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家庄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汇编上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没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注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宁鲁煤电公司任家庄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 管理制度汇编 — 15 — 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宁鲁煤电公司任家庄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 管理制度汇编 — 16 —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 1996 年 8 月 29 日第 11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 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 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保护依法投资开发煤炭资源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 国家对乡镇煤矿采取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行正规合理开发和有序发展。 第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 安全生宁鲁煤电公司任家庄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 管理制度汇编 — 17 — 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国家对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保护措施。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营效益。 第十条 国家维护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保护煤矿企业设施。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和 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煤炭矿务局是国有煤矿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矿务局和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二章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 第十四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编制全国煤炭资源勘查规划。 第十五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宁鲁煤电公司任家庄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 管理制度汇编 — 18 —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七条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煤炭工业发展,促进煤矿建设。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 第十八条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 (二)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三 )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 ( 五)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开办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煤矿企业,须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签署意见。 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条 煤矿建设使用土地,应当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安置工作。 煤矿建设应当贯彻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 煤矿建设应当坚持煤炭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 煤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际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 本法规定条件的,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第二十三条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宁鲁煤电公司任家庄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 管理制度汇编 — 19 — (二)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三)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四)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五)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六)有实测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七)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下列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一) 国务院和依法应当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得将其煤炭生产许可证转让或者出租给他人。 第二十六条 在同一开采范围内,不得重复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届满或者经批准开采范围内的煤炭资源枯竭的,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公告。 煤矿企业的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经核查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发证机关予以吊销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制定的本地区煤炭生产许可证管 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稀缺煤种,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 第二十九条 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宁鲁煤电公司任家庄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 管理制度汇编 — 20 — 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煤炭资源回采率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资源和开采条件确定。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进行复采或者开采边角残煤和极薄煤。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炭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煤炭产品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分等论级。 第三十一条 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界开采。 采矿 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第三十二条 因开采煤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由采矿者负责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造成他人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煤矿企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的制度。 国家鼓励和扶持煤矿企业发展多种经营。 第三十五条 国家提倡和支持煤矿企业和其他企业发展煤电联产、炼焦、煤化工、煤建材等,进行煤 炭的深加工和精加工。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发展煤炭洗选加工,综合开发利用煤层气、煤矸石、煤泥、石煤和泥炭。 第三十六条 国家发展和推广洁净煤技术。 国家采取措施取缔土地炼焦。 禁止新建土地炼焦窑炉;现有的土地炼焦限期改造。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煤炭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矿务局长、矿长负责制。 第三十九条 矿务局长、矿长及煤矿企业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安全规章、规程,加强对煤矿安 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宁鲁煤电公司任家庄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 管理制度汇编 — 21 — 第四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煤炭行业规章、规程和企业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 在煤矿井下作业中,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并无法排除的紧急情况时,作业现场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方面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煤矿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 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煤矿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企业行政方面拒不处理的,工会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使用的设备、器材、火工产品和安全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三章 煤炭经营 第四十六条 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权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煤炭。 第四 十七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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