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公司锅炉房烟气脱硫工程静电除尘器设备采购合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款 收据原件一份; ( 2) 乙方 已 按合同 附件 5要求 提交全部技术资料的证明。 到 货款: 合同产品 发货到现场 后, 凭到货验收合格单 甲方 向 乙方 支付合同 相应套数设备 总价的 %货款。 乙方 开给 甲方 金额为合同 相应套数设备 总价 %的 全额 增值税发票 原件一份; 安装款 : 相应套数 静电 除尘器 (除 滤袋 、笼骨外 )全部 安装结束 10日内 , 甲方 凭 甲方 项目工地“ 安装结束 记录”支付相应套数合同设备总价款的百分之 ( %)给 乙方。 乙方开给甲方金额为合同 相应套数设备 总价 %的全额增值税发票 原件一份; 山东菏泽 XX 化工有限公司烟气脱硫工程 静电 除尘 器取得 初步 验收合格凭证之日起 30 日内, 甲方 支付 相应套数 合同设备总价款的百分之 ( %)给 乙方。 乙方开给甲方金额为合同 相应套数设备 总价 %的全额增值税发票 原件一份; 6 最终付款:合同总价的 %作为 合同产品 保证金,待该 合同产品 质保 期满或货到 18个月 (以先到为准)且 合同产品 没有出 现 重大 质 量问题 20个工作日内 支付给 乙方 合同总 价的 %货款,即 人民币 圆整(小 写: ¥ 元 )。 第五章 交货和运输 本 合同产品 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安装进度和顺序要求, 乙方 应保证部套的完整性,分部套交货时间详见附件 1。 运输方式及交货地点: 运输方式为 DDP现场交货。 交货地点: 山东菏泽 XX化工有限 公司 锅炉房 烟气脱硫工程 工地 , 甲方 施工现场指定地点。 在没有取得 甲方 同意前, 乙方 不得超前发货。 在每批 合同产品 备妥及装运前 10天, 乙方 应传真将下列各项内容通知 甲方。 ( 1) 合同产品 名称及合同编号; ( 2) 装 箱清单; ( 3) 合同产品 的总毛重; ( 4) 合同产品 总体积; ( 5) 总包装件数; ( 6) 车号和运单号; ( 7) 货物待运日期 和 货物预计抵运现场时间; ( 8) 重量超过二吨或尺寸超过 9 3 3米(任一边超过)的每件 合同产品 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 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 ( 9) 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乙 方 负责 合同产品 到现场交货地点的运输及保险。 每套 合同产品 交货日期 以到现 场后双方签署外观检查接收单的时间为准。 此日期将作为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的依据。 从 合同产品 的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至机组第一次大修时止,由于 乙方 的过失造成其所供应的合同产品 (或部件)出现经双方确认的损坏或潜在缺陷,需要更换部件时, 乙方 应及时提供相应的 合同产品 或部件, 甲方 无需就此支付任何费用。 经 甲方 同意后,可借用 甲方 库存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或有缺陷的设备或部件。 条件是 乙方 应负责免费在 1 个月内将借用的备品备件补齐,运到现场 甲方 指定地点,并且通知 甲方。 否则 甲方 有权在履行保函或质保金中扣除相应金额。 7 乙方 应在合同生效 后,按合同附件 5规定,向 甲方 提供:满足电厂设计所需的厂家图纸、资料、技术文件以及技术资料。 第 料交邮后, 乙方 应在 24小时内将该合同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详细清单、件数等用传真通知 甲方。 合同资料的交付日期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邮戳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此日期将作为 甲方 按合同 乙方 收取延期违约金依据。 如果经 甲方 或 甲方 代表检查后发现合同资料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 甲方 原因, 乙方 应在收到 甲方 通知后 3天内(对急用者应在 2天内)免费向 甲方 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 第六章 包装和标记 乙方 交付的所有 合同产品 应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关于包装储运标志的规定,并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 包装同时应符合 附件 5的要求,按设备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 第七章 技术服务 乙方 应及时提供与本 合同产品 有关的设备监造、检验、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乙方 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 甲方 按 乙方 的技术资料和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调试、启动调试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 合同产品 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有关问题。 根据现场的施工进度和工作要求, 乙方 在接到 甲方 的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按附件 5的要求派出有实践经验的技术服务人员到现场进行服务。 乙方 的服务人员在现场应接受 甲方 的管理规定。 乙方 保证其分包商参加有关的部分技术服务或现场工作。 由 乙方 统一组织落实,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第八章 监造与检验 乙方 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 起 7 日 内,向 甲 方 提供本 合同产品 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 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 5的规定。 在本合同签订后 10个工作日内 乙方 需提交本合同项下 产品 的生产 计划, 甲方 根据计划对 产品 制造进 行监督和检查。 甲方 有权 外委 监造单位进行设备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 甲方 有权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附件 5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出厂前对 合同产品 和压力容器进行检验或复检。 由 乙方 供应的所有 合同产品 部件(包括分包和外购)出厂前,均应进行部套 /或整机总装和试验 , 并 8 有正式记录文件。 在试验前 5 个工作日 乙方 应书面通知 甲方 具体的试验时间和地点。 由 乙方 供应的所有 产品 ,应有制造商出具的并经 乙方 签署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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