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服务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管理制度 14 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严格实行凭证手术制度,凡接诊要求施行妊娠 14 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必须查验并在《妊娠 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 ( 1)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 20 周岁以下凭本人身份 证或户口簿施术; 20 周岁以上的,查验和登记乡(镇)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 14 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 ( 2) 孕妇属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区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准予非医学需要施行妊娠 14 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 3) 属医学需要作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中心出具的《江苏省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意见书》 ; ( 4) 属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缺陷需要作终止妊娠手术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 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机构出具的《产前诊断证明书》; ( 5) 孕妇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将危及孕妇生命安全,需要作终止 14 周以上妊娠手术的,查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退还手术对象)、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留存,整齐地粘贴在《妊娠 14 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的对应面备查。 7 14 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对象不能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不予施术,并即报告当地计生行政部门。 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特 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而需紧急施术的,须经 3 名以上医师确认并签字后施术,并在 24小时内报告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获准施行妊娠 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遵 守 其工作流程。 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施术医生必须在《妊娠 14 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如实填写胎儿性别。 六 、 《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由区卫生局和区妇幼保健院扎口统一管理; 2.《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由各防保所负责办理; 《出生医学 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发放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出生医学证明发放通知书”内容填写婴儿的出生时间、性别,婴儿的父母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必须填写正确; ,必须认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发放通知书”,严禁篡改婴儿出生时间和性别 ,严禁填写缺项和改填产妇夫妻姓名。 《出生医学证明》 上的填写内容必须与产妇实名登记的内容一致 ;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各发放单位每月 30日前应向区卫生局上报发证情况,区卫生局应于每季度第三月的 25日向区人口计生委通报《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情况; 《出生医学证明》发放责任追究制度, 违反规定发放 《出生医学证明》 的要追究发放人的责任:轻者,批评教育,扣发年度奖金;重者, 给予党政纪处分,直至 追究 法律责任,要 向社会公示《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程序和服务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 8 七 、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1.药剂科或药房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帐管理 ; 2.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限于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获准开展妇产科业务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常规使用催产素或将米非司酮单独应用于紧急避孕除外。 3.终止妊娠药品必须 单独处方、妥善保存,每月汇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 4.药剂科或药房建立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档案和专账,切实做到账处(账与处方)相符,账实相符(账与药品),账账(药品的进、销、存)相符。 专帐各栏目内容必须据实填写完整 ; 5.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按照获准开展的终止妊娠手术类型(引产和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编制采购计划。 依法取得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不得采购和使用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商品名:利凡诺、雷弗奴尔) ; 证件: ( 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2) 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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