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原理保险经营原则(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主要内容 ( 1)权利代位: 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代位追偿权)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67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① 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 第一,受损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 第二,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 第三,保险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68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② 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的权益范围 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大于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时,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赔偿部分对第三者请求赔偿; 当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的金额大于其向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时,多余部分应归还被保险人。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69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③ 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方式 第一,法定方式; 第二,约定方式。 我国采用法定方式,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出具 “ 权益转让书 ”。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70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④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保护 第一,在保险人赔偿之前,如果被保险人放弃了向第三者的追偿权,那么也就同时放弃了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在保险人赔偿之后,如果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了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行为无效; 第三,如果因被保险人的过错影响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保险人扣减相应的赔偿金额。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71 •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72 《 保险法 》 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73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 2)物上代位 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造成推定全损,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对该项标的所有权。 ① 物上代位产生的基础 — 推定全损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74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推定全损: 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毁损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是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75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②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 —— 委付 委付: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在海险中常用。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76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委付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请求; 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77 第四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 终止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的处理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78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一)合同与保险合同 • 合同 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为了实现保险经济保障的目 的 , 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 , 设立 、 变更和终止这种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79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 • 《 保险法 》 第 10条规定: “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 • 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于保险法也适用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80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 三、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 有偿合同 是指当事人因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 • 无偿合同 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不必偿付相应的代价;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81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 (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 双务合同 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都承担义务的合同; • 单务合同 是指合同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而对他方当事人只发生义务; •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82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 (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 • 信息的不对称性使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它合同; •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83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 (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 射幸合同 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 即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履约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 • 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 •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就 单个保险合同 而言的。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84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 (五)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 附合合同 又叫格式合同,即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事先印就好标准合同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 大多数保险合同属于附合合同,少数保险合同,例如核保险、航天保险、团体保险(众多标的)属于协议保险合同。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85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 四、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根据保险人所承保的危险的状况不同 • 单一危险保险合同:只承保一种危险责任。 • 综合危险保险合同:一个保险合同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的危险责任。 ( 综合风险合同必须把承保的风险责任一一列举) • 一切险合同是指除了列举的除外不保的风险外,保险人承担其他一切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86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 (二)按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否记载于保险合同分类 • 定值保险合同:载明保险双方约定的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在定值保险合同中,若保险标的因事故导致全损,不论发生事故时保险标的的市场价值是多少,保险人均按合同载明的保险标的的价值赔偿。 如货物运输保险、船舶险、古玩字画等。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87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 (二)按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否记载于保险合同分类 • 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双方当事人事先不确定保险价值,只在保险合同中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以当时损失发生地的市场价格为依据,作为赔付的标准。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88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 (三)按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对比关系分类 • 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大体相当于财产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 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小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 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超额保险,超出的部分无效)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89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 不足额合同出现的情况: ( 1)由于保险人的规定,藉以促使被保险人注意防范风险; ( 2)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愿,藉以节省保险费 ( 3)由于财产价值的上涨,而使财产的实际价值高于保险金额。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90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 不足额保险合同的赔偿方式: ① 比例赔偿方式:按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对于施救费用,同样按比例责任计算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91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 ②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为两部分,相当于保险金额部分为第一危险责任,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为第二危险责任。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指在计算赔款时不考虑保险金额与财产的实际价值之间的比例,损失只要在保险金额限度内,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92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 (四)按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 • 定额给付保险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协商约定保险金额的合同。 • 损失补偿保险合同:指以保险标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合同。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93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 (五)以保险人的人数为标准划分 • 专一保险合同: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向同一保险人投保并建立保险关系的保险合同。 • 重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94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 (六)根据保险人所负责人的次序 • 原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 • 再保险合同:指原保险人为了分摊已承保保险的危险而与再保险人(其他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95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 《 保险法 》 第十条第三款: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96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 保险法 》 第十条 投保人 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 ① 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 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③ 须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97 (二)保险合同关系人 ——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定义 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保险法 》 第 12条: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98 《 保险法 》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99 (二)保险合同关系人 被保险人成立应具备的条件: ① 被保险人须是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② 被保险人须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未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继承。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100 (二)保险合同关系人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行使;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行使。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101 (二)保险合同关系人 —— 受益人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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