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doc15)-地产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大 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13 页 有权按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由抵押人占用管理的抵押房地产。 第二十四条 除国家建设需要进行拆迁外,未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出售、交换、赠与、拆除或者改建。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 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房地产发生继承、析产的,承受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第二十五条 抵押房地产发生转让的,抵押房地产所承担的担保义务不变。 作为公民的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承担与所继承或受遗赠的抵押房地产实际价值相应的抵押担保义务。 第二十六条 除自然损耗外,抵押房地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因抵押人过错而导致抵押房地产灭失或者毁损的,不能或者不足以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时,抵押人应当重新提供 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抵押权人也可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求偿权。 第二十七条 非抵押人过错造成抵押房地产灭失、毁损或者被依法列入拆迁范围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应当提存公证,并作为抵押财产处理。 第五章 抵押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被改建或者依法列入拆迁范围,以交换产权方式补偿的,由抵押当事人以交换所得房地产重新设定抵押权,并相应变更 中国最大 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7 页 共 13 页 抵押合同;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人将所得补偿金提存公证,作为抵押财产处理,或者由抵押当事人选择与原抵押房地产同等价 值的房地产重新设定抵押权,并相 应变更抵押合同。 抵押人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的,应当相应变更抵押合同。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变更抵押合同必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变更抵押合同,当事人应当签订抵押变更合同。 第二十九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并实行作价补偿,其补偿金已用于清偿抵押房地产所担保的债务,并补足不足部分后,抵押合同解除。 除前款规定外,解除抵押合同必须经抵押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抵押解除合同。 第三十条 抵押人在合同期内已清偿债务或者抵押权人放弃债权的,抵押合同终止。 第六章 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设定后,必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未经登记的房地产抵押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以房屋期权作抵押,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中国最大 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8 页 共 13 页 第三十三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抵押双方当事人必须持抵押合同、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件等,填写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并由抵押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以出让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 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以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三)以预购房屋期权作抵押的,提交依法生效的房屋预(购)合同,预付款票据;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重新办理抵押登记的,提交本款第二项所列材料; (四)以建筑工程发包的房屋期权作抵押的,提交依法生效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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