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doc17)-工程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理资源中心 第 8 页 共 18 页 工料单价计价, 工料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 综合费用、利润、有关费用、劳动保险基金、工程定额测定费和税金按规定另行计算。 定额计价应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020 年颁发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土建工程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装饰工程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给排水、暖通及生活用煤气工程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电气工程 )》、《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黑龙江省估价表》、《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黑龙江省估价表》、《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黑龙江 省估价表》、《黑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和《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简称《费用定额》 )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人工费中的人工单价 (包括住房集中供暖费、住房补贴、市内上下班交通补贴、自来水补贴和管道燃气补贴,计入人工单价中,不再另行测定标准 )标准,由市 (行署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市场价格确定发布,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类工程的计费基础均为 元 /工日,其人工价差计入有关费用。 材料费中的材料价格可参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结合市场情况确定。 机械使 用费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或估价表 )中机械使用费的规定,由市 (行署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市场价格确定发布,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综合费用按照《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根据工程的具体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9 页 共 18 页 情况,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约定,约定的标准不得低于下限。 第二十三条 利润按照《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 有关费用 (集中供暖费等项费用、预制构件增值税除外 )按照《费用定额》的规定,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 ,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不允许计取其费用; 第二十五条 工程定额测定费根据黑建造价字[ 2020]第 4 号文件,原计费基础不变,其标准按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险基金按照《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税金按照《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执行,其计算基础为直接费、综合费用、利润、有关费用、工程定额测定费之和。 第四章 合同价款及调整 第二十八条 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承包双方根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工程合同中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预算书在工程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合同价款的确定应采用如下两种方式: (一 )固定价格 (合同总价或单价 )。 双方在合同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0 页 共 18 页 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同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二 )可调价格 (合同总价或单价 )。 合同价款可根据发承包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并 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 、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第二十九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因工程量变更其综合单价的确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 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二 )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幅度 (177。 %)。 在约定幅度 (177。 %) 以内的工程量其综合单价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在约定幅度 (177。 %) 以外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五章 工程进度结算、工程竣工结算 第三十条 工程进度结算是指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工程合同中对付款条款的规定 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向发包人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1 页 共 18 页 工程结算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有如下方式: (一 )按月结算。 即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跨年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二 )分段结算。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三 )竣工后一次结算。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 个月以内,或工程合同价款在 100 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 后一次结算。 第三十一条 实行工程预付款制度。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 (不少于合同约定工程造价的 25%),开工后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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