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唐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汇编(41页)-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律师事务所公函; (五)起诉书、上诉状或答辩状; (六)阅卷笔录; (七)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八)调查材料; (九)诉讼保全、证据保全等申请书或裁定书; (十)集体讨论记录或专家委员会论证记录; (十一)出庭通知书; (十二)庭审笔录; (十三)代 理词; (十四)判决书或调解书; (十五)收费凭证。 八、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一个月内整理立卷,移交给档案管理员。 如有二审、执行、申诉的,待二审、执行、申诉办结后归档。 九、档案管理员接收业务档案时应按规定进行审查,凡不符 立卷要求的,一律退还立卷人,待重新整理后,再移交档案管理员。 十、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卷面为 A4 纸张。 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 A4 纸张衬底;大于卷面材料,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 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并保留邮票。 十一、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档案,应确定密级,归 档时在档案封面或右上角加盖密级章。 档案管理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机密,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十二、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应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并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十三、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档案借阅登记簿。 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并限定借阅期限。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办理延期手续。 十四、律师查阅本人承办的已归档案卷,应办理查阅登记手续。 阅卷时,不得抽取卷内材料,不得涂改卷宗,阅卷后及时归还。 查阅非本人承办的已归档案卷和有密级的档 案,需经分管所主任批准。 十五、律师业务档案从归档后下一年起确定保管期限。 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鉴定和销毁等,按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保管期限应在封面注明。 十六、档案管理员要妥善保管好律师业务档案,若因其失职造成档案遗失或卷综内文件材料丢失的,给予纪律处分。 十七、档案管理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办理交接手续。 三、行政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 员工作 守则 为加强本所管理,除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规定外,特制定本守则。 一、遵守作息时间,严格 请假制度。 专职律师及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 凡因开庭、调查或赴顾问单位者,必须通过内勤在电脑上登记。 特殊情况应电话告诉内勤或部门负责人代为登记。 专职律师及 工作人员如因私事不能上班,必须向所领导请假。 二、统一收案收费。 需减、免收费的,律师不得自行决定或直接要求接待人员办理减免收费手续,必须填写减免收费审批表,经主任审批同意,并应将该表附卷备查。 三、差旅费、文印费、资料费,由接待室统一代收。 具体按照《差旅费、资料费管理办法》和《文印管理办法》执行。 四、遵守结案结算制度。 结案时,应当 整理好卷宗文书,填写目录,编好页码,由所领导签字同意。 无法律文书的,要写出结案报告。 应当注意案件的保密,加强卷宗材料的保管,防止遗失。 卷宗材料外借,需经所领导批准。 五、律师出差到外地的,要告知所领导或接待室,并通报外地住址及归期,以便联系。 六、接待当事人实行首问负责制,做到热情负责、文明用语,对于其他律师的当事人,不要擅自对案情表态或插入办案。 七 、见证案件,在出具见证书前必须经所领导审核。 以本所名义发出的法律意见书、建议书等法律文书,应当经所领导审核。 八 、刑事案件的会 见单不得空白开具,必须当即填明,并登记底单。 会见被告时,不得为其提供香烟,不得让其使用手机,不得为其传带材料,不得带被告人家属或无关人员一同会见。 凡需作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必须先行向所领导报告,讨论决定,对于不同意作无罪辩护的决定,律师必须执行。 九 、专职律师和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第二职业或参加其他经营性活动。 十 、不得擅自利用本所介绍信或指挥本所人员为自己或亲友办理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仲裁、调解、调查取证)。 如确属需要,应办理委托手续。 如需费用减免,须报经所领导批准。 十一 、向外发传真,均须逐件登记。 如以所名义发传真、发函,必须经所领导同意。 十二 、法律援助案件,应积极认真办理,不得推诿。 凡本所的公益性活动,应积极参加,不能借故推辞。 十三 、注意节约,打电话要简明扼要,不在电话中闲聊无关话题。 离所时应检查照明、空调是否关闭。 各办公室的卫生由各室人员负责保持,如需他人打扫,必须在场。 十四 、严禁受当事人之托向有关司法人员送礼行贿或介绍贿赂。 十五、律师受理、办理法律事务,要重社会效益,既要维权,又要尽量化解矛盾,不得恶意挑拨诉讼。 十六 、律师应当努力学习提高自身 素质。 凡本所进行的政治、业务学习,律师必须参加,无正当理由,不得请假。 上述守则的遵守情况,作为年终考核评比奖惩的依据之一。 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 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所员工的招聘、录用、辞退,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招聘 (一)根据应聘者提供的资料对每个人的特长和不足进行充分的评价,作出初步选择后,通知应聘者参加面试。 (二)面试时应由人事主管负责初试,主任律师复试。 二、录用 (一)应聘人员经 考核 合格后, 通知办公室向其发录用通知书,指定时间报到上班,新员工报到后试用一 个月,期满考核合 格者方得正式聘用。 如工作成绩优秀者,可缩短试用时间。 (二)试用人员因品行不良、工作成绩欠佳或多次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三)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办公室递交下列证件:( 1)身份证、学历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2)最后工作单位离职证明;( 3)试用通知书;( 4)人事档案表;( 5)照片一张,并向办公室填报有关表格。 (四)员工一经正式聘用,由律师事务所签发聘用书,注明聘用时间,交办公室发文,并办理入所手续。 三、辞退 员工因各种原因离所时,应提前一个月填具“离所申请书”呈交办公室,核转合伙人会议同意 后,通知办公室为其办理离所手续(包括填具“离所人员应办手续清单”),手续清楚后由行政分管主任和主任签发离所证明,交办公室发文。 律师事务所印章 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所印章的管理,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所有印章实行专人保管,特殊情况由本所主任指定人员管理,其他人员不准私自盖章。 二、一切用印都要通过管理人员,一般不得将印章带出律师事务所以外使用。 所有印章均应专门加锁,置于牢固的柜、抽屉或保险箱 内。 三、办理案件登记手续时,对案件进行登记后,要及时盖章;如需费用减免,经所领导批准后,方予以盖章。 四、开具本所的介绍信,应对其内容进行认真核对,任何人不得擅自利用本所介绍信为自己或亲友经办法律事务,如确属需要,须报经所领导批准。 五、一般不得领取空白委托书、公函,如确属工作需要,须经所领导批准同意,方得领取空白委托书、公函。 对于经办人员领去的空白委托书、公函等要进行登记,未用完的,应及时交回。 六、对以本所名义发的函件,必须经所领导批准,方可盖章。 七、本所出具的见证书、法律意见书,必须经所领导审批,方可盖章。 八、印章保管人员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以及本制度的用印,可以拒绝盖章。 九、盖出的 各种印章,必须位置恰当、端正,图形清晰。 十、财务印章、负责人章由财会人员负责保管,适用本制度。 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 管理制度 一 、 全体员工应保持仪表大方,衣着整齐,待人接物应讲文明礼貌,凡遇办公场所的客人应主动应答询问。 二、办公场所不准悬挂衣物,乱扔杂物,乱弹烟灰,保持办公场所的 整洁美观。 三、上班时间不得串门闲聊,打瞌睡,不能在电脑上进行影音娱乐、玩游戏。 四、私人事务不得长时间占用电话,不准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事务。 五、不准泄露律师事务所的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或打听与本人无关的他人收入 情况。 六、全体员工必须相互关心,团结相处,不得做有损律师事务所形象与声誉的事。 七、员工在临时离开办公室或到食堂用餐时,须关好房门,以防丢失物品。 八、全体员工在下班离开办公室前须关闭所有电源开关,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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