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原理与实务财产保险(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部分损失的赔付  l、数量 (重量 )损失的计算公式  当货物部分灭失或数量短少时,以灭失的数量 (重量 )占保险货物总量之比,按保险金额计算赔款。  计算公式; 损失数量(或质量)  赔款=保险金额 X ───────────── 保险货物总量(或总重量) 版权所有 RESERVED (二 )对部分损失的赔付  对质量损失的计算公式  当整件货物部分受损,但受损货物仍有一定使用价值时,应先确定受损货物的残余价值,计算出贬值率,按保险金额计算赔款  计算公式 : 货物完好价值-受损后价值  赔款=保险金额 ──────────── 货物完好价值  货物完好价值和受损后的价值,一般均以货物运抵目的地检验时的市价为准,如受损货物中途处理,则以处理地的市价为准。 版权所有 RESERVED 第五节 建筑工程保险 一 、 建筑工程保险的承保范围 二 、 建筑工程保险的承保责任 三 、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 四 、 建筑工程保险的赔偿处理 版权所有 RESERVED 一、建工险的承保范围 1 、 建工险的被保险人 2 . 建工险承保的项目及保险金额 版权所有 RESERVED 建工险的被保险人  (1)建筑单位: 即工程项目所有人,也称发包方、业主;  (2)施工单位: 即工程承包人或转承包人;  (3)技术顾问: 指由工程所有人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等专业顾问,对建筑工程进行设计、咨询和监督;  (4)其他关系方, 如贷款银行等。 版权所有 RESERVED 2、建工险承保的项目及保险金额  (1)建筑工程及材料(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材料)。 该项目主要包括建筑工程合同内规定建设的建筑主体工程、建筑物内的装修设备、配套的道路和桥梁、水电设施等土木建筑项目、存放在工地的建筑材料、设备及临时的建筑工程。 该项保险项目的保险金额为承包工程合同的总金额,即建设该项目的实际价格。  (2)所有人提供的材料及项目。 该项目包括在承包工程合同金额内由所人有提供的物料及负责建造的项目。 保险金额按重置重建价确定。  (3)安装工程项目。 该项目是指建筑工程内部的安装项目。 保险金额按重置重确定。  (4)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 该项目施工用的各类机器、装置和设备,如起重机、推土机等。  (5)场地清理费。 该项费用是指发生灾害事故后为清理场地现场所支付的费用。 版权所有 RESERVED 二、建工险的承保责任  建工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 (1)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雪崩、山崩、冻灾、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  (2)雷电、火灾、爆炸;  (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 (4)盗窃;  (5)工人和技术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破坏行为;  (6)原材料或工艺不善引起的其他财产损失则予以赔偿;  (7)责任免除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版权所有 RESERVED 建工险第三者责任保险 这是建工险的附加险,由于建筑工程项目在建筑期间屡有意外事故发生,造成工地及邻近地区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承包人可在投保建筑工程保险时,加保第三者责任险,从而转嫁这部分风险。 版权所有 RESERVED 三、建工险的保险期限  建工险保险期限为保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发生效力,直至建筑工程完工验收完毕时终止。 但最晚终止日期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如需延长保险期限,必须事先获得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 版权所有 RESERVED 四、建筑工程保险的赔偿处理 (一)赔偿方式 支付赔款 修复 重置 (二)赔偿标准 部分损失 全损或推定全损 (三)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的减少与恢复 版权所有 RESERVED (四)第三者责任损失的赔偿 如果保险损失是第三者造成的,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进行了赔偿之后,就取得了代位追偿的权利。 保险人在追偿过程中,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配合。 (五)免配额的扣除  应按保险单的规定,分别对不同的项目扣除适用的免赔额; 若多个保险项目因同一事故发生损失,则只扣除最高的一个免赔额; 若免赔额和免赔率同时适用,应以较高者为准; 若损失金额超过保险金额,应从损失金额中扣除免赔额; 若被保险人是多个关系组成时,免赔额的承担也应在被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如果有多张保险单承保同一标的的损失,赔偿额要按保险单的规定进行分摊。 版权所有 RESERVED 第六节 产品责任保险 一、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 二 、 产品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 三 、 产品责任保险的承保与理赔 版权所有 RESERVED 一、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的制造商和销售商因生产和销售的产品造成产品使用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的目的 ,在于保护产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免受因其产品的使用而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 版权所有 RESERVED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 (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包括对产品事故造成损害负赔偿责任的各方包括制造商、进出口商、销售商以及修理商等对产品责任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的各方。 版权所有 RESERVED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生产、销售或修理的产品发生事故,造成使用者或其它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通常情况下,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有两个前提条件: 造成使用者损害的事故必须是“意外”、“偶然”发生,而不是被保险人事先能够预见的,保险人不承保必然的产品缺陷引起的索赔; 保险事故必须发生在制造或销售场所以外的地方,并且产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用户。 否则,不属于产品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版权所有 RESERVED (三)保险期限 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期满可以续保。 保险人承保基础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期内发生式”即产品责任事故必须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而不论受害人是否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另一种是“期内索赔式”即受害人必须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而不论产品责任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版权所有 RESERVED (四)赔偿限额 品责任保险通常规定两项赔偿限额: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和保险单累计赔偿限额,即保险人对每次产品事故规定一个最高赔偿金额,同时对保险期限内的累计赔偿规定一个最高限额。 另外每项限额分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两类,因产品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分别适用各自的限额。 由保险人负责的诉讼抗辩费用在赔偿限额以外赔付,但不得超过赔偿限额。 版权所有 RESERVED 三、产品责任保险的承保与理赔 (一)产品责任险的承保 承保前的调查 风险控制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理赔 1.受理案件。 接到被保险人的出险报告后,由被保险人填写出险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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