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法(doc16)-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7 页 共 15 页 第二十五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确需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提供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并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 原拆 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项目受让人。 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受让人不能履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的,转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房屋拆迁的档案资料包括: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有关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其调整资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结算资料,以及其他与拆迁有 关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8 页 共 15 页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范围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附属物不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九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市 、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 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在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前,应当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本条以及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 规定的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由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分别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每年 3月底前公布。 第三十三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出不少于两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并说明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供被拆迁人选择。 被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评估机 构名单后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9 页 共 15 页 十日内作出选择。 评估机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的多数意见确定。 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选择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被拆迁地段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按照本章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后,其被拆迁房 屋按规定容积率占有的土地,不再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 偿。 被拆迁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其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按规定容积率占有的土地面积的,超过部分的土地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 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七条 被拆迁地段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的,被拆迁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按照本章规定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 格确定。 第三十九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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