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卫生问题研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在人力资源的准入上,卫生主管部门往往是允许专业学校的人员进入,但是一般不能控制专业学校毕业学生的数目,这需要教育部门的配合,所以这种控制并不十分有效。 对物质资源的准入相对比较简单,除了财政卫生投入和医院的积累外,一般不允许其他资本进入卫生服务市场。 尽管政府有文件在逐步提倡多渠道筹集资金 2,但是供给方资源的所有权分布反应了卫生主管部门在资本准入方面的控制权力。 义务:  政府有义务投 入一定的财政资源,以确保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及性。  监督市场运行,保证卫生服务的质量。  促进卫生公平,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情况的出现。  信息发布与疾病,疫情控制 3价格管制、政府补贴、准入限制 在界定清楚卫生服务市场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后,我们就可以来看看为什么在卫生领域会出现农民看不起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现象和大量的乡镇卫生院出现医疗资源的闲置的情况。 按照卫生经济学的一般原理,这是农户的医疗需要没有转化为现实的需求的缘故。 需要不能转化为需求,其中一个最主要的直接原因是价格问题,只 要当卫生服务的价格足够低,农户的医疗需要就会转化为需求,就可以大大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现象,医疗机构的闲置资源也可以得到充分的运用。 那么我们就需要知道现行的价格体系是怎么确定的,价格是合适的吗。 它和我们观察到的问题之间有什么联系。 既然价格下降可以促进需求方的福利状况,需求方显然希望价格的下降。 那么需要讨论 1 这很难划分 清楚是政府的权力还是责任,似乎把它同时列为权力和责任会比较符合实际。 1998 年,政府财政支出中, %投向卫生领域,其中大约 30%投向农村卫生系统。 2 国发办 [2020]39 号文件“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卫生机构的发展 … 允许社会,个人投资举办医院和医疗诊所” 的就是供给方的供给价格有下降的空间吗。 如果有下降的空间,是什么原因使得现有的服务价格偏高。 从前面对供给方的权利义务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以乡镇卫生院为主的供给方并没有根据需求来调整价格的充分权力。 乡镇卫 生院的收费标准是:劳务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药品销售价格按进货价格加成 15%收取,化验检查等按成本价格收取。 而个体和无证行医者的的定价往往比较灵活,一般地都会比乡镇卫生院的价格略低一些。 为什么在这样的定价制度下,卫生服务的价格会偏高,以至于有相当的需要不能得到满足呢。 从前面的权利义务框架可以看出,有 3 个原因使得卫生服务价格偏高 1,垄断的市场地位、 2,软的预算约束、 3,加成定价的权力。 根据政府的卫生规划,按照行政区划或人口数量,在一定区域内配置一定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有证个体医等。 一旦确定好这个 标准,供给方的数量和规模也就相对确定了。 该区域内的卫生服务需求将主要由这几家供给方来提供。 由于没有新进入者的危险 3,区域内的几家供给方就有了明显的垄断势力。 接下来供给方要做的就是把这种垄断势力和定价制度结合起来,制定一个对自己最有利的价格水平,也就是现在多数人觉得偏高的价格水平。 在医生的个人利益得到承认的前提下,医生有动机寻求实现个人效用最大化的途径。 这种动机并不因为医生的所有制身份的变化而变化。 无论是要维持满意的生活水平还是对医生人力资本投入的回报,医生都要求一个较高的收入水平。 现有的工资水平 显然不能满足上述的要求。 医生(医院)所要做的就是在定价制度的框架内,结合其所拥有的市场势力,来实现收入的最大化。 在现行的加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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