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doc10)-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 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附表 8)。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 9)。 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第三章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申请单位应当向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 10)。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6 页 共 11 页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 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二)防雷工程 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7 页 共 11 页 第十八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 11)。 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 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 书面决。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doc10)-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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