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思考(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二)统筹层次偏低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 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自行制定缴费率,其初衷在于保持政策的灵活性,以便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 1】。 但是,这一政策客观上造成养老保障统筹层次偏低。 目前,全国只有 12 个省份实现和基本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其他保障项目主要还是县市级统筹。 资金筹集比例各地间有很大差别。 养老保障资金统筹标准的不统一,违背了社会保障的互助共济、实现社会公正的原则。 社会保障的基础是大数法则,即用恒定的大数来保障突发的小数。 参与保障的 2 人数越多,承受风险的能力就越强。 统筹的层次越高,抵御风险的能力也 越强。 而且,强制推行的基本养老保障统筹层次越高,越能体现养老公正原则。 尽管从全国来看,养老保障基金累积节余在不断增长,但我国三分之二以上的省区收不抵支,形成全国性的养老支付危机,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公平、公正。 (三)资金筹措比例不恰当 企业单位的养老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和劳动者。 其中,企业担负着筹资的大部分责任,要支付员工工资总额的 20%作为员工的养老保险基金,加上其他的强制性保险项目,企业缴款达到了职工工资的 28%左右 【 2】。 职工个人要承担工资收入的 8%。 实际上,企业负担了养老保险资金的 72%,个人只 负担了 28%。 如此高的企业缴费率使企业的劳动成本大幅度提高,负担增加从而严重影响企业的竞争力。 与之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空账问题迟迟没有解决。 我国是在 1997 年才开始建立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的。 过去由政府和企业承担的职工养老保险由此全部移交给社保机构负责。 但是,以前没有退休金积累的 3000 万己退休职工和在新制度建立以前参加工作的在相当长的工龄内没有养老金积累的在职老职工共欠下了约 8 千亿元左右的巨额养老金负债。 退休老职工的养老金又不能不发,于是社保机构只能现收现付,拆东墙补西墙,致使养老保险基金空账运行。 随着人口老龄化养老的来临,养老保险金支付的风险越来越大。 (四)基金的保值增值面临困难 1997 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 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 ” 尽管 2020 年 12 月 13 日财政部、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全国社保基金适当投资于证券、股票,其比例不得高于 40%。 但是,该办法中所称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指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并不包括由企业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基金。 政策的天平偏向了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忽视了其收益性。 而养老保障基金的增值是养老保障基金筹措的一个重要渠道。 按照规定的途径,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养老金无法增值。 以 2020 年为例,该年 物价上涨了 %,而养老基金收益率仅有 %,这就意味着如扣除价格因素,那么 2020 年我国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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