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管理公司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遣期间用工单位将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环境,并依照市场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乙方 应严格按照要求穿戴劳防用品。 第十九条 甲方负责督促用工单位依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预防职业危害。 第二十条 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和用工单位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章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九、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若任何一方均未提出续订一项或未就续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本合同期满时即行终止。 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3 a、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的; b、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c、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d、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本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立即将乙方退回, 甲方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退回之日即行解除。 (甲方不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或用工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招用该员工的,如:乙方提交虚假入职材料及担保材料、伪造学历、学位、技能等证书的; 乙方在 试 用期被证明不符合用工单位录用条件的或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如:乙方不能按期提交办理入职所需材料的、不能完成指定工作任务的; 乙方严重违反甲方或用工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如:乙方累计旷工 3 日(含 3 日)以上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或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或 用 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甲方或 用工 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乙方因违纪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 四 条 乙 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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