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试复习资料(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4)要约人须表明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 ,要约人受要约的约束。 3〉要约邀请 所谓要约邀请 ,又称为要约的引诱 ,是指当事人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 15 条对要约邀请的涵义和常见形式作了规定。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 同的预备行为 ,因此 ,要约邀请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4)要约生效的规定 《合同法》第 16 条规定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生效的时间 ,是指要约自此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5〉要约的撤回、撤销及失效 (1)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要约人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 17 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 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 ,是要约人欲使已经生效的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 18 条规定 z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 19 条还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撒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 ,是指生效的要约由于某种原因丧失其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 20 条规定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 ,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 l〉承诺的涵义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 ,作出完全同意要约条款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 21 条规定: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件 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 :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参阅《合同法》第 30条的规定〉 : 承诺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 作出承诺。 (参阅《合同法》第 2 29 条的规定 ): 3)承诺的方式 《合同法》第 22 条规定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通知的方式 ,包括承诺人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行为 方式 ,是指承诺人直接以履行合同的行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 4)承诺的期限与生效 (1〉承诺的期限 承诺的期限既是要约的有效期限。 受要约人应在承诺的期限内作出承诺。 《合同法》第 23 条规定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 ,承诺应当依 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 ,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 ,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合同法》第 24 条对承诺期限的计算作出了规定。 〈 2〉承诺生效 《合同法》第 25 条规定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因此 ,承诺一旦生效 ,即对承诺人和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 26 条对承诺生效的时限作了规定。 (五 )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涵义 合同成立 ,是指当事人各方依照合同订立的程序 ,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取得合意并达成协议的法律事实。 合同成立的法律意义 (1)合同成立意味着合同内容已为各方当事人所认可 ,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明确。 ( 2)合同成立即宣告合同订立过程的结束 ,当事人各方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并享有权利已成为可能。 (3)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是区别合同责任和其他责任的重要标志。 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对当事人各方有着重要的影响 ,自合同成立时起 ,各方当事人均应受合同的约束。 《合同法》第 2 3 3 37条对合同成立的时间作了规定。 合同成立的地点 对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 ,其法律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 : (l)对于涉外合同 ,往往涉及到 法律的适用问题 ,从而可能在实质上影响当事人的权益; (2)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合同成立的地点与合同管理及合同诉讼的管辖权有关。 《合同法》第 3 35条对合同成立地点的确定作了规定。 〈六〉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 4 4 46 条对合同生效的时间及相关条件作了规定。 由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其生效的条件参见第一章 合同生效的法律意义 (l〉合同生效 ,意味着合同己依法成立 ,合同开始发生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各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 ,否则 ,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合同生效 ,意味着合同同时具有对第三人的约束力。 即 ,生效的合同具有排斥第三人的外在影响的效力 ,以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其主要体现在合同当事人具有排斥第三人妨害及在第三人非法侵害合同债权时享有依法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七〉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涵义 效力待定的合同 ,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 ,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 ,因此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 ,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 ,在一定期限内不予补正则无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特征 (l)效力待定的合同 ,其效力处于未确定状态。 (2)效力待定 的合同 ,是否生效取决于权利人的补正行为。 (3)权利人对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必须是无条件的。 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种类 (l)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4)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以处分他人财产为内容的合同。 (八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涵义 缔约过失责任 ,又称缔约过错责任 ,是指由于当事人一方在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 ,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 ,或者被确认无效 ,或者被撤销 ,因此使对方遭受损失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 4 43条规定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情形 : 〈 1〉假借订立合同 ,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 四、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一〉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涵义 所谓无效合同 ,是指合同虽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订立 ,但因其不具备或者违反了法定条件 ,国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 同 ,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的法律特征 (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 (2)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3)无效合同当然无效; (4)无效合同具有履行的非必要性。 无效合同的确认及其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一切人均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但只能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无效合同进行确认。 《合同法》第 5 59 条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有三种形式: (1)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无效免责条款与部分无效合同 l〉无效免责条款 (1)无效免责条款的涵义 所谓无效免责条款 ,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当事人各方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 ,旨在限制或者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2)无效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 5 40 条的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该条款无效。 2〉部分无效合同 (1)部分无效合同的涵义 所谓部分无效合同 ,是指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但 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合同。 (2)部分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 56 条规定: 合同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 )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涵义 所谓可撤销合同 ,是指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意思表示不真实 ,经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请求 ,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撤销 ,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 54 条规定 :下列合同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 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可撤销合同的特点 (1)可撤销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2〉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之前 ,仍然是有效合同 :被撤销以后 ,才产生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 (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 ,必须要由撤销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 (4)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也可以变更合同的内容。 撤销权消灭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 55 条 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撤销权消灭 :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在上述规定中 ,实际上也包含了对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和撤销权的放弃等规定。 五、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涵义和原则 合同履行的涵义 所谓合同履行 ,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以后 ,合同当事人各方依据合同条款的规定 ,全面完成各自所承担的义务 ,并实现各自所享有的权利。 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除前面所述《合同法》的 基本原则外 ,《合同法》第 60 条还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时 ,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全面、适当履行原则;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二 )合同履行中条款空缺的法律适用 合同条款空缺的涵义 所谓合同条款空缺 ,是指合同生效后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约定存在的缺陷 ,依法采取完善或妥善处理的法律行为。 完善合同条款 空缺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 61 条规定: 合同生效后 ,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处理合同条款空缺的法律适用 《合同法》第 62 条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 61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适用下列规定 :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 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 ,给付货币的 ,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 ,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 ,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 63 条规定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在合同 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 ,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 ,遇价格上涨时 ,按照原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 ,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 ,遇价格上涨时 ,按照新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 ,按照原价格执行。 (三 )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的抗辩权 履行抗辩权的涵义 所谓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 ,当事人一方享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者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抗辩权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权利 ,其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的权力。 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的履行顺序 ,履行抗辩权可分为 : (l)同时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 ,又称不安抗辩权; (3)后履行抗辩权。 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 (l)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 66 条规定 z 当事人互负债务 ,没有先后顺序的 ,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 ,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交通部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试复习资料(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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