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及解释不含银行等特殊行业报表及附注(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本。 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 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 )可变现净值。 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 )现值。 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 )公允价值。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 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6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 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六条 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七条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八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准则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7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 —— 存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5 号 —— 生物资产》。 (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 —— 建造合同》。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 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 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 计量 第五条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 用。 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 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 —— 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 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5 号 —— 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 —— 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 —— 企业合并》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 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 8 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 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十七条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十八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以前减记存货 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 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披露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类存 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四)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9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 —— 存货》解释 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 1)发出存货的成本;( 2)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3)以确凿证据为基础计算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一、发出存货的成本 根据 本准则第十五条 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 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的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其成本计量,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原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应按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的范围内转回。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多次使用的、但未列入固定资产目录周转材料等存货,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和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二、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一)可变现 净值是指未来净现金流入,而不是指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 企业销售存货预计取得的现金流入,并不完全构成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由于存货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相关税费和销售费用,以及为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还可能发生进一步的加工成本,这些相关税费、销售费用和成本支出,均构成存货销售产生现金流入的抵减项目, 只有在扣除这些现金流出后,才能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二)不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2.用于生产的材料、在产品或自制半成品等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三)通常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情形 1.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 ( 1)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 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 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 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2.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 (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三、以确凿证据为基础计算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 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确凿证明,如产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企业产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供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销售方提供的有关资料、生产成本资料等。 四、举例 假定 A公司 205年 12月 31日库存 W型机器 12台,成本(不含增值税)为 360万元,单位成本为 30万元。 该批 W型机器全部销售给 B公司。 与 B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 206年 1月 20日, A公司应按每台 30万元的价格(不含增值税)向 B公司提供 W型机器 12台。 10 A公司销售部门提供的资料表明,向长期客户 ——B公司销售的 W型机器的平均运杂费等销 售费用为 /台;向其他客户销售 W型机器的平均运杂费等销售费用为 /台。 205年 12月 31日, W型机器的市场销售价格为 32万元 /台。 在本例中,能够证明 W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 A公司与 B公司签订的有关 W型机器的销售合同、市场销售价格资料、账簿记录和 A公司销售部门提供的有关销售费用的资料等。 根据该销售合同规定,库存的 12台 W型机器的销售价格全部由销售合同约定。 在这种情况下, W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应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价格 30万元 / 台为基础确定。 据此, W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 3012= = (万元)低于 W型机器的成本( 360万元),应按其差额 (假定以前未对 W型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如果 W型机器的成本为350万元,则不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1 《 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 —— 长期股权投资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9 号 —— 外币折算》。 (二)本准则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 初始计量 第三条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 —— 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四条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