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oc72)-地产综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1. 11. 3 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 范围内不能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 6. 1. 11. 4 观众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 20 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 22 个;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 时,每排座位可为 44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 6. 1. 11. 5 观众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 250 人; 6. 1. 11. 6 观众厅的疏散外门,宜来用推闩式外开门。 6. 1. 12 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6. 1. l2. 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 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 1. 12. 2 房间面积不超过 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 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 6. 1. 12. 3 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 100 人不小于 计算。 6. 1. 13 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 1. 13. 1 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 层; 6. 1. 13. 2 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 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 方能上下; 6. 1. 13. 3 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 5人/ m^2 计算; 6. 1. 13. 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 6. 1. 13. 5 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6. 1. 13. 6 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6. 1. 13. 7 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6. 1. 13. 8 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照度不应低于。 6. 1. 14 建筑高度超过 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 1000m^2 的公 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飞机停机坪或供直升飞机救助的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 1. 14. 1 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停机坪,距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6. 1. 14. 2 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出口宽度不宜小于。 6. 1. 14. 3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设置消火栓; 6. 1. 14. 4 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6. 1. 15 除设有排烟设施和应急照明者外,高层建筑内的走道长度超过 20m 时,应设置直接天然来光和自然通风设施。 6. 1. 16 高层 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自动启闭的门应有手动开启装置。 6. 1. 17 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的防火挑檐。 6. 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6. 2. 1 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 32m 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 2. 1. 1 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 6. 2. 2. 2 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2; 6. 2. 1. 3 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 2. 2 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 32m 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 2. 2. 1 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6. 2. 2. 2 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 2. 2. 3 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6. 2. 3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 2. 3. 1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6. 2. 3. 2 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6. 2. 3. 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 2. 4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 2. 5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6. 2. 5. 1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 1. 3 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6. 2. 5. 2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6. 2. 5. 3 居住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穿钢套管保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 2. 6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 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用不超过 10176。 ,且每级离扶手 处的踏步宽度超过 时,可不受此限。 6. 2. 7 除本规范第 6. 1. 1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搂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6. 2. 8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宜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宜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宜在首 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6. 2. 9 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 100 人不小于 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 6. 2. 9 的规定。 6. 2. 10 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 当倾斜角度不大于 45176。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小于 时,室外楼梯宽度可计入疏散楼梯总宽度内。 室外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应采用不 燃材料制作。 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在楼梯周围 2. 00m 内和墙面上,除设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不应正对梯段。 6. 2. 11 公共建筑内袋形走道尽端的阳台、凹廊、宜设上下层连通的辅助疏散设施。 6. 3 消防电梯 6. 3. 1 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 6. 3. 1. 1 一类公共建筑。 6. 3. 1. 2 塔式住宅; 6. 3. 1. 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6. 3. 1. 4 高度超过 32m 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 6. 3. 2 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 应符合下列规定: 6. 3. 2. 1 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500m^2时,应设一台; 6. 3. 2. 2 当大于 1500m^2 但不大于 4500m^2时,应设两台; 6. 3. 2. 3 当大于 4500m^2 时,应设三台; 6. 3. 2. 4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6. 3. 3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 3. 3. 1 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6. 3. 3. 2 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2; 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2。 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 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10m^2; 6. 3. 3. 3 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 6. 3. 3. 4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6. 3. 3. 5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 800kg; 6. 3. 3. 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的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6. 3. 3. 7 消的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 行时间不超过 60s 计算确定; 6. 3. 3. 8 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 3. 3. 9 消防电梯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6. 3. 3. 10 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扭; 6. 3. 3. 11 消防电梯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 2. 0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7 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7. 1 一般规定 7. 1. 1 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7. 1. 2 消防用水可由 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7. 1. 3 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 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应小于 (从室外地面算起)。 注:生活、生产用水量应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7. 2 消防用水量 7. 2. 1 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高层建筑内设有 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幕、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 2. 2 高层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7. 2. 2的规定。 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 表 7. 2. 2 注:建筑高度不超过 50m,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超过 20L/ s.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 5L/s。 7. 2. 3 高层建筑室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7. 2. 4 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建筑的 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其它高层建筑,应设消防卷盘,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7. 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 3. 1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其进水管不宜少于两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引人。 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用水量。 7. 3.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高层建筑应设消防水池: 7. 3. 2. 1 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7. 3. 2. 2 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 7. 3. 3 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 48h。 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旅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 计算。 其它高层建筑可按 计算。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 计算。 消防水池的总容量超过 500m^3 时,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7. 3. 4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 6m,取水口或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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