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工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doc)-工程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2.新建的房屋及构建物,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3.自行研制的设备,通过验收和试运行半年后,按照研制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或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成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成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 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5.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捐赠协议规定的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8.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9.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10.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 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11.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二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等等。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对固定资产有关帐目作相应调整。 第四 章 固定资产增加与验收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院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购建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统一组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 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4 页 共 6 页 织,资产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基建处、监察审计处、专家组及使用单位共同参与论证、招标等环节的工作。 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零星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 第十六条 购置精密 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要成立论证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 论证招标工作小组中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签订并依法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购建单 位和使用单位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 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到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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