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担保法律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3)因当事人一方 延迟履行 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 “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 4)当事人一方 不完全履行 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专题 七 增值税的计算 【考点 1】视同销售 售的界定 (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2)销售代销货物(但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解释】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时,委托方视同销售,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 180天的当天。 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售出代销货物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按照全部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缴纳营业税。 (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 )的除外; (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解释】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解释】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 购进 的货物作为投资; (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 购进 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 购进 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解 释】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4)和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5),不视同销售;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 6)、分配( 7)、赠送( 8),视同销售。 ( 1)不征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 应纳增值税税额=成本( 1+成本利润率)增值税税率 ( 2)征收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247。 ( 1-消费税税率) 应纳增值税税额=成本( 1+成本利润率)247。 ( 1-消费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解释 1】在视同销售中:( 1)有“同类货物”的,直接按照“纳税人、其 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即可;( 2)没有“同类货物”的,才需要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解释 2】在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时,关键在于该商品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 1)不缴纳消费税的商品,价格包括两个组成部分(成本+利润);( 2)缴纳消费税的商品,价格包括三个组成部分(成本+利润+消费税)。 【解释 3】成本利润率试题中会给出,一般为 10%。 【考点 2】混合销售 ( 1) 一般规定 ①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 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 ②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营业税。 ( 2) 特殊规定 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建筑业)的营业额,货物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而非根据主营业务一并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核定后,还是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考点 3】兼营 ,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 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而非一并征收增值税)。 ,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247。 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 【案例】甲公司既销售涂料(应纳增值税),也从事装修劳务(应纳营业税)。 2020年 3月,甲公司购进一批涂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 100万元。 甲公 司将外购的涂料部分用于销售,取得销售额(含增值税) 117万元;部分用于对外的装修劳务,取得营业额为 234万元。 在计算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时,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100 17% 117247。 ( 117+ 234)= (万元)。 【考点 4】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担保法律制度(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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