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保险概述(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告知的形式:无限告知 /询问回答告知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42 《 保险法 》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43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44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保证 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承诺。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45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保证的种类 • 按照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可分为: ( 1)确认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项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 2)承诺保证: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 例如: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不在家里放置危险物品。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46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 按照保证存在的形式: ( 1)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必须对保险车辆妥善保管、使用、保养,使之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 2)默示保证:习惯上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合同中。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47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如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 ① 保险的船舶必须有适航的能力; ② 按照设定的或习惯的航线航行; ③ 必须从事合法的运输业务。 默示保证和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48 小结: 保证与告知的区别在于 , 告知强调的是诚实 , 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而保证则强调守信 , 恪守诺言 , 言行一致 , 承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 所以 , 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 此外 , 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 , 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49 (二)约束保险人 条款说明 《 保险法 》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 投保单 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 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 提示或者明确 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50 举例:某保险公司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A款)条款 二、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 AIDS)期间; 被保险人的先天性疾病;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注:自杀条款的新规定参见 2020年新 《 保险法 》 第四十四条。 ) 条款示例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51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弃权和禁止反言 弃权:保险人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力。 禁止反言:保险人已放弃某种权力,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力。 如:海险中,保险人已知被保险人要改变航道而没有提出解除合同,则视为保险人放弃对不能改变航道这一要求的权利,因改变航道而发生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要承担赔偿。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52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人弃权一般因为保险人单方面的言辞或行为而发生效力。 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 , 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 ,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 其次 , 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 ,包括明示表示和默示表示。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53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如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形,而仍然做出如下行为的,通常被视为默示弃权 : , 或违背其他约定的义务 , 保险人原本有权解除合同 , 但却在已知该种情形下仍然收受投保人逾期交付的保险费 , 则证明保险人有继续维持合同的意思表示 , 因此 ,其本应享有的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视为放弃。 , 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 但在已知该事实的情况下并没有解除保险合同 , 而是指示被保险人采取必要的防灾减损措施 , 该行为可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54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于约定或法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 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逾期通知而保险人仍接受,可视为保险人对逾期通知抗辩权的放弃。 , 保险标的危险增加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增加保险费 , 当保险人请求增加保险费或者继续收取保险费时 , 则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的解除权。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55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及法律后果 (一)告知的违反及法律后果 表现:漏报、误报、隐瞒、欺骗 处分: 《 保险法 》 16条规定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56 • 根据 《 保险法 》 第十六条 规定: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57 • 投保人进行欺诈,伪造事实时,有两种后果:当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编造虚假证明、资料、事故原因,夸大损失时,保险人对弄虚作假部分不承担赔付义务;未发生保险事故,却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者,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我国 《 保险法 》 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都有相应规定。 版权属 FPSCC所有 受法律保护 Copyright 169。 FPSCC 57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58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二)保证的违反 无论是明示保证还是默示保证,保证的事项均属重要事实,因此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事项,不论其是否有过失,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59 — 关于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惩罚 • 保险合同约定保证的事项为重要事项,是订立保险合同的条件和基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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