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部分问题阐述(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5.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 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二)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 (财税 [2020]86 号 )第一条规定: 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按照 “信息系统服务 ”征收增值税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 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三)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 (财税 [2020]86 号 ) 第一条规定: 文印晒图服务按照 “设计服务 ”征收增值税 2. 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3. 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 4.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广告的策 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5. 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 (财税 [2020]86 号 ) 第一条规定: 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按照 “会议展览服务 ”征收增值税 (四)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 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1. 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者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 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 2. 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 (财税 [2020]86 号 ) 第一条规定: 港口设施 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 “港口码头服务 ”征收增值税 3.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4. 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5.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船舶代理服 务属于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国际船舶代理服务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船舶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以及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等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6.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7. 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8. 装卸搬运服务,是指 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 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 动。 (六)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 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 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 包括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的鉴证。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 (财税 [2020]86 号 )第一条规定: 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环境评估服务、医疗事故鉴定服务,按照 “鉴证服务 ”征收增值税。 3. 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 (财税 [2020]86 号 )第一条规定: 代理记账服务按照 “咨询服务 ”征收增值税。 第三节 一般纳税人计税办法 一、 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 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上述留抵税额可以无限期结转下期抵扣,这条规定相较于目前营业税某些规定明显有其减轻税负的效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20〕 9 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 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 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可见上述税负差只能在一个年度内结转而不能无限期递延,显然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 二、 销项税额 (一)不需要计算销项税额的情形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 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一项活动属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收取的费用,税收一般只对“非公共产品”进行调节,因此公共产品收费不应纳入增值税范畴。 上述第二项活动属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内部经济行为,以工资或福利费的形式支付员工提供的服务。 上述第三项活动属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供的集体福利,与第二项活动一样,属于一个增值税纳税人内部经济行为,没有形成流转,自然不存在 增值税。 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虽然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但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异曲同工的是现行营业税也有类似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20〕 111 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 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40 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两相比较,可以发现原有形动产租赁在财税〔 2020〕 111 号并不属于不征收营业税 情形,但营改增后却从征税范畴中予以剔除。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下列原因。 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主要解决的是所得税与财产税因税收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国际重复征税,而流转税一般不存在国际重复征税,比如美国 A 运输公司在夏威夷为中国游客提供接送服务,一方面美国税务主管当局已经对 A 运输公司行使税收管辖权征收了相应流转税,另外中国游客事实上也不可能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因此可以预见营改增进程顺利完成后,所有的应税服务将按照上述原则来确定中国的流转税纳税义务。 (二)视同提供应税行为的情形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 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规定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 2020 年第65 号)第四条八款规定在立法上有所完善,八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而营改增的财税〔 2020〕 111 号文件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 予以剔除,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鼓励慈善事业的发展,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四条八款则并未考虑无偿赠送的原因,导致即使是向灾区捐赠也需要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两者相较,显然财税〔 2020〕 111 号更加体现了人文关怀精神,也有利于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我们也有理由相信,随着营改增的顺利完成,将来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必将以财税〔 2020〕 111 号的相关规定予以完善。 例一: A 运输有限公司无偿运送一批残疾人员外出旅游,上述行为属于以公益为目的, A 运输有限公司不需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也不需要将相 应运输过程中发。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部分问题阐述(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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