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线路电缆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 成交的; 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 恶意串通报价的; 4) 其他任何有企图影响谈判结果公正性的活动。 25. 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小组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推荐预成交供应商或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直接确定成 交供应商。 26 评审过程保密 公开报价之后,直到签订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成交意向等,均不向供应商或者其他与评审无关的人员透露。 27. 供应商瑕疵滞后的处理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 应商进入初 审、综合评审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订合同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则采购代理机构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对该报价予以拒绝,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或纠正措施。 一旦该供应商被拒绝或被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其现有的位置将被其他供应商依序替代,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供应商承担。 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没有被发现且已经签订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 在上述情形,经谈判小组 /采购代理机构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 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且若一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采取类似效果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采购更为不利,在此情形下准备考虑维持结果,谈判小组 /采购代理机构有权要求该存在瑕疵的供应商提供特别担保金用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其拒绝提供该等担保或所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要求金额,谈判小组 / 15 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并且应当决定取消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采取类似效果的措施。 28.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法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将否决所有供应商的报价。 1)出现影 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 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六、合同签订 29. 成交通知 评审结果将在 市政府采购网站上公布,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发布成交公告,不再以书面方式通知未成交供应商。 招标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在报价有效期内,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 《成交 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 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 30. 签订合同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谈判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 报价文件、成交供应商的报价文件以及谈判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 正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不按约定签订或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1. 履约保证金 本次采购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为成交总金额的 10 %,合同签订后第一次付款时 同时缴纳。 履约保证金自货物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转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 1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七、成交服 务费、公证费 16 ,按国家计委计价格 [2020]1980 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办价格 [2020]857 号文收费标准交纳成交服务费。 1‰向公证机关交纳公证费。 八、处罚、质疑 35 处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被列入 不良记录名单,供应商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可能会受到影响: 1)公开报价后在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撤回其报价; 2)成交供应商未按本谈判文件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4)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报价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5)成交供应商不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6)供应商其它未按谈判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36 质疑 报价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 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将依法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代理机构只接受相关制造厂商针对本谈判文件中相关设备性能技术指标的疑问和质疑。 报价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 “ 谁主张、谁举证 ” 的原则,附上相关 证明材料。 否则,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 1)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开标时间; ( 2)具体的质疑事项及法律依据(具体条款); 17 ( 3)质疑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如果涉及到产品功能或技术指标的,应出具相关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 4)质疑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 ( 5)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等。 报价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报价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采购代理机构将提请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报价供应商的 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 核实,在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或在网站公告形式通知质疑报价供应商和其他有关报价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质疑报价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代理机 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 市财政局投诉。 对于成交结果的质疑,以公布成交结果的日期为准,超过期限不予受理。 九、保密和披露 37. 保密和披露 供应商自领取采购文件之日起,须承担本采购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 采购获得的信息向其他人外传。 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其他政府部门或有关的非政府 机构负责评审的人员或与评审有关的人员披露。 在下列情形下:当发布成交公告和其它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 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 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18 十、解释权 38 本谈判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当对一 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 购代理机构的书面解释为准。 采购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此所做解释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 19 第三部分 货物需求及技术要求 本项目为 2020年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项目 项目区低压线路电缆采购 ,共分为 1 个包, 采购货物技术要求详见后附表: 序号 电缆型号 采购数量(米) 1 VLV16 20200 2 VLV35 20200 20 第四部分 合同条款 定义 “合同” 系指 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包括所有的附件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它技术资料及材料。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 “甲方”系指与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单位。 “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成交供应商。 “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 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技术规范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谈判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报价文件的技术规格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 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中国境内使用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诉讼。 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 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付款 付款方式:货到安装调试后付合同总价款的 80%,同时供应商须缴纳成交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验收合格后付 至合同价款的 100%。 履约保证金自货物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转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 15 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交货方式、安装时间、地点 21 交货、安装时间按谈判确定的合同条款。 质量 乙方须保证货物是货物制造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谈判文件规定的质量、规 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要求。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货物应通过货物制造商的出厂检验,并提供质量合格证书。 乙方保证提供的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若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还要同时符合货物来源国的官方、行业及生产厂商的安全质量标准。 上述标准为已发布的且在货物交付时有效的最新版本的标准;当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时,产品必须附有原产地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机构的检验证明、合法进货渠道证明及海关完税证明,此外,有关技术资料中须附有全文翻译的中文文本。 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 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如果乙方 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除“合同特殊条款”另有规定外,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验收之日起12 个月。 在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乙方保证继续为甲方提供货物的备品、备件及维修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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