ z)绝对值应满足下式要求: V△ x≤ 3σ V△ y≤ 3σ V△ z≤ 3σ ( d)约束平差中,基线向量的 改正数与剔出粗差后无约束平差结果的同名基线相应改正数的较差( dV△ x、 dV△ y、 dV△ z)应符合下式要求: dV△ x ≤ 2σ dV△ y ≤ 2σ dV△ z ≤ 2σ 精度 在不同时间、不同工作区域,测区共加密一级网五个,二级网一个。 共计施测一级控制点 55 点,二级控制点 21 点。 精度均符合规范要求。 提交资料 GPS 控制网测量结束后,编写技术总结, 提交以下资料: 技术报告书; 仪器鉴定资料和使用软件的鉴定资料或证明 材料; 卫星可见性预报表和观测计划; 外业观测记录; 数据处 理报告及成果表; GPS 网展点图; GPS 点点之记; 技术总结及成果验收报告。 (二)细部测量 测绘软件 为满足地籍数据库标准北京市地籍数据库建设的要求,减少数据在格式转换过程中的损失,测绘软件统一采用广州开思北京地籍版测绘软件。 原始记录 野外数据采集的原始记录和原始电子数据 按照仪器设备输出的数据格式全部保留。 数据采集采用全野外全解析数字化测量 野外全解析数字化地籍测量,是指全站仪、 GPSRTK 作为主要的数据采集设备,勘丈全部界址点,并以此为基础,勘丈其他地籍要素的几何图形的地籍测量。 采用 常规仪器采集野外数据时,必须在保证精度的基础上,将数据转换为符合规定数据格式要求的电子数据。 地籍要素测量是地籍测量不可分割的部分,目的是测定每宗土地的权属界址点、线、位置、形状、大小等要素,应在权属调查结束后,在地籍平面控制基础上进行。 界址点测量 (1) 测站能直接观测到的,且距离在 150m 以内的界址点、地物点,采用极坐标法直接测量。 街坊外围的界址点和街坊内部明显的界址点(一类界址点)需在二级导线以上的控制点上直接施测,距离不超过 150m;街坊内部界址点(二类界址点)大部分在二级导线以上的控制点 上直接施测。 ( 2)坊内部隐蔽的界址点 采用测标法测定,及采用直线法,内插,外分法,直角坐标法,截距法,距离交会法和直角关系等方法,并依据实地相关元素推算界址点坐标,一般推算层次未超过两次,特殊情况未超过三次,交会距离小于 20m,交会角在 40176。 140176。 之间,用直角推算是定向边不短于推算边,推算边短于 10m,并尽量用第三边检查,距离差小于 15cm。 地籍要素的测绘和取舍要求 ( 1)建筑物(构筑物)的测绘技术要求 ( a)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角点,按照解析界址点的精度和要求施测。 悬空建筑物按其外轮廓测绘 ,用虚线表示。 ( b)房檐及三面悬空的阳台、与界址无关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违章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测量。 房屋内天井大于图上 的表示,房屋外轮廓凹凸小于图上 时可综合,大于 的依实际轮廓测绘。 落地阳台应综合为房屋,构筑物按外轮廓测绘。 ( c)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间距在 以上的独立测量。 ( d)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廊,以外墙勒角以上的墙体为准,突出房墙以外的承重垛、柱应测量;装饰性的垛,柱及抗震加固垛未予以测量。 ( e)永久性的有柱车棚、货棚、门廊按柱基外线测量。 ( f)各种亭子均按基石线测量。 ( g)位于宗地界址线上的台阶、室外楼梯应表示,宗地内部房屋的台阶、楼梯一般不表示。 ( h)建筑物的细部如墙砖外柱或较小的装饰性细部可舍去。 ( i)室外扶梯等允许包括在建筑物内或舍去。 ( j)作为权属界线的线状地物,如围墙、栏栅、铁丝网、活树篱笆等应测绘。 ( k)小于 6 平方米的小屋可舍去。 ( l)表示工厂内工业设备的细部,只绘其用地范围,内置工业设备的符号,固定吊车,传送带应正确测绘表示。 ( 2)道路测量的技术要求 ( a)机动车道、自行车道、人行道、大于或等于 1 米的隔离带,按 其边缘线,分别按双线独立测绘。 ( b)道路附属物应独立测绘。 ( c)地下通道入口处,用相应符号表达。 ( d)道路应注记路名。 ( 3)其他地物测绘的技术要求 ( a)不依比例尺的图形符号,其实地测绘界线与符号应当分别表示,符号按照右手法则确定,测绘中心线的单独表示。 ( b)围墙符号应当根据权属调查表上的记载按照右手法则确定。 属双方共有的,按照测绘中心线的地物单独表示。 ( c)具有界标意义的垣栅、房屋、水面界线、道路界线,必须按照其权属状况表示。 ( d)高压铁塔,按其实际位置测量。 ( e)独立地物 对于有纪念意义 和方位意义的纪念碑、塑像雕塑、水塔、烟囱、假山等,均予以精确测绘。 ( f)铁路、公路、街道、内部道路及道路交叉处、公共场所内的绿化带及面积大于 6 平方米的花圃予以测绘。 精度评定 所有界址、地籍要素测量点位精度均以村(街坊)为单位进行了统计,统计分别以界址点到界址点、界址点到地物点、地物点到地物点间距进行,其精度均符合要求。 四、外业调查 (一)境界转绘接边精度分析 各级境界均现场指界并设定界桩,对其点位均采用 RTK 或全站仪全野外数字化采集,境界的接边工作均采用坐标接边,不存在精度的损失。 在区界上经协商由一方测定坐标,其成果共享。 在少部分区界点上,双方各自测量其点位坐标,由于控制没有整体平差,加之测量本身存在误差,其两组坐标存在误差,但均在误差允许范围之内。 在界定时取其两组坐标成果中数。 (二)权属调查 行政区、街道(乡、镇)和街坊的划分及编码 ( 1)行政区的编码 行政区采用两位数字编排,建库时将其与国家行政区代码表规定的 2 位数字码相对应。 ( 2)街道(乡、镇)的划分和编码 依据现行的行政上的街道(乡、镇)的管辖范围来划分,街道(乡、镇)代码采用行政区划代码提供的方法进行编码,按 2 位数字编码。 ( 3)街 坊的划分和编码 街坊以行政村来划分,街坊的编号,一定要与已调查过的城镇居民点街坊号衔接,按 3 位数字遍码。 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编码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编码,应在街坊内统一进行编码。 宗地编码采用 3 位数字码,在街坊范围内从“ 001”开始统一编排。 所有权宗地内的地类图斑编码 所有权宗地内的地类图斑编号按宗地进行编码,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在图上的标注时,采用不同颜色和大小区分五级编码和图斑号。 地籍号 宗地地籍号以市、区(县)级行政区为单位,采用区(县) — — 乡(镇 ) — —行政村 — — 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5 级编码,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行政村相当于城镇地籍中的街坊。 行政村在空间上存在不连续的几块时,按不同街坊处理。 宗地用途分类 宗地用途分类采用 2020 年颁布实施的土地分类标准《全国土地利用分类》(国土资发[ 2020] 255 号),以土地用途为主要依据。 发放《指界通知书》 ( 1)按调查工作计划,分片发布土地登记通告,并通知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到现场指界。 ( 2)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由该农民集体依法推 举产生,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指界人为该国有土地使用者,可以是法人代表、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 ( 3)本次权属调查确权的主要依据是《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及农村宅基地的权属调查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进行。 现场调查 ( 1)基本要求 ( a)调查员会同相关权属方指界人共同到现场指界,经现场认定的界线,指界人在土地权属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 b)确定土地权属界线时,应由相关国有土地使用者作为法人或自然人亲自出席指界,若不能亲自出席指界时,必须由其指定委托代理人出席 指界,并提交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书及指界委托书。 (格式见《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 c)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核定的权属界线,经复核无误的,可不再重新调查、指界和签字。 应在权属协议书复印件上加盖经复核与原件一致印章后作为农村地籍调查表附件存档。 ( d)土地权属界线调查时,必须由调查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共同到现场指界。 经双方认定的界线,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农村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到实地进行调查: 土地权属界线发生变化; 原权属界线确认有误的; 原权属界线确认手续不 完善的或未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的;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或详查图上权属界线标绘不清或与实地不一致的; 原权属资料遗失或不完整的; 行政区划界线依法调整的; 双方提出争议,并能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的。 ( e)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由该集体土地指界人指界、签字,根据有关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有明确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由该集体土地指界人和国有土地使用者共同指界、签字。 ( f)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双方有边界协议或正式文件或者国 有土地使用者已办结土地登记手续的,可直接引用协议、法定界线、界址,不再调查、指界。 因依法征用、调整土地等原因引起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已核定的土地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应直接引用征用、调整土地的法定文件、图件,不再办理指界、签字手续。 若图上界线不明确或与实地不一致的,应进行补充调查,补办必要手续。 ( g)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误将国有荒山、荒地、河流、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等错划土地权属性质范围的,应依法予以纠正,并办理手续。 ( h)土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的,按照争议原由书进行调解处理后确定权属界线;没有争议原由书或不 完备的,没有争议原由书或不完备的,应进行必要的举证和补充调查后,再进行调解和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经现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先确定没有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 争议部分交由土地调解委员会处理。 经土地权属委员会调解无效的争议土地,在农村地籍调查表内注明争议的原由、范围和面积,交由区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 i)如一方指界人未在规定时间出席指界,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 如有异议,应在 15 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由申请人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视同确定的 界线无异议。 ( j)指界人若无正当理由不在指界人若不在农村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签字盖章,视同缺席,参照上条的规定处理。 ( k)在上述界址线调查中,更改权属界、增加权属界和出现争议界线的情况时,要同时对工作底图上的宗地结构图和宗地编号进行修改。 争议界线用虚线表示,颜色为红色。 ( l)在界址调查过程中,对不易判读、容易产生错误的界址点应进行点位注记。 ( 2)宗地划分原则 ( a)权属调查的基本单元 调查的基本单元是宗地。 凡是被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界线封闭的地块称为宗地。 一个地块由几个集体土 地所有者共同所有,其间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为共有宗;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其间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称为共用宗。 共有宗不存在国家和集体共同所有的情况。 ( b)宗地划分原则:属同一农民集体拥有的权属界址线封闭的集体土地(含该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划分为一宗地;同一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等线状国有或其他集体土地分割的,原则上分别划分宗地。 对现状较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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