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doc)-工程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4 页 共 8 页 第十三条 招标工程或者非招标工程,均应当由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依法约定工程造价,明确有关工程造价调整内容,并报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国家和集体投资工程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进行审查,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施工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所涉及到的工程造价签证,应当是有承发包双方代表或者工程监理人员签字的书面材料,否则无效。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竣工结算,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第十六条 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向发包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单位应当在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 50 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工作,并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项。 比较复杂的大、中型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经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延长竣工结算时间。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5 页 共 8 页 第十七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实行预付工程款和支付 工程进度款制度,禁止垫款施工。 发包方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 15 日内,向承包方支付不少于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 25%的预付工程款。 发包方应当在工程开工后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按照比例冲销预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发包方未能如期预付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及未能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项的,除限期向承包方归还本金外,还应当限期支付相当于所拖欠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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